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担保合同的详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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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授信提用人在农业银行办理授信业务时应当提供担保,但符合授信条件或有权审批银行并同意采用授信方式的除外。......

银行担保合同具备的详细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授信提用人在农业银行办理授信业务时应当提供担保,但符合授信条件或有权审批银行并同意采用授信方式的除外。

第三条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信贷业务的方式包括担保、抵押和质押。上述方法可以单独使用或组合使用。

农业银行原则上只接受连带责任担保。

第五条信贷业务担保遵循合法、充分、可变现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自营的本外币信贷业务。总行《个人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对具体信贷业务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除外。

第二章保证和担保

第一节担保人条件

第七条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赔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为保证人。

第八条境内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担保机构除外)作为担保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中国农业银行产业信贷政策;

(二)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充足,有补偿意愿和能力,愿意接受农业银行的信贷监管;

(3)信用等级在甲级以上(含甲级,下同);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原到期信用、应付利息、补偿性债务已清偿,或已制定农业银行批准的还款或赔偿计划;不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

第九条信用担保机构为担保人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2)实收资本3000万元以上(只为个人生产经营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放宽至1000万元以上,只为个人消费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放宽至500万元以上,政府承担担保损失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可放宽至100万元以上);

(三)治理结构完善,操作规范,建立严格的考核保险制度和风险补偿机制,按规定提取责任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

(4)农业银行原则上要有一定的保证金或保证金,并在专门账户中管理。保证基金或保证保证金的金额一般不低于企业融资性担保余额的10%和个人生产经营融资余额的5%;

(5)首次合作需经农业银行一级分行资质准入批准。

第十条自然人作为担保人,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在境内有固定住所;

(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有赔偿的意愿和能力,愿意接受农业银行的信贷监管;

(4)信用等级在甲级以上;

(五)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原到期信用、应付利息、补偿性债务已清偿或已作出还款或补偿计划,经农业银行批准。

第十一条原则上不接受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的担保,但中央企业、总行授权函认定的优势行业重点客户、总行统一推荐的可直接认定为AAA级以上的客户、总行级优质房地产客户、全国房地产百强企业和全国性商业银行以及其他提供跨省担保的担保人需经一级分行批准。第十二条原则上不接受境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跨境提供的担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接受:

(一)担保授信业务为国际银团贷款;

(2)担保人为穆迪、标准普尔或惠誉评级在A级以上的企业(即穆迪A1、标准普尔A-和惠誉评级BBB);

(三)担保人为农业银行或农业银行授信的金融机构的境外分行,以及其授信额度已获农业银行批准的境外金融机构;

(4)一级分行批准的其他港澳资企业为担保人。境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农业银行应当委托担保人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境外代理银行或者银团参与银行对担保人的国籍、法人资格、资格、合法性、财务状况等出具书面意见,但上述第(三)项中的担保人除外。

第十三条在下列情况下不得接受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担保:

(一)国家机关提供的担保,但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的除外;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机构和社会团体提供的担保;

(三)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提供的担保;

(四)禁止干预农业银行信贷政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自然人在下列情况下的担保不予受理:

(一)逃避和撤销银行债务的行为;

(二)作为逃废债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逃废债务负有直接责任;

(三)有犯罪记录,但过失犯罪除外;

(四)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担保人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条保证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度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特殊行业还应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行业资格证书;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名样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名样本;

(三)行政印章或合同专用章的印鉴卡、企业章程;

(4)保证人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内部规章制度和法律,作出决策机构出具的有效决议或证明;法人分支机构提供的,应当具有授权人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授权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

(五)最近两年的财务年度报告和近期财务报告,设立不足两年的担保人应当提交自设立以来的财务年度报告和近期财务报告;

(六)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

(七)农业银行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境外法人、境外机构、国家政策性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总行授信的商业银行作为担保人,可以在确认担保真实有效的前提下,为上述材料提供救济。

第十六条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担保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担保人的固定住所证明;

(三)担保人财产或收入状况证明;

(四)担保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材料;

(五)农业银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节担保金额的核实

第十七条农业银行应考虑担保人的发展前景、经营期内可用于偿还债务的现金流量、或有负债的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实担保人的担保金额,但最高不得超过以下规定:

(1)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担保机构、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境外金融机构除外)的担保金额=N*有效担保净资产-为他人提供的各种担保余额

1.n为担保人信用等级调制系数,其中AAA以上担保人信用等级为2,AA+和AA为1。5.A+以下数字为1;中央企业和总行授权书中认定的优势行业重点客户和总行推荐的直接认定为AAA及以上的客户的信用等级调制系数为3。

2.有效担保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无形资产(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外)-递延费用-待处理资产损失-递延资产-合理预计会造成损失但未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或有负债。

(2)信用担保机构

担保担保金额=N *(所有者权益-合理估计的可能造成损失但未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或有负债)-提供给他人的各种余额;或担保金额= N *资产中高安全性、高流动性金融资产余额-为他人提供的各种担保余额。

1.n为保证倍率,最大不超过10倍。仅为个人生产经营融资提供担保的n不超过15,仅为个人消费融资提供担保的n不超过30;

2.高安全性、高流动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券、高级公司债券、货币资金或一级分行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但信用担保机构划转的用户存款应排除在外;

3.以上两种方式核定的配额不一致的,按照孰低原则核定。

(3)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境外金融机构在农业银行批准的授信额度内提供担保。

(4)自然人担保金额=3*(年度正常税后收入-年度债务支出-年度生活保障支出)-为他人提供的各种担保余额;或者担保金额=1*净资产-为他人提供的各种担保的余额。

(5)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对担保人对外总额有最高限额的,且该限额低于上述规定的,以上述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信用担保机构为单一法人担保的余额一般不超过净资产的10%,最高不超过15%;其他法人或组织在超过担保人净资产50%时,应严格控制单个用户的担保余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对保证人的单笔保证金额或单个用户的保证金额的最高限额进行了限制,低于上述规定的,以上述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严格控制集团内部成员或关联单位之间以及其他担保人之间的相互担保或循环担保。

集团成员单位相关担保余额占集团信贷的比例应符合总行相关规定。采用集团内部关联企业担保的,由集团总部(母公司)、核心企业或集团财务公司提供担保;如果担保由集团公司的总部(母公司)提供,则在计算担保能力时应使用集团公司的总部(母公司)的未合并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