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种实用贷款合同模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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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七种实用贷款合同模型汇编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人们越来越重视合同,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你知道怎么写法律合同吗?以下是边肖精心编制的七份贷款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借款合同第一条甲方(贷款人):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乙方(借款人):身......

实用的借款合同范文汇编七篇七种实用贷款合同模型汇编

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人们越来越重视合同,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你知道怎么写法律合同吗?以下是边肖精心编制的七份贷款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借款合同第一条 甲方(贷款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丙方(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由于乙方向甲方借款,丙方愿意为乙方向甲方借款提供连带保证,现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共识,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借款目的:

甲方同意贷款,但乙方如何使用贷款与甲方无关..

二、贷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元)。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为:

开户银行:

帐户名:

账号:

第三,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以甲方实际贷款为准)

自付款之日起,乙方应出具独立收据)至年月日止

四.还款方式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主动向甲方偿还欠款及利息。乙方在到期日付清本协议规定的全部款项后,甲方在收到还款后将借条交给乙方。

甲方指定的还款账户为:

开户银行:

账户标题

账号:

动词 (verb的缩写)贷款利息

从贷款支出之日起,按照实际支出金额计算利息,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按月结息。借款人如未按期归还利息,每逾期一天,每月收取所欠金额万分之八的违约金。

不及物动词权利和义务

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了解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等。借款人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参照银行规定对违约部分加收罚息(贷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担保条款

1.借款人自愿将其作为抵押物,到期未偿还贷款人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处分抵押物。借款人到期足额还款,抵押权消灭。

2.丙方自愿为乙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为乙方贷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逾期还款

违约金或赔偿金,甲方实现其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八、逾期还款的处理:

逾期还款的,乙方不仅承担实现甲方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由甲方招致的),但也以下列方式赔偿甲方的损失:对于30天内的逾期还款期,乙方应按每天逾期还款金额的千分之二(2‰)的比例赔偿甲方的损失;超过30天的部分,按每天逾期还款金额的2.5‰的比例赔偿甲方损失。

前款约定的损失赔偿比例由各方结合各种因素确定。甲方在主张违约金时,无需对其损失提供额外证据,双方放弃主张调整违约金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损害赔偿。

九.合同纠纷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或第三方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XI。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形式的通知和提醒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至本合同各方保留的地址。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书面通知自发送之日起满三天后视为送达。

甲方:

乙方:

共同担保人:

签署日期:年月日YY

借款合同第二条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鉴于上述共同投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设立各方共同出资贷款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共同出资的借款人同意

借款协议是“11111”借款合同的补充协议,表明双方与主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主借款合同的债权人为甲方的实际债权,由甲乙双方共同出资,甲乙双方的债权分别为1600W和400W。每月利息按照主借款合同的约定收取,然后按出资比例分配。甲乙双方对债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合资贷款金额

借款人的出资总额为出资总额的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人民币。乙方出资占出资总额的%,出资额为人民币元。

第三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出资的借款人按照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贷款利润,分担共同借款产生的风险和损失。

共同出资的借款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出资的贷款负责,共同出资的借款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贷款合同负责。

共同出资的借款人可以按照出资比例实现债权,也可以依法以相当于出资额的担保物起诉,申请资产保全,维护债权。

甲方:乙方:

借款合同第三条 一、为更好地适应华美集团公司新的组织架构,原签字报销权限和贷款签字权限规定如下。

二.华美集团公司的签字报销权限和贷款签字权限分为四个级别

1级1:主席级

二级:总裁级

三级:副总裁、总裁、基建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成员。

四级:各事业部总经理、质保部主任、人力资源部副主任、采购部经理兼海外营销中心主任、工程部经理。

三.本法规的内容

一个

2.各部门要求的预借。报销费用:各部门出差人员报销的差旅费;手机费用;各部门组织的活动

活动资金、产品开发和测试以及业务部门购买样品的费用

四.权威

有关权限,请参见以下计划

解释如下

1.总经理、质保部主任、人力资源部副主任、海外营销中心主任、工程部经理签字报销权限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借款单签字权限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按外币兑换人民币计算)。

2三级副总裁及行长办公会议成员签署报销权限不超过5000元,签署借款单权限不超过20000元(按外币兑换人民币计算)。

3二级行长级签署报销权限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签署借款单权限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按外币兑换人民币计算)。

4各事业部质保部、制造中心计划部报销贷款金额超出第四条规定权限,各部门签字后需总裁签字审核;采购成本中心和行政部海外部超第四条规定权限的报销和贷款金额,由主管副总裁签字审核。

