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示范产品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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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购销合同主要是指供方(卖方)和需方(买方)按照约定向买方交付产品,买方接受产品并按规定支付价款的协议。以下是为大家精心准备的:3款产品购销合同范本,请参考!合同号:金琪-20xx-20xx032202本合同保密,请勿泄露软件产品销售合同::南昌金奇软件有限公司合同签订日期:201......

产品购销合同范本3篇购销合同主要是指供方(卖方)和需方(买方)按照约定向买方交付产品,买方接受产品并按规定支付价款的协议。以下是为大家精心准备的:3款产品购销合同范本,请参考!

合同号:金琪-20xx-20xx032202

本合同保密,请勿泄露软件产品销售合同::南昌金奇软件有限公司合同签订日期:2012年3月22日,第1页,甲方(买方)和乙方(供应商)。

软件产品销售合同

甲方:乙方:南昌金奇软件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甲方购买乙方的K-Office协同办公软件(以下简称& ldquo这个软件& rdquo)达成以下合同的事项:

第1条软件版本和价格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可以永久使用本软件版本提供的所有应用功能。

2.甲方应自行提供运行本软件的服务器环境或相关软件(服务器操作系统和数据库软件)。3.因业务需要,甲方需要进行二次开发,为软件增加功能,乙方有权自行收费。4.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软件产品说明书。

5.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支持内容及时提供服务。

6.对于因乙方软件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故障,乙方应终身维护和纠正。7.乙方声明并保证对本合同项下销售的软件拥有全部合法版权,其产品为正版软件,不会侵犯、导致或导致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3条服务支持期限

1.本软件的服务支持时间为(日期)至(日期)。2.如果服务支持到期,可以选择是否续签,续签费用为人民币/年。

第四条合同付款

1.本合同签订后3天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人民币元,乙方收到款项后3天内安装并实施软件。

2.乙方接收本合同款项的指定银行账户如下:

A.公司名称:南昌金奇软件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昌阳明支行账号: 1502 2040 0930 0176 350

B.工行南昌分行户名:饶亮账号:622202 150200 4639 997 C;建行南昌分行户名:饶亮账号:4367 4220 20xx 3008 240

第五条软件版权和商业秘密

1.甲方通过合同获得软件的使用权,软件的著作权属于乙方..

2.甲方不得出于任何目的(包括学习或研究等)复制和传播本软件。),并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媒介提供给第1 & ldquo授权软件用户& rdquo单位、个人或公共使用之外。

3.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分发软件,也不得基于再分发软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开发任何衍生版本、修改版本或第三方版本。而且不允许从非法再分发中获利,不允许出租、租赁、许可、出售或抵押本软件。4.甲方明确承诺对本合同价格保密。

第六条软件的验收

软件安装实施完成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软件验收表》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签收软件..双方同意,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软件验收表》后七个工作日内未能书面签字,且乙方未收到任何书面异议,则视为该软件全部通过验收。

第七条免责条款

1.软件和随附文档的销售不含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补偿或保证。2.甲方必须理解并同意使用本软件的风险,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对因使用或不使用本软件产品而造成的任何特殊、意外、直接或间接损失负责。

第八条不可抗力

如果任何一方因动乱、暴乱、火灾、洪水、风暴、爆炸、战争、政府行为、地震或双方无法预见、避免和克服的任何其他因素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双方的义务应暂时冻结,双方应尽最大努力避免损失扩大。

第九条其他

1.因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除提交诉讼的争议部分外,合同的其余部分将继续履行。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条款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下面没有文字]

乙方(盖章)日期: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示范产品购销合同二》供应商/乙方:

买方/甲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友好合作、协商一致、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向乙方采购办公用品及耗材事宜达成协议,并自愿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作方式

甲方向乙方购买办公用品和耗材时,甲方可随意选择订单或传真订购方式,乙方应向甲方免费提供产品交付、售后退货等服务。

二、价格条款

1.乙方应根据报价(标书)中的价格向甲方提供产品,并在达到报价中规定的一定采购量后享受优惠价格。

2.每月月底前_ _ _ _个工作日内,乙方可根据市场情况更新采购清单一次,并在个别产品价格发生调整和波动时(包括错报错价)以书面形式通知。预期通知将计为下月(个别产品除外)。

3.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调价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最终确认(以书面确认形式为准)。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确认单的,视为确认,新价格从更新价格确认之日起执行。

4.本合同的单价已包括向甲方交付货物所需的所有税费..

