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个人购房贷款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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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买房是一笔很大的开支,有时候需要借钱,所以要签借款合同。边肖给您带来了一份个人购房贷款合同样本,欢迎参考。第一部分:个人购房贷款合同样本借款人:贷方:贷款条款第一条贷款种类及金额贷款人同意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向借款人发放以下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如大写与小写有出入,以大写为......

2017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样本 买房是一笔很大的开支,有时候需要借钱,所以要签借款合同。边肖给您带来了一份个人购房贷款合同样本,欢迎参考。

第一部分:个人购房贷款合同样本 借款人:

贷方:

贷款条款

第一条贷款种类及金额贷款人同意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向借款人发放以下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如大写与小写有出入,以大写为准。

a、个人商品房贷款b、个人商品房贷款c、个人自建住房贷款d、经济适用住房贷款e、集资建房贷款(房改)f、其他:

第二条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是。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第三条贷款期限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实际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到期票据为准。到期票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利率

4.1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础,为(上/下)%。基于此,确定年利率为%,按以下公式换算: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4.2如在贷款发放前,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调整适用基准利率,则适用新的基准利率,并按4.1条的约定重新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发放后调整基准利率的,贷款利率按以下方式处理:a .贷款期限不足一年(含一年)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从每次调整基准利率的次年1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一个公历年度内基准利率调整两次以上的,以公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和上述第4.1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b、贷款期限内不调整;c .其他:。

第五条贷款

5.1贷款人发放或继续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是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已经生效(未取得产权的房屋抵押,已办理登记或预登记手续,且房地产开发商已提供有效的连带担保),且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行为。

5.2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分期划入以下账户,贷款通过该账户发放和支付。贷款利息从实际放款日起计算:户名:账号:银行:

5.3贷款资金由贷款人通过委托付款方式支付给房地产开发商。贷款人委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象。贷款人有权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查借款人的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并在支付后做好相关明细的认定记录,详细记录资金流向,收集保存相关凭证。

5.4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改善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者停止发放和支付贷款资金:

A.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b .贷款期间,借款人未按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丙、借款人擅自将抵押物拆除、转让、出租或再抵押;d .拒绝或阻挠我行对贷款和抵押物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e .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不真实,已造成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f .与他人签订损害我行权益的合同或协议;g .保证人违反保证条款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坏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或质押权价值明显减少,影响我行质押权的实现,借款人未按要求实施新的担保或新的抵押;h .借款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继承人或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的;一、借款人指定的贷款账户被主管部门冻结或支付。

第六条还款

6.1经协商一致, 借款人按以下方式偿还贷款本息:a .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月计息)月还本付息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1+月利率)还款月数-1 B .月平均还款法(月计息)月还本付息额=贷款本金/贷款期限月数+(贷款本金-月还本付息额=贷款本金/贷款期限月数+(贷款本金-偿还本金)日利率当期实际天数D,一次性 e .按月付息,按月/三个月/六个月/一次性还本;f .其他:。

6.2每期还款日:天;最后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6.3借款人指定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以下个人结算账户为专项还款账户:

6.4每期还款日前,借款人应将待偿还贷款本息足额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在每期还款日从还款账户中划转;借款人如有未偿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转账。如果还款账户中的金额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金额,贷款人应按成本、利息和本金的顺序收取。

6.5如还款账户丢失、冻结、停止或结清,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程序生效前,如原还款账户不能全额转账,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办理反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变更还款账户或未及时到贷款人柜台还款,导致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未能按时足额清偿的,由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提前还款

7.1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应在拟提前还款日前30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贷款人方可提前偿还贷款。

7.2借款人应满足以下提前还款条件:

A.按照下列标准向贷款人支付赔偿金:

B.贷款发放后第一年内不允许提前还款。提前还款一年后每年不得超过两次,每次还款金额不得低于初始贷款金额(合同金额)的20%。

C.提前还款时,本合同项下无到期未付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

d、c .

7.3提前还款部分按照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的,应结清全部利息。

7.4如因借款人提前还款导致贷款期限发生变化,贷款利率按以下方法确定:a .按原贷款利率计息;b .自缩短期限之日起,按照调整后的实际期限对应的基准利率和4.1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贷款利率,但在缩短期限前收取的利息不得追溯调整。

第八次贷款延期

如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需要展期的,应在贷款到期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延期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延期协议。贷款人不同意展期的,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九条罚息

9.1如借款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偿还贷款(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于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照罚息利率计算复利。罚息利率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确定。

9.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于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照罚息利率计算复利。罚息利率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确定。

9.3如按4.2条约定调整贷款利率,则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会相应变化,其变化周期与利率变化周期一致。

