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解释可以减少租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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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法院预测,2000年9月1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合同解释》)后,房屋租赁合同中常见的三类纠纷将会减少。首先,法院认为,房屋租赁合同解释实施后,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案件可能减少。在房屋租赁纠纷中,经常会发生......

房屋租赁合同解释可以减少租房纠纷

法院预测,2000年9月1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合同解释》)后,房屋租赁合同中常见的三类纠纷将会减少。

首先,法院认为,房屋租赁合同解释实施后,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案件可能减少。

在房屋租赁纠纷中,经常会发生合同一方因各种原因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如合同签订时缺少必要的手续等。房屋租赁合同解释明确规定,如果在一审辩论结束前取得相关手续,即& ldquo事后补& rdquo合同从一开始就是有效的,这就排除了当事人以缺乏必要的程序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解释还规定,承租人以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租金时,如果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要求支付房屋占用费,法院应予支持,从而消除承租人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租金的抗辩。

其次,法院认为,与房屋装修相关的诉讼可能会减少。

现实生活中,承租人装修租赁房屋。租赁关系终止后,双方因装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非常普遍。房屋租赁合同解释明确规定了四种不同情况下装修纠纷的处理,明确了承担装修费用的原则和装修对象的处置方式,有利于减少此类纠纷。

第三种情况,即使所有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承租人就出售租赁房屋,承租人也不能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此之前,法律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比较模糊,导致承租人在现实生活中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后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