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执业评估表的自我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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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律师实习对新律师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以下是《范文全集》整理的三份律师事务所执业评议表的自我评价,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律师事务所实习鉴定表的自我认定不知不觉,40天的暑假即将结束,一个多月的实习生活成了美好的回忆。在此,首先感谢辛主任同意我在事务所实习,为我提供了这个......

律所实习考核鉴定表自我鉴定律师实习对新律师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以下是《范文全集》整理的三份律师事务所执业评议表的自我评价,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律师事务所实习鉴定表的自我认定不知不觉,40天的暑假即将结束,一个多月的实习生活成了美好的回忆。在此,首先感谢辛主任同意我在事务所实习,为我提供了这个学习实践的平台;感谢李老师和杨老师的指导,让我有机会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这种对工作的渴望成为了现实;感谢肖耀杰、赵两位律师的帮助和照顾,以及其他律师的尊重和理解,让我能愉快地度过这个暑假。

在过去的一个多月里,我学到了很多在学校很难学到的东西:做人、生活、工作,尤其是办事能力和学以致用的能力。在李先生、杨先生的指导下,我出席庭审3次,外出取证5次,立案3次,参与调解1次,同时撰写大量法律文书。其中,法庭笔录5份、调查笔录6份、取保候审申请及担保6份、行政辩护1份、民事赔偿协议1份、民事起诉状3份、委托书1份、人身损害赔偿清单2份、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1份、民事裁定上诉1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1份。此外,我独立接受咨询近20次,涉及执行问题、离婚与解除同居、交通事故赔偿、人身伤害与工伤等。对于这段重要的人生经历和最宝贵的学习经历,我做了如下总结:

第一,社会关系

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服务,所以律师要处理的社会关系往往大于纯粹的法律关系。除了家庭、朋友和同事之间的基本关系之外,还应该对《公检法》的当事人、证人和监狱部门做出很大努力。对于商人来说,顾客就是上帝;就律师而言,这些人都是神,谁也惹不起谁,谁也得罪不了谁。从更功利的角度来看,他们都是衣食父母。

1.家人和朋友之间的关系。战斗力超群的作战单位必须有坚实的后勤保障,想要称霸职场的律师当然要有和谐的家庭关系和稳定的亲友关系。律师是一个非常辛苦的职业。在当事人、证人和法院之间进行长时间的旅行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果一个律师经常在后院起火,经常被家庭、亲戚的琐事所困扰,总是情绪低落,他怎么会有精力去研究当事人委托的案件,去接新的案件呢?但是,如果律师能够提前处理好这些关系,不仅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可以产生稳定的案件来源。一举两得,何乐而不为呢?

2.同事关系。没有永远的敌人,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但是如果你给它增加一种感觉,那将是一个很大的错误。人是一种感情最丰富的高级动物,没有感情的人几乎不存在,素食者和精神病人除外。同事关系是工作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也是社会中最基本的人际关系之一。由于律师是一个雇员很少的职业,同事不应该仅限于自己事务所的人,而是该地区所有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同一事务所的律师不能同时代表原、被告。但是根据实际需要,同一个办公室的律师在法庭上两军对垒是很常见的。这样,这种同事关系就更复杂了。在研究所里,每个人都需要团结,和睦相处;在法庭上,他们为了客户的利益而脸红,让对方难堪。他们在公司里通常表现出善意是真的吗?如果有,这些律师需要多少汽油;如果不是,那么虚伪有多累?但我宁愿相信他们是前者,这是所有人的共同目标。

3.与当事人和证人的关系。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时,必须尽到为委托人谋求最大利益的职责,如何取得委托人和证人的信任,对律师开展工作至关重要。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隐瞒一些事实,容易导致律师工作误入歧途,陷入两难境地。证人往往因为对某些社会关系的顾忌而拒绝作证或作伪证。这些对律师来说非常危险。因此,如何让当事人毫无顾忌地把事实说清楚,如何让证人放下心事,既能为当事人作证,又能证明客观事实的存在,体现了律师的执业水平和综合素质。从杨律师身上我学到了很多有用的东西:(1)端正态度,端正身份,做好一切困难的准备;预测可能发生的最坏情况,并设计解决方案。(2)注意观察社会环境和生活细节,找出与当事人(证人)的共同话题,抛砖引玉,然后进入主题;以聊天的形式收集最有价值的线索。(3)换位思考,站在当事人(证人)的角度考虑问题,用情感打动人,用理智说服人。

