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销售合同

发布时间:
内容摘要:第1条概述1.1这些一般条款旨在与国际商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特定条款(A部分)一起使用(仅适用于准备转售的制成品)。但也可以单独纳入任何销售合同。如果通用条款(b部分)独立于特定条款(a部分)使用,b部分中对a部分的任何引用将被解释为对双方同意的任何相关特定条款的引用。双方约......

国际贸易销售合同

第1条概述1.1这些一般条款旨在与国际商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特定条款(A部分)一起使用(仅适用于准备转售的制成品)。但也可以单独纳入任何销售合同。如果通用条款(b部分)独立于特定条款(a部分)使用,b部分中对a部分的任何引用将被解释为对双方同意的任何相关特定条款的引用。双方约定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如有冲突,以专用条款为准。1.2本合同条款(即一般条款和双方同意的任何具体条款)中未明确或隐含解决的任何合同相关问题应通过以下方式解决:a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维也纳公约,1980年)。以下简称gigs);B .如果《销售公约》中没有关于这些问题的规定,应参照卖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处理。1.3贸易术语的任何报价(如exw、fca等。)应视为国际商会发布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相关条款的引用。1.4对国际商会出版物的任何引用应被视为对合同成立时的现行版本的引用。1.除非以书面形式同意或证明,否则对合同的任何修改都是无效的。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作为人的行为得到了另一万方当事人的信任,那么,在这方面,该方当事人可能不主张这一规定。第二条货物特性2.1双方同意,除非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卖方提供的目录、说明书、传单、广告和价格表中包含的货物及其用途的任何信息,如重量、尺寸、容量、价格、颜色和其他数据,均不作为合同条款生效。2.2除非另有约定,虽然买方可以获得软件和图纸,但尚未获得其财产权。卖方仍然是与货物相关的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的唯一所有者。第三条装运前检验如果双方同意买方有权在装运前检验货物,卖方必须在装运前的合理时间内通知买方货物已在约定的地点准备好接受检验。第四条价格4.1如无约定价格,则采用合同成立时卖方现行价格表中所列的价格。如果没有该价格,则采用合同成立时该货物的一般定价。4.2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此价格不含增值税,不可进行价格调整。4.3a-2表中所示价格(合同价格),包括卖方根据合同发生的任何费用。但是,如果卖方承担根据合同应由买方承担的任何费用(例如,exw和fca条款下的运费或保险费),则该金额不应被视为包含在表a-2所示的价格中,而是应由买方偿还给卖方。第5条付款条件5.1除非另有书面规定,或从双方以前的交易实践中可以推断出的买方欠卖方的其他商定价格和任何其他金额,付款应在发票日期后30天内以信用证支付。除非另有约定,应付金额应通过电传转移到卖方所在国的卖方银行。到卖方的账户;当卖方银行以可支配资金的形式收到相应的金额时,则认为买方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5.2如果双方同意提前贷款,且没有其他表示,除非另有约定,否则预付款应视为总价的预付款,卖方银行必须在约定的交付日期交付期的第一天之前至少30天以可用资金的形式收到预付款。如果双方同意只提前支付部分合同价格,余额的支付条件应符合本条规定的规则。5.3如果双方同意以跟单信用证支付,那么,除非另有约定,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买方必须安排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跟单信用证,并且必须至少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前30天或约定的交货日期的第一天通知卖方。除非另有约定,跟单信用证应即期兑现,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帝国新闻。第-] 5.4页如果双方同意以限定收款方式付款,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应为付款交单。在任何情况下,单据的提交应符合国际商会发布的统一托收规则。5.5在双方同意以银行保函担保货款的情况下,买方应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或约定的交货期限的第一天之前至少30天通过信誉良好的银行提供银行保函,或根据本规则或国际商会公布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备用信用证。第六条延期付款的利息6.1如果一方有一定金额的款项到期未支付,另一方有权获得该款项从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6.2除非另有约定,利率应高于以支付地支付货币向信誉良好的借款人收取的现行银行平均短期贷款利率2%。如果此处没有此类利率,则以支付货币所在国的相同利率为准。如果两地均无此类利率,则以支付货币所在国法律确定的适当利率为准。第七条所有权的估价如果双方已经有效地约定保留所有权,在付款完成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卖方。或者根据其他协议。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合同交货条款为& ldquo工厂交货& rdquo(exw)是交货条款。