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贷款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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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以下是边肖带来的工行贷款合同样本。欢迎阅读。道路借款人: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贷方: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时间:公路建设项目,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1万元,期......

工商银行借款合同范本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以下是边肖带来的工行贷款合同样本。欢迎阅读。

道路借款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贷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署日期:年月日

签署时间:

公路建设项目,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1万元,期限为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1条定义和解释

1.1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1.1银行工作日是指贷款人所在地的法定工作日。

1.1.2结息日是指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第20天。

1.1.3借款人是指根据本合同借款的人,包括其继承人和受让人。

1.1.4贷款人是指根据本合同发放和管理贷款的银行,包括办理贷款和实施账户监管的银行。

1.1.5提款期是指借款人根据本合同第6.1条规定提款的期限,包括延期提款的期限。

1.1.6还款期限是指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第6.7条的规定偿还贷款的期限,包括贷款展期的期限。

1.1.7宽限期是指允许借款人延迟履行其义务而不被视为违约的期限。

1.1.8本项目指高速公路。

1.1.9建设期是指从工程开工日期到工程竣工日期的期间。

1.1.10运营期是指从项目竣工投产至运营期结束的期间。

1.1.11竣工是指竣工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工程交付使用。

1.1.12成本超支是指项目建设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支出和流动资金支出)的超支。

1.1.13储备基金包括基本储备基金和涨价储备基金。

1.1.14项目资本是指投资者在公路总投资中认购的非债务资本。

1.1.15担保文件是指为保证本合同的履行而签订的保函、保函、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

1.2本合同内容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起见,不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

第二条借款人的陈述和保证

2.1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有权依法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2已建项目已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环境保护批准文件、征地批准文件、开工批准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公路收费权批准文件或意向承诺书等。

2.3向贷款人提供贷款批准文件、担保文件、建设工程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在这个项目下;

2.4本合同项下1万元人民币的项目资金按期足额到位;

2.5贷款人及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其他建设资金的其他出资人的承诺函;

2.6在总投资中,应单独提取一定比例的储备费用,以应对事故和价格上涨可能导致的成本超支;

2.7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与借款人的其他债务处于同等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8在本合同谈判、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相关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2.9目前无重大经济纠纷。

第三条贷款

3.1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万元的贷款。

3.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只能用于公路项目建设。

3.3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年和月,从年和月开始至年

月底。

3.4贷款期限内,贷款的实际提款日期和还款日期以贷款人批准的到期票据为准;如其他记录与本合同不一致,以本合同为准,到期账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四条利率和利息

4.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应确定为年利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且本合同项下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未经借款人同意,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4.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按照借款人提款之日起的实际贷款余额和占用天数(含第一天,不含最后一天)按每年360天计收

4.3贷款人应在每个结息日向借款人收取利息。贷款到期,收益随本金还清。

第5条退出的先决条件

5.1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交以下文件或办理以下事项:

5.1.1贷款证明应提交贷款人审查;

5.1.2本合同项下贷款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文件、环境保护批准文件、征地批准文件、开工批准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收费权批准文件或意向承诺、项目资金计划安排等。

5.1.3有效的施工合同;

5.1.4有效的原材料供应合同;

5.1.5项目财产保险单;

5.1.6所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文件。

5.2在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5.2.1保证合同合法有效;

5.2.2本合同项下贷款项目的资金及其他融资资金已在规定时间内全部付清;

5.2.3未发生费用超支或费用超支已自筹解决;

5.2.4本合同未约定违约事件;

5.2.5出具指定用途贷款使用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和资料;

5.2.6按本合同规定向贷款人办理提款手续;

5.2.7已根据第7.3条开立账户。

第六条提款和还款

6.1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提款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6.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应分期收回,即:

(1)月日YY提取人民币10,000.00元;

(2)年月日支取1万元;

(3)年月日支取1万元;

6.3借款人确需延期提款的,应在提款日前天征得贷款人同意,并支付贷款人遭受的利息损失(延期提款期利息-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贷款人遭受的利息损失)

6.4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办理完贷款手续后_ _ _ _ _个银行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6.5如借款人要求取消全部或部分未提取的贷款,应在固定提取日前或提取期结束前银行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方可取消贷款。

6.6借款人未办理提款手续,在规定的提款日期或提款期限内未申请延期提款的,贷款人可通知借款人在3日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取消未提取的贷款。

6.7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款期限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还款日还款本金金额

年月日万元

年月日万元

年月日万元

6.8借款人如未按期归还贷款,可向贷款人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

6.9借款人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A.公路建成通车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b.

c.