5各部门的报销、贷款金额超过第三条、第二条规定的,应报董事长签字审核,财务部报陈洁董事审核。

6.有签字报销权限的人员不能签字审核自己的报销费用和垫付贷款,同时也不能指令下属人员为自己报销费用和垫付贷款。

v:另外附上财务部的一部分支付规定

1.海外业务部门发生的运费、码头费、电费等费用,由海外业务部门管理科负责人审核,海外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支付。

2国内营销总部发生的运费经销售管理部管理科主任、经理审核后,

国内品牌中心总监审核,财务部审核付款

3 .行政部每月发生的费用,如行政部采购的办公用品、电脑组装等,由行政部承担

总部负责人核对,主管副总签字,财务部核对后付款。

4月租金、水电费和电费应由行政总部负责人审查,并由主管副总裁签字。

经财务部门批准后即可付款。

5.供应商的月度付款经采购成本中心经理高红霞审核,财务部审核后进行。

财会部

20xx.02.11

贷款合同第四条 借款人:

贷方:

贷款人接受本合同,并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以下贷款

1.贷款金额(币种及金额大写):大写

2.贷款目的:

3.贷款期限:

4.贷款证明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条本合同生效后,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本合同,双方应协商一致。

第三条还款方式:贷款之日起满一年后15日内归还10万元。三年还清。

第四条违约责任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由此造成的资金风险责任由借款人承担。同时,贷款人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收回贷款。

2.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当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

第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借款人一份,贷款人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借款人:贷款人:

签署日期:

签约地点:

借款合同第五条 甲方(借款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说明借款人基本情况)

乙方(贷款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同上)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出借人民币,并于_ _ _ _ _ _ _ _ _ _ _ _日前交付给甲方。

二、贷款利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具体利益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约定,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自然人也可以无息贷款)

第三,贷款期限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指定具体的年、月、日)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动词 (verb的缩写)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不及物动词本协议将于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乙方:(签名并盖章)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在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借款合同第六条 借款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以下简称甲方)由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一条甲方申请的贷款总额为人民币元。贷款用途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二条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交的项目付款计划和付款收据及时审核发放贷款,以保证甲方的项目需求。甲方违反政策,擅自变更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挪用的贷款应收取50%的利息或全额扣除。

第三条贷款期限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即从第一笔贷款之日起,全部本息全部清偿)。贷款利率为_ _ _ _ _ _ ‰年利率为_ _ _ _ _ _ _ _ %(如果调整国家利率:1。利率不变;2.相应调整),利息按_ _ _ _ _ _计收。逾期贷款不偿还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贷款利率加收20%的利息。

第四条甲方保证按期还款。如果甲方不能按期还清贷款,担保单位必须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乙方有权从甲方或担保人的存款账户中扣划。

第五条甲方同意按时向乙方提交项目进展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统计报告和数据,以方便乙方的工作。

第六条本合同签订后,贷款人未按期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或借款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取贷款的,视为违约。 并须缴付罚款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保证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单位:(盖章)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贷款单位:(盖章)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负责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财务部门:(盖章)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首席财务官: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借款合同第七条 昆明司初字(20xx)第112号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昆明市子楚112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怡蓉,男。

委托代理人:张传刚,云南海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罗梨树,女,汉族,1967年10月4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新温路28号1号3号楼301号。身份证号:530121196710040022。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昆明新鸿瑞经贸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关上镇苜蓿村海鲜批发市场??法定代表人:王海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忠文,云南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第三人赵波,男,汉族,1979年5月20日出生,住云南省泸西县中书镇黄草洲村。Idno。53252719790520007X。

原告陈怡蓉诉被告昆明新鸿瑞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于20xx年4月26日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后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在本案中增加了赵波为第三人。法院于20xx年8月22日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传刚参加诉讼,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忠文和第三人赵波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起诉称,原告与被告的日清海鲜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日清市场)于20xx年12月1日签订的《贷款协议》规定,原告将向被告的日清市场借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作为营运资金,贷款期限为6个月(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5月31日)。同时还约定了贷款利息及相应的违约责任。贷款到期后,日清市场未按约定还款。根据工商登记,日清市场是被告经营的非法人市场主体,被告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新市场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具有法人资格的被告承担。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裁定:1。被告偿还贷款本金100万元,利息83,400元(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5月31日)及逾期还款违约金(20xx年6月1日至被告实际结算日,按每日未还本息的0.1%计算);二、被告应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和原告支付的律师费4万元。

被告答复:一、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不存在,被告没有义务承担清偿虚假债务的责任;二、借款人所在的新市场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市场没有公章,不具备签约能力,所谓借款合同无效;3.被告与原告无借款关系,原告起诉被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我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

第三方称委托赵萍以日清市场的名义向原告借款,对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部分借款已返还原告。