三、支付方式

1.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甲乙双方共同进行验收。乙方应在每月月底前五个工作日内,提供甲方本月所需产品的对账清单和发票,经甲方核实后,按实际付款进行结算..

2.甲方可以选择以现金、支票或转账的方式支付乙方款项。乙方结算人员应持有加盖乙方公章的结算委托书进行结算,甲方可在确认上门收款人身份前拒绝付款。

四.交付方式

1.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般交货时间为两个工作日或甲方要求的时间,如果买方有紧急货物订单,甲方订购的货物将在当天以最短的时间交付到指定的地点(特殊货物除外)。

2.货物到达甲方后,甲方应根据送货单的内容接收货物。确认产品符合要求后,甲方应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月底以验收单上的产品数量和价格为准。对于更换的产品,应在验收单上注明。对于增加产品或价格变动的产品,应单独填写验收单。

3.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是报价单中规定的原装产品,质量应符合报价单中规定的标准。如果甲方发现乙方销售的产品有任何缺陷,有权要求乙方更换。

动词 (verb的缩写)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2.如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每延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总货款的3 ‰作为违约金,但总额不得超过总价的5%。

3.如果乙方未能交货,甲方有权退货。

不及物动词合同补充条款

1.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除非合同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否则未经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任何一方无权更改合同内容。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年。期满后,双方未能以书面形式终止合同的,合同将延期并继续生效。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自愿提交法律仲裁委员会解决。

甲方公司名称:乙方公司名称:

代表签名:代表签名:

产品购销合同范本三总合同号:子否。

供应商:

需求方:

第一条为有效执行经济合同法律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认真履行,特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品、文具、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织品、服装、劳保用品、丝绸等九种商品的购销业务。对于特定类别(品种)的交易,需要签订特定的商品购销分包合同。供需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制定表格形式的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同意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的商品购销分包合同不能改变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包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履行。一方因《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十五日前(含合同变更手续)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对方。另一方应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违约。一方因合同变更或终止而遭受损失的,责任方应予以赔偿。在新协议达成之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生产安排后,双方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变。如需变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买方承担;如果供应商未能按照质量、数量和规定的要求按期履行合同,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第三条购销合同中的商品价格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对于某些商品,双方还可以协商优惠措施或协商定价。

签订合同时,所售商品的定价标准都是正品价格。对于子产品和等级产品,应根据扣除率惯例对差异进行定价和执行;对于临时定价(参考价)的货物,允许在10%-15%的范围内执行上下差价(差价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如果合同中有规格差异,交易将在中档(等)进行。)单价,实际发货会根据规格另行定价。

在本合同规定的交付(交付)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管理部门调整价格,应书面通知买方,作为交付时的定价依据。

逾期交货,遇涨价,按原价执行;如遇降价,则采用新价格。逾期交货,涨价执行新价格,降价执行原价。价格调整产生的差额由双方另行解决。

第四条异地供货价格均为离岸价格,装运前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如果装货、运费和运费列在一份文件中,不能分开,则由买方承担;需要同城单位(包括外省本地单位)的货物,从工厂直拨到仓库的货物由工厂发货或由买方提供。承运人根据相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由买方承担。运费负担也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处理。

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执行;没有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家的企业标准执行;没有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应商应仔细检查并严格控制,以确保货物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应该允许退货。在特殊情况下,供需双方可以协调解决问题。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应商应当保证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如果买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明确,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七条合同履行的交货日期以供应商开业日期为准。从工厂直接交付到车站和码头的货物以工厂交付日期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10天内和交货日期结束后15天内,供货开票不应视为提前或延迟交货。如果买方要求分批交货,供应商应在批准后分批平衡交货。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应由供应商托运。买受人自己想提的,应当持有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收自支证明,提货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在同一城市,除工厂直接发货外,由买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提出(遇节假日顺延),逾期部分的仓储费由买方负责。

如果延迟是由于运输的影响或买方要求暂停交货不超过30天,则不处理延迟履行合同。

第八条有有效期的货物,有效期超过2/3的,供方可以交付货物,有效期不足2/3的,供方应在交付货物前征得买方同意。

第九条供方应委托承运方按照双方约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和到达站(港)装运货物,并努力填满运力或吨位,以节约成本。

