山西全日制劳动合同模式
劳动合同(适用于全日制用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雇主)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营业地址: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
联系电话:
第二条乙方(劳动者)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其他有效证书的名称:
证书编号:
家庭地址:
当前住址: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采用以下条款形式:
1.固定期限,从(日/月)至(日/月)开始。
其中试用期从_ _ _ _ _ _至_ _ _ _ _ _开始。
2.没有固定期限,从。
其中试用期从_ _ _ _ _ _至_ _ _ _ _ _开始。
3.最后期限是完成某些任务。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工作任务完成后即被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场所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该岗位(工种)。乙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甲方应告知其职业危害及防护措施。
第五条根据甲方岗位(工种)的工作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场所为。
第六条甲方应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劳动定额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任务。乙方应完成甲方要求的产品数量、质量指标和工作任务..
第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工作制度。
1.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2.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甲方安排乙方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工作制,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甲方依法保障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探亲、婚丧、生育、带薪年假等休假权利。
第九条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延长的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但在保证乙方健康的情况下,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动词 (verb的缩写)劳动报酬
第十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人民币。或者按execute。
乙方试用期工资为人民币。甲方在试用期内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岗位最低工资或本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乙方被安排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法定节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
第十二条因甲方生产任务不足导致乙方待岗的,甲方每月支付给乙方的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不及物动词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和省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承担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福利: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七条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禁止违章作业。
第十八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和国家、省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及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甲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应向乙方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按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在工作交接完成时支付。
第二十五条甲方或乙方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甲乙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劳动争议处理等
第二十七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可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签字日期:
乙方签字:
签字日期:年月日YY
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知道
一、本合同适用于全日制用工。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信息真实有效。
3.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可以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或者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二)用人单位首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者国有企业改革后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劳动者连续订立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续订劳动合同。
五、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特殊培训费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同意劳动者承担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