4、与公安机关的关系。从工作性质来看,律师、警察、检察官、法官等司法工作人员并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奔波。虽然他们各自代表着一方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只与案件本身有关,正是这种利益冲突将这些立场不同的人联系在一起。对于一个案件,无论在侦查、起诉、审判还是执行阶段,律师都是参与时间最长的人。他们要和与案件相关的各种行政、司法机关打交道,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对案件的理解不同,经常会发生一些纠纷。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律师无能为力,或者这是不可避免的,但如何处理反映了一个律师的水平。虽然法律规定律师应该为委托人的利益尽自己的职责,但理论和实践之间总是有差距。在处理这些矛盾的时候,要注意轻重缓急,最好是先礼后兵,千万不要因为小错误而造成大的不同,从而扼杀了与这些国家职能部门的关系。因为人总是有感情的,感情也会延续。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后果不堪设想,后遗症会给律师带来长期困扰。

二、法律的适用

因为我接触法律才两年,很多课程都没有学过,平时也没有学好,所以在法律条文和法学理论上还存在很多问题;我之前没有参加过真正的实践,所以实践中有一个空白。就像刚开始的几天,我好像感觉一直在学习新的东西,接触到的东西都是新鲜的。关于法律知识和应用,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深刻感受或记忆:

1、基本人民法院规则

在一个月的实习期间,我参加了两次刑事审判,一次民事审判,两次立案,大致看到了基层人民法院办案的实际情况。可能我太理想化了,没有从审判的现实出发考虑问题,也可能这就是学生的天真和幼稚。但是,不管你怎么理解,问题确实客观存在,这是谁也无法否认的。在我的深刻印象中,有:

(一)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的人民法院的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地域大小、人口数量、案件数量和经济发展情况设立,不受行政区划限制。而在实践中,依据是什么?派出人民法院与在基层人民法院设立法院是什么关系?就麦积区人民法院对周边地区的管辖而言,开发区法院、北大埠法院、麻婆泉法院不受行政区划限制,那么其管辖标准是什么?如何解决管辖权冲突?你不会就这么签字的。我会处理的,是吗?这就是它的实际作用。我觉得至少应该由法院院长签字才有意义!另外,当事人如何知道自己的案件属于哪个法院?反正不知道,是不是因为法院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更奇怪的是,为什么法院行政庭还在审理离婚等民事纠纷。我以后会有时间仔细研究它。

(2)根据法院命令。根据规定,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此案

法庭书记员应该在开庭时先宣读法庭纪律,但在我参加的几次庭审中,无论是刑事审判还是民事审判,我都发现书记员对法庭纪律有任何表述,哪怕是不经意的提醒。可能他们觉得没有这个必要,但我觉得这是在给其他不规范行为埋下隐患,这也是其中之一。第二,除审判长外,其他法官、公诉人随意进出法庭。在刑事审判中,法警几乎都是早该退休的老爷爷。如果被告逃跑或炸了法庭,这些人能怎么办?不是我看不起这些前辈,而是审判工作确实需要更强的保障。就这样,他们仍然匆匆忙忙,在法庭上呆了几分钟后就消失了。被告人在候审或者需要交换证据的时候,审判长可以在叫人之前锤几下。民事审判中,书记员居然在法庭辩论阶段就退休了!第三,几乎所有出席庭审的人都没有关掉通讯工具,甚至有人在法庭上接了电话。在这种情况下,你认为还有什么会被审判?内外时刻保持联系,如何保证法院能够查明事实?