6.10如果第6.9条所列资金不足以偿还贷款,借款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协商,以借款人的任何其他资金偿还贷款本息,或由担保人偿还贷款。

6.11如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应在拟提前还款日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与贷款人协商后可提前还款。对于提前偿还的钱,借款人不能再次借款。

6.12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必须在结息日进行;本金不得低于1万元。

6.13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按照实际还款天数计算利息,并与本金一并归还。

6.14借款人提前偿还的本金应按本合同第6.7条规定的还款计划逆序减少。

6.15如果某个支取还款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如果下一个银行工作日是下一个公历年或月的第一天,提款和还款日期将提前到上一个银行工作日。如果延期或提前,利息将相应增加或减少。

第七条账户监管

7.1为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贷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按照第7.3条开立的账户进行监管。

7.2账户监管包括:

7.2.1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有权拒绝支付未用于本项目的费用;

7.2.2监督借款人按照规定的付款顺序付款;

7.2.3有权直接从偿债基金账户划转资金,用于偿还贷款人根据本合同取得的贷款本息及其他债权。

7.3借款人应在下列机构开立并维持下列账户,直至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贷款人根据本合同获得的其他债权全部清偿完毕:

7.3.1在开立的项目资金专用账户,借款人从贷款人处提取的所有资金和项目资金必须存入该账户,账户余额不得少于按规定应预留的备用金金额;从该账户中提取的资金只能转入基本结算账户;

7.3.2对于在开立的基本结算账户,借款人收到的下列资金应存入该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第7.4条规定的费用:

A.工程竣工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B.本项目下的所有保险赔偿;

c .项目合同和原材料供应合同项下借款人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保证金及其他款项;

d .借款人从任何其他渠道收到的本项目下的所有其他付款。

7.3.3在中开立的偿债基金账户只能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和根据本合同取得其他债权。借款人应在还本付息日将当期应付款项存入偿债基金账户,并享受天的宽限期。

7.4借款人承诺从基本结算账户的所有提款和转账只能按以下顺序支付以下金额:

7.4.1项目建设期:

A.根据借款人的项目预算应付的项目款项

B.本合同项下到期的利息

C.其他支出

7.4.2项目运营期:

A.本合同项下到期的利息金额

B.本合同项下到期的本金金额

根据本合同应付给贷款人的任何其他金额

D.根据借款人的经营预算应付的经营费用

E.其他费用。

7.5贷款人发出违约通知后(除非撤回违约通知),除非用于支付贷款人根据本合同获得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债权,否则借款人从第7.3条所列账户中的所有提款均应事先获得贷款人的批准。

7.6贷款人为实施本合同约定的账户监管而采取的拒付、限制支出等措施,贷款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保证

8.1为确保项目的及时完成和贷款的及时偿还,相关方向贷款人提供了以下担保:

8.1.1在项目建设期间,贷款人应获得资金承诺,以确保当项目成本超支,整个项目无法按原计划成本完成时,贷款人将通过各种方式筹集资金,并补充资金,直至项目完成(见附件一)

8.1.2当项目不能按期完成时,借款人应将从施工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及本项目项下其他合同中获得的全部权益,如违约金、赔偿金等转让给贷款人。

8.1.3借款人以依法取得的公路收费权质押作为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见《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并承诺该质押担保不会因涉及银行债权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而被撤销,如承包、租赁、合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等。

8.1.4工程竣工后,应在还款期内向贷款人提供偿还贷款本息的担保,以保证借款人如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承担连带责任(见附件2)