基于各方的争论,本案当事人在以下问题上存在争议:1。原告与新市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事实;二、新市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三.如果原告与日新市场发生借款,原告与日新市场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被告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鉴于上述争议,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1。《贷款协议》,用以证明陈怡蓉与昆明日新海鲜批发市场自愿达成贷款协议,贷款金额为100万元;

证据2。证明陈怡蓉和日清市场之间存在贷款的收据;

证据材料3。《市场基本情况表》,证明新市场的基本情况;

证据4。公司登记基本情况,用以证明被告作为新市场组织者的工商登记情况;

证据材料5。《证明》,用以证明昆明市公安局大观派出所出具的原告身份证的变更情况;证据6。市场注册证明,证明借款人日新市场是由被告经营的非法人实体;证据7。律师费发票,用以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

鉴于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被告质证不承认证据材料一、二的真实性。对3号、4号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3号、4号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原告想要证明的事实,只能证明日清市场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仅具备经营资格。另一方面,新的海鲜批发市场的负责人是张雄,而不是赵波。对证据材料5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无异议。证据材料6的质证意见与证据材料3、4相同。证据材料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律师费发票应与委托代理合同相符,原告未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原告无法证明律师费实际发生。

第三人质证认为,证据材料一、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应当予以认定。证据材料3、4、5不得质证。虽然对证据材料6和7的真实性有异议,但不能证明它们是假的。

我们认为,被告不认可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一、二的真实性,但没有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且第三方声明委托赵萍以日清市场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因此,法院确认证据材料一、二的真实性。因被告认可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3、4的真实性,第三人放弃质证权,法院认可证据材料3、4的真实性。被告承认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5和6的真实性。第三人虽不同意真实性,但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故法院确认证据材料5、6的真实性。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委托合同应与律师费发票相符,律师费未发生。第三人虽不同意其真实性,但未提交相反的证据证明,故我院确认证据7的真实性。另外,法院认为委托合同是律师费的依据,但原告不需要提交委托合同来证明律师费已经发生。证据7:律师费发票由云南海河律师事务所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表明本案原告为云南海河律师事务支付了律师代理费,收费标准不违反《云南省律师服务费暂行标准》,故不支持被告的意见。

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以支持其辩护理由:

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用以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

证据2。昆明日新海鲜批发市场合同,用以证明20xx年9月1日起,日新市场将由第三方承包,第三方在承包经营期内发生的债务由第三方承担。

证据材料3。协议;

证据4。支付协议;

证据5。转让事宜。

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意在证明第三方于20xx年4月1日退出了日新市场的合同,第三方将日新市场的债权、债务和资产移交给被告。第三方没有将所谓的100万元债务移交给被告,也没有告知相关事实。所谓借用是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虚构,恶意沟通损害被告利益。

证据材料六。公司注册基本信息表。证明被告主体资格,被告无新市场公章。

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原告质证对证据材料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存在异议,对证据材料二、三、四、五的关联性存在异议,与原告无关,承认证据材料六的真实性,但不能证明新市场没有公章。

第三人质证认为,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材料5所要证明的内容有异议,并认为被告有新市场公章,交给自己使用后返还给被告。

由于原告和第三人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法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真实有待证实。

虽然第三方声称已经偿还了原告的部分贷款,但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

关于争议问题——原告与新市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事实。被告认为借款原因不符合生活经验法则。原告既没有证明借款资金来源,也没有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向日新市场支付。借款协议中记载的日新市场负责人是赵平,但赵平既不是日新市场负责人,也不是承包商,因此原告与日新市场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我们认为,首先在借款协议中写明,日清之所以向原告借款,是因为缺乏流动性而无法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这并不违背生活经验法则。而且原告已经约定了更高的贷款利率作为借款的对价;其次,《借款协议》和《收据》是证明原告向日新市场借款的直接证据,而证明借款来源的证据只是证明原告向日新市场借款的间接证据,也就是说,原告不必提供证明原告向日新市场借款的证据。第三,作为新市场的承包商,第三方承认其委托赵萍以新市场的名义向原告借款。赵萍是贷款的具体管理人,赵萍无权代表新市场向原告借款;第四,新市场确实是被告开的,作为新市场承包方的第三方承认委托赵平向原告借钱,所以即使新市场没有公章,也不能证明原告和新市场之间没有借贷关系。综上所述,原告与日清市场之间存在借贷事实。

争议第二天新市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原告和被告都同意日清市场是由被告建立和经营的市场实体。日清市场虽然取得了工商市场登记证,但不是独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但原告认为,日清市场是被告经营的非法人市场实体,是可以从事交易等事项的商业实体。被告称,日清市场既不是民事主体,也不是法人的商业组织,只是一个商业平台和商业项目,不具有缔约能力。我们认为,首先,日清市场是一个没有法人资格的组织,由被告的意志出资,属于被告。其次,新市场虽然合法取得了工商之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