(3)法官自查自录现象。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仍在上述第(2)条中。书记员随意进出法庭,要做法庭记录,法官只能代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有书记员笔录,审理案件的法官不得自行笔录。我个人认为,如果书记员或者其他法官真的有非常紧急的事情需要解决,法院可以宣布休庭几分钟,这样完全不会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应该是一个可行的方法。

2.实施困难

原来在学校学习理论知识的时候,经常从新闻报道或者学术文章中读到一些案例的执行情况。& ldquo难以执行。看来更有可能进入冠军。但我还是不这么认为。我认为那些案件只是个别案件,大部分判决都应该顺利执行。从我在研究所实习时遇到的情况来看。难以执行。确实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有一天,一个客户来咨询:他以某种理由借给村小学一笔钱,后来学校被他起诉无钱还债。法院很快作出了判决:学校败诉并偿还了贷款。但由于学校缺钱,法院判决成了空头支票,当事人陷入无限期等待。该案在执行法院已有四年,但法院给当事人的答复是,该村小学无户口,无其他可执行财产,当事人应自己想办法。面对这种情况,你该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 (一)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社等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是,存款的查询、冻结和转移不得超过被执行人的业绩。(2)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部分的收入,人民法院有权扣押、提取。但是,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人的必要生活费用。(三)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但是,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人的生活必需品应当予以保存。《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后,债务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rdquo那么,人民法院怎么能让当事人通过特别授权去发现自己查不到的东西呢?你真的希望当事人拿着法院的判决上街卖吗?在艰难的诉讼之路的尽头,等待你的将是一纸空文。正义在程序上实现了,但是党得到了吗?

3.频繁的离婚案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进步,现代人快速的生活节奏也导致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快速更新。我在研究所期间,几乎每个律师都有离婚案件。原因是什么?三言两语说不清楚,但我对这些案例进行了简单的分类,大致可以分为三类:没有拿到酷炫结婚证(同居)、拿到证书但没有同居、同居多年。

(1)同居。《婚姻法》第八条关于婚姻登记的规定是强制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所以,如果你们以夫妻名义同居而没有登记,法律不承认他们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当然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左右有加分,但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情况大多是1994年以后。要解除同居关系,主要有两个问题:孩子和财产。关于子女,法律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经结婚登记的夫妻名义同居案件的意见》,子女与离婚时同等对待。对于财产,要看有没有彩礼:有,彩礼要还,但是金额少的时候,不能还;如果没有彩礼,区分他们的收入,也没有共同财产,但可以按离婚处理共同财产的规定办理。

(2)领了很酷的结婚证却没有同居。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只要到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就可以确立关系。婚姻登记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唯一标志和法定程序。登记后,无论是同居还是举行婚礼,都不会影响夫妻关系的建立。婚姻一经登记,即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任何一方或双方都不能自行解除。即使一方或双方不同居,登记后举行结婚仪式,单独结婚也会触犯刑法。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或双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如果双方同意解除,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交回结婚证,领取离婚证;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另一方不同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将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精神作出判决。这个时候,一般没有孩子的问题;但可能涉及彩礼的返还。

(3)夫妻生活多年。这种离婚案件是最普通意义上的离婚,处理这种情况的法律规定比较详细。最明确的规定是《婚姻法》第四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当然还有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4.法律文件的书写

(1)写作态度。

在学校,虽然我认真学习了一学期的法律文书写作课程,练习了很多文书写作,但对我今天在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几乎没有什么帮助。原因有二:一是学校所教、所练的法律文书写作,侧重公安、检察、法律各职能部门的文书种类。律师使用的文件虽然也有涉及,但只是接手而已,似乎并没有太重视这部分,提到的内容都与刑事诉讼有关。可能我们老师认为我们最多只能进国家职能部门,不能当律师!二是法律风险的要求不同。在学校看案件,写文书,当然文笔好的分数自然高,但法律风险几乎不考虑。如果你犯了错误,你会得到更少的分数,也没有责任。你在研究所写的东西很不一样,无论是格式还是内容都需要认真写。格式反映了律师的基本素质和技能,缺陷会导致当事人和法官对律师的不称职影响;内容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错误直接导致当事人实体权利得不到保障。这不仅仅是律师声誉的问题,而是当事人是否会追究你的法律责任的问题。

