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销售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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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由纺织纤维编织而成的产品称为纺织品。纺织品销售合同是怎么写的?以下是由范文全集整理的纺织品销售合同。请参考。纺织品销售合同第一条范本买方:合同号:签署地点:卖方:签署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这份合同一、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和数量:二.......

纺织品买卖合同范本由纺织纤维编织而成的产品称为纺织品。纺织品销售合同是怎么写的?以下是由范文全集整理的纺织品销售合同。请参考。

纺织品销售合同第一条范本买方:合同号:签署地点:

卖方:签署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这份合同

一、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和数量:

二.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以确认的样品为准。

三.检验方法和标准

1.检验方法:买方或其授权代表应接受并出具验收证书

2.检验标准:根据货物描述单和合同要求;货物说明清单和合同未尽事宜应符合部级标准;没有部级标准的,按国家标准。

四.付款结算方式:

卖方凭增值税发票或加盖买方公章的收据、专用缴款书、商检证书或产品证书向买方付款。

动词 (verb的缩写)违约责任:

1.如果卖方未能交货或买方中途退货,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总额的10%。

2.如果卖方未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并且未能在宽限期内交货,或者如果海外客户不再需要货物,买方有权书面通知卖方(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终止合同。如果卖方延迟交货,导致买方改变出口合同中约定的运输方式(如海运改为空运),增加的运费损失由卖方承担。

6.争议解决: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特别协议:

1.鉴于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为出口货物,卖方和买方特别同意,当海外客户发现货物质量有缺陷并要求赔偿或退货时,卖方应与海外客户协商并承担协商结果。

2.在部分交货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卖方有任何一批延迟交货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买方有权终止整个合同,而不受部分交货的限制。

八、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也必须符合上述形式,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买方(签名)和卖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

操作员:操作员:

纺织品销售合同示范条款2卖方:

签订本主合同是为了有效执行合同法,确保销售合同的认真执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品、文具、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织品、服装、劳保用品、丝绸等9种商品的购销业务。对于特定类别(品种)的交易,需要签订特定的分包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制定表格形式的销售合同。这个总合同是签订具体销售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同意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分包合同和补充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分包合同不能改变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分包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履行。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在合同期满前15天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对方(包括合同变更手续)。另一方应在收到通知后15天内书面(或电报)回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违约。一方因合同变更或终止而遭受损失的,责任方应予以赔偿。在新协议达成之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按照买方指定的设计、品种和规格生产的货物,安排生产后,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得更改。确需变更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如果卖方未能按照质量、数量和规定的要求按期履行合同,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三条合同购买和接受的货物价格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对于某些商品,双方还可以协商优惠措施或协商定价。签订合同时,所售商品的定价标准都是正品价格。对于子产品和等级产品,应根据扣除率惯例对差异进行定价和执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的货物,允许在10% ~ 15%的范围内执行上下差价(差价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如果合同中有规格差异,交易将在中档(等)进行。)单价,实际发货会根据规格另行定价。在本合同规定的交付(交付)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管理部门调整价格,应书面通知买方,作为交付时的定价依据。逾期交货,遇涨价,按原价执行;如遇降价,则采用新价格。逾期交货,涨价执行新价格,降价执行原价。价格调整产生的差额由双方另行解决。

第四条异地供货价格均为离岸价格,装运前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装货、运费和运费列在一份文件中,不能分开,则由买方承担;对于同一城市的单位(包括外省的本地单位),工厂直拨至仓库的货物应由工厂交付或由买方提供。承运人根据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和运输保险费由买方承担。运费负担也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处理。

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执行;没有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家的企业标准执行;没有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卖方应仔细检查并严格控制货物,以确保货物质量。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应该允许退货。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解决。

第六条货物包装必须牢固,卖方应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如果买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七条合同执行的交货日期以卖方的开仓日期为准。从工厂直接交付到车站和码头的货物以工厂交付日期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10天内和交货日期结束后15天内,开票供货,不视为提前或延迟交货。如果买方要求分批交货,卖方应在批准后分批平衡交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供应的货物应由卖方代表其他地方托运。买受人自己想提的,应当持有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收自支证明,提货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同城,除工厂直接发货外,货款结算后7天内由买方提出(遇节假日顺延),逾期部分仓储费由买方负责。如果延迟是由于运输的影响或买方要求暂停交货不超过30天,则不处理延迟履行合同。

第八条超过商品有效期三分之二的,销售者可以交付货物;如果有效期小于2/3,卖方应在交货前征得买方同意。

第九条卖方应委托承运人按照双方约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和到达站(港)装运货物,并努力填满运力或吨位,以节约成本。

买方:

第一条

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站(港)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协商一致后发货。在协商达成协议之前,原合同仍应执行。

买方提出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和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卖方未经买方同意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和到达站(港),增加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十条货物所有权自取得装运证书之日起转移给买方。如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短少、损坏等事故,买方应负责向船务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除非是由于卖方的过错,否则不得向卖方索赔。但卖方应积极提供相关资料,协助买方索赔。买方收到货物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督卸货,检查大件,检查包装。如有问题,应及时从当地航运部门获得所需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进行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10天内向责任方提出索赔。如果责任属于卖方,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向卖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正确验收。卖方应在收到索赔通知后15天内查明情况并给予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赔偿。如果相关文件未能随货,买方应在货物到达后首先向装运部门声明验收,并立即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收到通知后15天内答复;买方不得使用多次装运或错运的货物,并做好详细记录和妥善保管,在收到货物后10天内通知卖方,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

卖方委托承运人装运的所有货物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保险。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买方应按照《国内水路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向当地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第十一条货物外包装完整,开箱后发现溢装、破损、串错、质量等问题,买方应在货物到达后90天内向卖方询价(单件商品价值20xx元以上的,15天内);如有发霉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30天内通知卖方。逾期视为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