第十条违约及违约责任

10.1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构成借款人违约:

A.借款人未能完全、恰当地遵守或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b .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c、无产权的房屋抵押的,抵押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登记或预登记手续,或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正式抵押登记手续的。d .对借款人购买的财产或抵押物或质押物的质量和所有权的争议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e .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失踪,或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保管人代表借款人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f .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和纠纷,对其偿付能力造成不利影响;g .借款人未能清偿到期后的任何其他债务(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或借款人未能履行其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影响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h .在第10.2条所述情况下,借款人未能提供经贷款人批准的新的担保;一、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时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10.2如果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发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直至合同终止。

10.3如借款人违约,除第11.2条规定外,贷款人有权采取本合同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扣除

11.1如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到期(包括提前到期)费用,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Xi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所有还款账户中扣除相应金额,但贷款人应通知借款人。如因借款人联系方式变更导致贷款人无法通过电话或信函通知,贷款人可通过公证服务等各种法律认可方式履行通知义务。

11.2贷款人需要提前支取借款人全部未到期定期存款的,按照支取日公布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按照支取日公布的存款利率为部分提前支取支付利息,其余部分按照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扣款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二条费用

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登记、公证、鉴定等费用,以及贷款人因借款人和保证人未按照本合同履行各自义务而发生的实现债权的诉讼费、鉴定费、拍卖费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偿贷款人为保护自身利益而垫付的费用,并从贷款垫付之日起收取活期存款利息。

第十三条联合借款

合同涉及两人以上共同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对全部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贷款人有权向任何借款人追偿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未支付的费用。

抵押条款

借款人或第三方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时,抵押人承诺并遵守以下条款:

第十四条抵押物

14.1抵押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抵押物清单》中关于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贷款人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14.3贷款人抵押权的效力应包括抵押物、抵押物、附属权利、附属物和添加剂产生的孳息,以及因抵押物的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赔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14.4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以确保其完整性。贷款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抵押人应予以配合。

14.5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财产的,应当将抵押事实通知贷款人和承租人,租赁期限不得长于贷款期限。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当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并将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由此获得的收益应按照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14.6如抵押物毁损、灭失,抵押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及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

14.7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应当立即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14.8贷款人有权选择以下方式处理抵押人获得的赔偿、补偿、保险及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

A.提前清偿或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b .存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以保证借款人债务的履行;c、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的价值;d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如果抵押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抵押人可以自由处分上述价值。

14.9抵押人隐瞒抵押财产的权属争议、查封、扣押、抵押或出租,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全额赔偿。

第十五条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所有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支付的所有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抵押登记

16.1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到相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在贷款全部还清前由贷款人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需要依法登记的,抵押人和贷款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16.2抵押财产为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或贷款人要求的时间内,办理登记或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应在30日内或贷款人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在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前,抵押人的原房屋所有权证由贷款人保管。

16.3借款人履行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后,贷款人应积极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抵押品的处置

17.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然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与抵押人协商后将抵押财产折价,以抵消借款人所欠债务:

A.借款人到期未还清贷款(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b、发生第14.6条所述情形,抵押人未能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提供相当于减少价值的担保;三、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抵押财产的其他情形。

17.2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本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进行抵押或做出任何其他损害抵押权人权利的行为。抵押人违反本协议的,抵押权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3如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款项在偿还抵押担保范围内借款人全部债务后仍有剩余,贷款人应及时将剩余部分返还抵押人。

17.4贷款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决定拍卖、变卖或者清偿债务后,抵押人应当主动腾退本合同项下抵押人及其眷属居住的房屋。贷款人同意向抵押人提供临时住房的,抵押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租金;已经产生的租金应该从房屋的拍卖或销售价格中扣除。

17.5贷款人在处分抵押物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先从拍卖或变卖价款中扣除。质押条款当借款人或第三方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时,出质人承诺并遵守以下条款:

第十八条质押

18.1出质人自愿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向贷款人提供质押担保。详见本合同附件《质物清单》。质押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质押财产清单》中关于质押财产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质押财产时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贷款人行使质押权利的任何限制。

18.3贷款人质押权利的效力与质押产生的不良利益有关,也与质押物因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赔偿和补偿有关。

18.4如质押物价值发生不利于贷款债权的变化,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或出质人补足质押物价值,借款人或出质人应在贷款人要求的时间内补足质押物。

18.5质押物移交贷款人保管的,贷款人有义务妥善保管质押物。因保管不善造成质押物灭失或毁损的,贷款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贷款人未妥善保管质押物,可能造成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贷款人存放质押物,或者要求贷款人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物。

18.6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处理出质人获得的赔偿、补偿、保险及处分质押财产所得收益:

A.提前清偿或清偿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b .存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以保证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c、用于修复物质以恢复物质的价值;d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如果出质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出质人可以自由处分上述款项。

第十九条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所有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质押保管费用、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支付的所有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交付和登记

20.1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应向贷款人交付质押或权利证书,贷款人验收无误后向出质人出具保管证书,出质人承担质押物的保管费用。

20.2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依法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到相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登记的,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借款人履行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后,贷款人应积极协助出质人办理注销登记,并将相关权属文件返还出质人。

第二十一条质押的处分

2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拍卖、变卖、提现、提取质押财产,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与出质人协商后将质押财产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A.借款人到期未还清贷款(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b、发生第18.4条所述情形,出质人或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补足质押物价值的;c .贷款人与出质人约定以现金或提取质押物偿还到期债务;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质押物的其他情形。

21.2质押物的赎回或提取日期在主债务履行期之前的,贷款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赎回。前款约定的价款兑现后,贷款人应当与出质人协商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存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以保证借款人债务的履行。

21.3质押物赎回或撤回之日起债务履行期届满后30日内,借款人未清偿债务的,贷款人有权提前赎回或撤回质押物,以所得价款清偿担保债权,因提前赎回或撤回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若质押在借款人债务履行期届满后30日内到期,贷款人应在质押到期日按照第21.2条约定的方式处分质押物。22.4未经质权人同意,质权人不得再次质押本质押合同项下的质押物或做出其他损害质权人权利的行为。出质人违反本协议的,出质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1.5在质押担保范围内偿还借款人全部债务后,处分质押物所得剩余部分,贷款人应及时将剩余部分返还出质人。担保条款当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由第三方担保时,担保人承诺并遵守以下条款:

第二十二条保证方式

担保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二十三条担保范围

担保范围包括:所有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支付的所有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保证期

保证人的保证期按以下方法确定:

24.1定期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贷款到期日起两年。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自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贷款人收到该房屋其他权利证书之日起自动解除。但担保人仍应对借款人此前已到期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24.2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日起两年。

第二十五项扣除

若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担保人授权贷款人从担保人在Xi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所有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于还款。如扣除保证人的定期存款,以第11.2条约定为准。贷款人扣缴时应通知担保人。

其他术语

第26条转让

26.1未经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贷款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贷款人权利转让应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通知可以采取书面通知或在公共媒体上公告的形式。因贷款人权利转让需要变更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应予以配合。

26.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和担保人承诺

27.1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出卖人就所购房屋的质量、所有权或其他事项发生的任何争议,均不减轻或免除借款人的还款责任,也不限制、减轻或免除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本合同应正常履行。

27.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继续履行保证责任:

a、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同意变更贷款条款,但未加重借款人的责任;b、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c .根据第四条调整贷款利率,导致利息增加;贷款人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任何其他方。

第二十八条保险

28.1如贷款人要求,抵押人/出质人应投保抵押物/质押物保险,保险期限不短于贷款期限,保险金额不低于贷款金额。保险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28.2保险单应注明贷款人是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中不应有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保险单中应特别规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保险赔偿应按照本合同第14.8条的规定办理。

28.3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清偿之前,抵押人/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取消保险;如保险中断或取消,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相关费用由借款人和抵押人/出质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公证

如贷款人要求,各方应对本合同进行强制公证。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可执行。借款人或保证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贷款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通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和担保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

30.1借款人未清偿任何其他到期债务(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或借款人未履行其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

30.2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和纠纷,对其偿付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30.3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变更;

30.4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冻结、征用、列入拆迁范围或发生权属争议;

30.5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合并、分立、合资、联营或合作;停业、解散、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和注销工商行政登记;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和股权发生变化;

30.6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时足额偿还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保密

贷款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借款人和保证人为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向贷款人提供的相关非公开信息予以保密,但下列情况除外:

31.1贷款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向PBC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提供与本合同相关的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以查询和使用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相关信息,用于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31.2如果借款人和保证人违约,贷款人有权根据违约情况披露违约信息,或为催收目的向催收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31.3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2条独立性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有效性。其中,贷款条款全部或部分无效/撤销或解除,不影响抵押条款、质押条款或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三条争端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方式解决:

33.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33.2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3.3

第34条其他

34.1贷款人未能行使或部分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并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34.2本合同中条款的标题仅供参考,对本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不构成任何限制或影响。本合同中的担保人分别指抵押人、出质人或担保人;本合同项下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担保的,担保人是指提供担保的合同各方。

34.3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抵押或质押担保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登记或交付才能生效的,相关条款和内容自签署之日起成立,自登记或交付之日起生效。

34.4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补充规定

贷款人(公章):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借款人(签字):共同借款人(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