第九条借款人承诺

9.1所作的声明和保证是真实和正确的;

9.2承认并遵守贷款人的业务制度和经营惯例以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程序;

9.3按照本合同及借条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9.4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天内和每个季度结束后天内向贷款人提交本阶段的财务报表,并确保其真实、完整、准确。年终财务报表应当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审计确认;

9.5确保财务状况无不利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变化;

9.6本项目的汇率风险由借款人承担并采取防范措施,不影响贷款本息的偿还;

9.7允许贷款人及其委托的单位或个人对贷款的使用和借款人的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9.8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对贷款人的义务,在借款人实施涉及银行债权债务的产权变更或经营方式调整时,如承包、租赁、合资、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等,应在决定作出前向贷款人报告,并在与贷款人达成贷款偿还或执行协议后执行;

9.9借款人变更注册资本、章程、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商登记事项时,应在变更后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10如果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或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应在事件发生后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11借款人应将本合同项下已经发生或将发生的违约事件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十条贷款人承诺

10.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应发放的贷款;

10.2依法对借款人的项目建设和财务收支信息保密。

第十一条变更、注销和转让

11.1合同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本合同。确需变更或者终止的,必须经双方同意。合同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的终止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11.2如果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受让人必须经贷款人确认并承担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有担保人的,应当征得担保人同意或者提供贷款人满意的其他担保。本合同在贷款人与受让方之间的债务转让协议生效之前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保险

12.1本合同生效后天内,借款人应向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本合同项下的工程保险。保险的种类有险、险、险;保险余额应等于本条同一项目下各项目的总值;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并按有关规定续保,直至贷款还清。

12.2保险费由借款人承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是本合同的附件。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为维护自身利益而支付的保险费用及相关费用。

12.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项目遭受保险范围内的损失,借款人应将借款人获得的保险赔偿金存入第7.3.2条规定的基本结算账户,用于修复项目受损部分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借款人逾期未提取贷款的,按日向贷款人支付未提取贷款金额的%的违约金。

13.2如借款人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偿还贷款本息,则按日加收逾期贷款万分之一的利息,并对未付利息加收复利。

13.3如果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将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收取万分之一的利息。

13.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2条、第11条、第12.1条规定的,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的违约金。

13.5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7.4条规定的,应向贷款人支付挪用金额%的违约金。

13.6如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条款,且情况严重,致使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贷款安全,贷款人有权取消未偿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已提前发放的贷款。不能收回的,视为逾期贷款,按13.2条收取利息。

13.7发生第13.6条规定的情形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质押的道路收费权。

13.8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违约金和赔偿金,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所有账户中直接扣划。

13.9贷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及时纠正,并按日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部分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13.9.1收到借条后无正当理由延期贷款;

13.9.2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14条争端解决

14.1借款人与贷款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我们不能谈判。

第十五条通信

15.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通知和通信应直接或以挂号信、传真、电报和电传等书面形式交付。但是,以挂号信以外的书面形式发出的,应当在三日内以挂号信形式发送给对方。

15.2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所有交付应在发送方发送的时间进行。

15.3本合同双方的通讯地址以本合同双方栏中的记录为准。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对方。

第十六条其他

16.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并于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全部付清之日终止。

16.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贷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附件】银行贷款合同签署说明:

(一)明确贷款用途。

借款人的贷款用途与银行的风险和审计是否通过有关。借款人应在合同中注明贷款用途,并根据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这样银行和担保人才能知道贷款的真实用途,更公平地保护担保人的权益。

(二)借款合同应由借款人填写。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双方就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条款达成一致时,借款合同成立。银行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即银行应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措施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根据对方的要求对条款进行解释。因此,贷款合同应由借款人填写,使借款人能够理解合同的内容和条款,银行有义务对条款进行解释,可以防止因理解不同而产生争议。

(3)合同签订后注意履行方式。

在实践中,提前还贷的现象越来越多,银行是否同意提前还贷,可以根据贷款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贷款银行向借款人收取赔偿金是一个普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