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简单化学品销售合同样本
合同号:日期:签字地点:
卖方: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绍兴分公司
地址:中国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南路11号
电报登记:电传:传真:
买方:
地址:
电报登记:电传:传真:
经双方同意,卖方出售买方购买的下列货物,并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1.
商品名称、规格和包装
量
单价
总值
听石探杆
硫化锌含量最低28%。
内衬纸的玻璃纤维包
50m/吨
每公吨982元人民币
cifc 3%
新加坡
人民币49,000元
卖家可以多装或少装5%,价格仍按上述价格计算。
2.唛头:由卖方指定。
3.保险:卖方应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条款,按发票总额的1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如果买方想增加上述保险金额以外的其他风险,必须在装运前征得卖方同意,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4.装货港:
5.目的港:
6.装运时间:装运将在12月xx日进行,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
7.付款条件:买方应在装运月份前30天由卖方可接受的银行开立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并在装运月份后的第15天将其交付给卖方在中国议付。
8.商检:买卖双方同意以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在装运港出具的质量和重量检验证书作为质量和数量的交货依据。
9.异议和索赔:买方对货物提出的任何索赔必须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30天内提出,并提供由买方批准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属于保险公司或航运公司责任范围内的索赔,卖方不予受理。
10.不可抗力: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卖方不能装运或延迟装运全部或部分合同货物,卖方对此不承担责任。但是,卖方应通过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并在15天内通过航空挂号信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的证书提交给买方。
11.仲裁:因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12.其他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