除非另有约定,卖方应提供适用的国际商会贸易条款中规定的文件(如有);如果没有适用的国际商会贸易条款,只是按照以往的贸易惯例办理。第十条迟延交付、未交付及相应的补救措施10.1任何货物迟延交付时,买方有权要求预定的损害赔偿。对于每一整周的延迟,金额应为这些货物价格的0.5%,或应商定其他比率,前提是买方通知卖方延迟交货。如果买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后15天内通知卖方,损害赔偿应从约定的交货日期或约定的交货期限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如果买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后超过15天通知卖方,损害赔偿应从通知之日起计算。延迟交货的预定损害赔偿不得超过延迟交货价格的5%,或其他可能商定的最高金额。10.2如果双方在表a-9中有终止日期,买方可以通知卖方以任何理由(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终止合同。10.3如果第10.2条不适用,并且当买方有权获得第10.1条规定的预定最高损害赔偿时,卖方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书面通知终止延迟交货的合同,但卖方应在收到通知后5天内未能交付货物。10.4如果根据第10.2条或第10.3条终止合同,除了根据第10.1条支付或应付的任何金额外,买方有权要求不超过未交付价格10%的额外损害赔偿。10.5本条款中的补救措施不包括延迟交货或未交货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第十一条条码货物的不一致性11.1买方应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尽快检验货物,买方准备在发现或应发现差异之日起15天内书面通知卖方。此外,如果买方未能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起12个月内通知卖方不符合规定,他不能就不符合规定要求任何救济。11.2虽然在交易过程中双方存在特定的交易或轻微的差异,但货物仍被视为符合合同规定,但买方有权在特定的交易或双方的交易惯例中要求特定的降价。11.3如果货物不符(只要买方已在第11.2条中通知货物不符,但未决定将不符货物保留在通知中),卖方可选择:【!帝国新闻。用符合合同的货物替换不符合合同的货物,而不增加买方的额外费用;或者b)在不给买方增加额外费用的情况下修理不合格货物;或者c)偿还买方因未答复货物而支付的价款,从而终止这些货物的合同。从根据上述第11.1条通知货物不合格之日到根据第11条提供替代品的延迟期。3(a)或根据第11.3(b)条修理货物时,买方有权就每延迟一周要求第10.1条规定的预定损害赔偿;这些补偿可与第10.1条规定的应付损害赔偿(如有)一起计算,但在任何情况下,总额不得超过这些货物价格的5%。11.4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其在第11.3条下的义务,直到买方有权根据第11.3条获得最大预定损害赔偿之日,买方有权书面通知终止与货物不符的合同,除非卖方在收到该通知后5天内修理或提供替代货物。11.5如果合同根据第11.3(c)条或第11.4条终止,则除了根据第11.3条支付或应付的作为退款和延期损害赔偿的金额外。买方可以要求任何不超过不合格货物价格10%的额外损害赔偿。11.6如果买方选择保留不符合同的货物,买方有权在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况下,获得货物在约定目的地的价值与在同一地点交付的不符合同货物的价值之间的差额,但最多不得超过货物价格的15%。11.7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本条(第11条)下的付款方式不包括货物不符的任何其他救济方式。11.8除非另有书面约定,货物到达后2年内,买方不得就货物不符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庭申请仲裁。双方明确约定,在此期限届满后,买方不会因买方不履行本合同而对卖方提起的任何诉讼提出反诉。第十二条双方的合作12.1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其客户或第三方对交付的货物或与货物相关的知识产权提出的任何索赔。12.2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任何可能涉及买方产品责任的诉讼。第十三条不可抗力13.1一方当事人可以不对其未能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如果他能够证明:A)未能履行其义务是由他无法控制的障碍造成的,b)他不能合理预见他在订立合同时已经考虑到这一障碍及其对其他履行能力的影响,以及c)他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这一障碍或其影响。13.2请求免责的一方在知道该障碍及其对其履约能力的影响后,应尽快通知对方,并在该障碍的原因及其对其履约能力的影响消除时,也应发出通知。未通知的,当事人应当对可以避免的损失承担责任。13.3不影响第10条的有效性。2、如果本段规定的免责事由仅在此限额内继续存在,则不履行方可以免除损害赔偿责任、罚款和其他约定的罚款,以及支付欠款利息的责任。13.4如果免费原因持续超过6个月,任何一方有权终止合同,而无需通知另一方。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14.1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本合同的任何争议应最终由一名或多名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指定的仲裁员进行仲裁。14.2上述仲裁条款不妨碍任何一方请求法院采取临时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