到了办公室后,李先生和杨先生给我提供了很多写各种法律文书的机会,让我很快学会了很多常见法律文书的写作技巧。光是写这个就让我又爱又恨。给我写作的机会是为了锻炼我的能力,但是每一项作业都不是那么容易完成的,甚至是我从来没有见过或者听说过的文档都要试着去写。我不能说我不会写。毕竟我在大学待了两年。如果我不会写,我就不应该来这个地方。既然你来了,你就得按要求去做。因此,要克服这一点。不会写& rdquo心理很重要,只要你努力,结果总是比你想象的好。实际上,我也是这么做的。在大体肯定的前提下,李老师和杨老师不忘细节引导,技巧开导,对我写作能力的提升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2)写作技巧。

在律师提供的各类法律服务中,撰写法律文书是一项对律师的法律技能、逻辑思维、写作技巧等要求较高的工作。也是衡量律师法律职业素质的重要尺度。我认为,律师撰写文书的技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充分了解当事人的意图和目的。写作前,首先要掌握信息和事实,注意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你不能自以为是。现实中发生的很多事情都是不合理的,你无法预测。当然,我们不应该一味地顺从当事人的意志和愿望,也要整合自己的意见和知识,充分发挥我的聪明才智,用法律的语言完整甚至创造性地表达当事人的意志和愿望。一份法律文书无论写得多么完美,如果没有充分表达或歪曲当事人的意图和目的,也是完全不同的,这是不可取的,甚至会给律师本身带来麻烦。

第二,在写作格式上,要遵循法定或通用格式。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颁布了法律文书格式规范。律师写作时必须参考,特别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报送的诉讼文书、正式合同协议、遗嘱。禁止律师闭门造车,否则不仅会带来程序上的麻烦,甚至会让你的文字作废,成为一堆废纸。此外,我们应该注意相应的书面要求,当事人必须按下并确认变更。

第三,在文书内容上,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律师在撰写法律文书前,应先确认可能的法律条文;认真研究案件事实,认真分析、定性涉案法律关系。力求内容准确、全面、深刻。特别是,法律应该经得起审查和考验。避免歪曲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或重大缺陷。同时要求主题明确,法律逻辑清晰,表述简洁。

5.其他问题:

这取决于理解程度等原因,以及我对很多问题的看法或感受。我下次会总结它们,但我会大致概述它们:

(1)如何很好地接受法律咨询;

(2)公安机关经常成为咨询人意图起诉对象的原因;

(3)犯罪年龄偏低的原因及其与社会环境的关系;

(4)当前基层司法机关如何保障程序的合法性?

三.附言

在学校,我是一个勤于思考,善于学习的学生。

在家里,我是一个尊重长辈,尊重父母的孩子。

我在研究所是什么样的人?我应该是什么样的人?我想过,但答不上来。

人生充满了起起落落,成功与失败,欢乐与痛苦。即便如此,每个人都应该尽力在不同的舞台上展现不同的自己,不管观众是欢呼还是咒骂。因此,我也强迫自己走上舞台,但我不擅长唱歌跳舞,我尽力模仿。不确定我是不是在玩猴子游戏。只有观众才能清楚地看到舞蹈演员的水平。不指望给观众留下美好的回忆,但希望不会给大家带来痛苦和不便。

律师事务所实习鉴定表自我鉴定第二部分光阴似箭,日月如梭,一年的实习期匆匆度过。在老师和律师的悉心指导下,经过一年的脚踏实地、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感觉自己真的收获了很多。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总结:一是对律师职业有了更深的认识。律师是维权的职业。具体来说:

一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是律师最基本的职责。

二、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新《律师法》对律师的基本要求。

第三,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实践证明,律师参与诉讼、仲裁,有利于促进纠纷解决,配合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解决纠纷。

第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律师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负有职业责任。律师是法律职业者,法律的核心是公平正义。

其次,我们对律师职业道德有了更深的理解。律师职业道德的核心在于诚信。律师诚信是律师职业道德的重要基本原则。律师宣传时,要规范宣传。在律师收费过程中,要规范收费。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保守当事人和国家秘密。在办案过程中,注意处理好法官、检察官、警官和仲裁员等法律专业人员之间的关系。

