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份机动车所有权证示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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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近年来,许多涉及车辆所有权的民事案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此类案件的适用法律涉及未转让车辆的所有权和司法保护。由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给案件审判带来一定困难。本文是由边肖大全编制的机动车所有权证范本,仅供参考。车辆所有权证范:车辆所有权证书协议甲方:_ ......

车辆所有权证明范文3篇近年来,许多涉及车辆所有权的民事案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此类案件的适用法律涉及未转让车辆的所有权和司法保护。由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给案件审判带来一定困难。本文是由边肖大全编制的机动车所有权证范本,仅供参考。

车辆所有权证范:

车辆所有权证书协议

甲方: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车辆型号: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本着诚实守信、合法自愿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双方就型号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一、车辆的购买登记和所有权

1.甲方是车辆的实际投资者和所有者,车辆是甲方的公共财产;

2.为方便办理车辆相关手续,甲方同意乙方为车辆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方同意在车辆登记证上填写乙方名称,但乙方不拥有车辆所有权。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车辆所有权;

2.甲方有权抵押车辆;

3.甲方有权对车辆进行质押;

4.甲方有权出租、出借、转让和买卖车辆;

5.甲方对车辆履行出资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登记和转让车辆;

2.乙方没有汽车所有权;

3.乙方对该车无抵押;

4.乙方对该车无质押权;

5.乙方有权使用该车,但不得私自出租或出借给他人;未经允许,不得将汽车转让或交给他人。

6.乙方有义务保管和爱护汽车。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下面没有文字)

甲方:(签名或盖章)

乙方:(签字)日期: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车辆所有权证第二联:

车主证书

兹证明车辆位于黑龙江省* *市* *镇* *村。

村民车辆如下:车辆名称、车型。

上述车辆的车主是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特此证明

裁判(村长):

认证单位印章

年月日

车辆所有权证文三范本:

首先,我国的立法精神承认实际投资者是合法的车辆所有人。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 ldquo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法。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自财产交付时起,财产所有权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ldquo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规定的规章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范围,属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范围。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是基本法。根据我国《立法法》第五章,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因此《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因此,在机动车交易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机动车买卖合同有效,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一旦交付,卖方不再是机动车所有人,而只是名义上的所有人(因为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享有相应的权利。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名义所有人的概念。《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 ldquo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者依法占有、使用、取得和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可见,所有权是完全的物权、排他的权利、绝对的权利和对世界的权利。出卖人交付车辆后,基本上已经丧失了车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出卖人几乎不可能行使车辆所有权。事实上,名义上的车主已经无法控制车辆并从中获益。但买受人实际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车辆的权力,是车辆的直接控制人,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一旦他人对车辆造成损害或者侵害,实际所有人有权按照民法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主张权利或者承担责任。

第三,我国的车辆登记制度不是车辆所有权登记。根据物权的公式法,理论上民法将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唯一公式法,将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式法。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式(交付和登记)应当由法律规定,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机动车登记只由部门规章和公安部颁发的文件决定,违背法定产权原则。这些规定本身对& ldquo注册证书& rdquo登记的性质和有效性没有明确说明。此外,由于机动车不是不动产,其登记的有效性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否则不动产理论的任何参考都可能有缺陷。在我们的审判实践中,许多法官模糊了上述概念,往往将注册车主作为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

四、公安部明确规定,机动车登记不涉及机动车具体所有权,不能作为认定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中国公安部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机动车所有人的批复中明确规定& ldquo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拒绝上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应作为判断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rdquo。

综上所述,在我国注册机动车所有人与实际投资人存在大量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认定机动车所有人?笔者认为在试行中,一般以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车主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依据,同时在特殊情况下,应以实际出资人作为确定机车所有权的有力依据。公安机关登记的机动车不应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拒绝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登记,在性质上不同于不动产(如房屋或者土地)登记,目前的机动车登记只是一种行政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