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站(港)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协商一致后发货。在协商达成协议之前,原合同仍应执行。

买方提出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和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如果供应商未经买方同意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和到达站(港口),增加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第十条货物所有权自取得装运证书之日起转移给买方。如果在运输途中发生丢失、短少、损坏等事故,买方应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除非是由于供应商的过错,否则不得向供应商索赔。但供应商应积极提供相关资料,协助买方索赔。买方收到货物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督卸货,检查大件,检查包装。如有问题,应及时从当地航运部门获得所需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进行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责任方提出索赔。如果责任属于供应商,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应商提出索赔,逾期未提及的,视为正确验收。供应商应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并给予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赔偿。

如果相关单据未能随货,买方应在货物到达后首先向承运部门声明收货,并立即通知供应商,供应商将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回复;买方不得使用多次装运或错误(连续)装运的货物,并做好详细记录和妥善保管,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通知供应商,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供应商委托承运人装运的货物,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需方应按《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向当地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第十一条货物外包装完整,开箱发现溢装、破损、串错、产品质量等问题,买方应在货物到达后90天内(单件商品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15天内)向供应商询价;如果发现货物腐烂,应在收到货物后30天内通知供应商。逾期视为验收。

对于接收进口货物和从外贸库存转内销的货物,询价期为买方收到货物后60天,逾期的供应商不得接受。

询问供应商时,需方应填写& ldquo查询单据& rdquo,单货,不混。& ldquo查询单据& rdquo内容应包括唛头、产品名称、规格、单价、装箱单、开票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损坏程度、合同号、厂家名称、供货发票号(即调拨订单,下同)等。,并保存好实物。供应商应在收到& ldquo查询单据& rdquo之后十五天内回复。如果上述项目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合,且货物不是由供应商提供的,供应商可要求买方重新填写& ldquo查询单据& rdquo。

为了减少一些咨询服务,每一个& ldquo供应发票& rdquo上市品种损失在5元以内,损坏在10元以内的,不予询价(零配件除外)。对于重货(如缝纫机机头、零件等残次品)的询盘,买方会将残次品直接送到工厂,询价单发给供应商,并在表上注明交货日期。

供应商有责任在收货时发现错误(如错误交货和多个零件)、无合同和严重的质量问题。如需退货,应在收到货物后30天内通知供应商,逾期供应商不得接受;同时,买方不得擅自将货物退回或运输回供应商。供应商应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回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未答复的,视为买受人同意退货。因延迟退货和不属于供应商责任的退货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买方承担。

第十二条货款、运输及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算办法的规定执行。货款应通过检验结算。如出现不合理的拒付、迟付或拖欠付款,买方应按照相关银行部门的规定支付迟付费用,存款银行应随付款一并转账给供应商。

如果买方变更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30天书面(或电报)通知卖方。如果因未通知或通知错误而影响结算,买方应负责延迟付款。

经供需双方同意,除非另有书面规定,货款应按以下方式结算(1。收集和接受:;2.支付和交付;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当赔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

1.供应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一般货物的违约金为不能交付货物总值的%(在1%至5%之间确定),但买方有具体要求的货物的违约金为%(在10%至30%之间确定)。

2.逾期交货的,供应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和逾期交货付款总额向买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3.因供方提前交货或超交或错交导致买方在保管期内支付的实际费用由供方承担。

4.如果买方未经供应商同意退货,应向供应商支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总价值的%(在1%至5%之间确定);对有特殊要求的货物的罚款为退回货物总价值的%(在10%和30%之间确定)。退货期间的运输和其他费用由买方承担。

5.如果买方未能提货或延迟付款,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迟付款的规定向供应商支付违约金。

6.买方应承担因向供应商提供的目的地或收货人的错误而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供应商或运输部门为处理买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所有费用;承担因代供应商保管的货物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等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支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货或拒付货款。

第十四条供需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本着顾全大局、相互理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据《商务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务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向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期满双方无异议的,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应在主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但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包合同,仍按本主合同办理。

本主合同及其附件中涉及的任何日期以收件人收到日期和邮局盖章日期为准。这个数字包括在计算时限内。

特定商品购销的分包合同一般采用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特殊要求可自制格式。

日,月,十九

供应商盖章和买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报登记:电报登记:

电话:电话: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