最后,我对律师的执业技能有了更深的理解。最根本的是& ldquo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有案件都应以案件的客观事实和证据为依据,以现行法律规定为准。在a & ldquo我的心总是充满正义,我的眼睛总是在事实和法律之间来回移动。办案心态。对于案件的客观事实,一定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因为事实是有证据依据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因此,收集、提交、应用和质证证据至关重要。证据越充分、完整、客观,还原案件客观事实的能力就越强。必须彻底研究适用于本案的实体法、法规和司法解释。必须透彻理解其立法目的、立法背景、立法精神、适用范围和条件;我们必须非常精通程序法律问题。因为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没有程序,就无法启动和促进实质性司法。

实习的岁月结束了,即将迎来实习生涯。我希望用我的汗水和努力谱写新的篇章。

去年年初,我申请到湖北宏源律师事务所实习。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研究律师执业工作,基本完成《湖北省律师执业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任务。

(一)参加当事人的协商活动;

(二)阅读案件并撰写法律文书;

(三)与指导律师一起参加庭审活动;

(4)撰写实习日记和实习论文;

(五)参加培训和法律研究。

经过一年的实习,我对律师这个职业有了更深的了解和体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既是《律师法》对律师的基本要求,也是合格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始终遵循的基本原则。在我未来的法律生涯中,我会把思想付诸行动,忠于事实,忠于法律。

在实践中,通过从事具体的律师实践,对法律职业或法律人的认识不断加深,理论与实践的差异、理想与现实的冲突日益得到认识。在今后的实践中,要特别注意和克服这些差异和冲突,学会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实际法律工作。学习法律实务,办理各种案件,与不同的人打交道,不仅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也丰富了自己的知识。看各种生活和社会情况,是律师职业的魅力所在。社会在发展,形势在变化,新问题需要新思维。只有努力学习,勇于实践,才能成为一名与时俱进的合格律师。

现实社会中,我深深感受到律师的责任和压力。许多法律现象和事实不能仅仅依靠法律理论和法律规定来解决。法律本身的漏洞和法律制度的弊端是个人无法克服的。这需要整个法律界和整个社会的努力,才能改变。作为一名律师,我们不仅要尊重事实,还要恰当地适用法律,更重要的是在事实和法律之间寻求平衡。这不仅需要扎实的基本功,更需要驾驭社会的艺术。

律师事务所执业评估表的自我认定;对于新律师来说,只有在执业后才为人所知的业务是一个机会,也是一个挑战。这是一个机会,因为大部分律师仍然忙于传统的诉讼业务,没有时间去打理非诉业务,所以在非诉的道路上不会有太多的竞争。这是一个挑战,因为与引入三年的诉讼律师相比,非诉讼律师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开始,他们需要强大的意志力来坚持。

对于非诉业务和诉讼业务,我和导师有不同的观点:我认为非诉业务和诉讼业务不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方向,也不是两条完全平行的道路,而应该像是编织在一起的孪生体,相辅相成,相互交叉。就像低端业务和高端业务的划分一样,我认为只有掌握了低端的诉讼业务,才能掌握高端的非诉业务。所以我觉得在实习期间确定一个非诉讼方向是合适的,但是大部分的精力应该放在实习期间的诉讼业务上,因为人必须先解决自己的温饱问题,才能谈未来的发展。如果你在实习期间没有掌握一定的诉讼技巧,你就没有资本独立执业。

近年来,对非诉讼业务中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研究主要是收集信息。虽然感觉收获不明显,但总的来说还是有收获的。综上所述,企业法律风险可分为刑事法律风险、行政法律风险和民事法律风险。我的工作重点是企业的民事法律风险,首先是民事法律风险的识别。一般来说,企业的民事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用工风险和合同风险。

其次是风险防范,针对就业风险的防范,要从规范企业用工制度入手,规范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让企业知道为员工缴纳保险的重要性;防范合同风险,应建立合同预审制度,由专门律师对合同进行审查,避免合同违法等无效案件。再次是法律风险的控制,即如何解决法律风险。当然,调解、仲裁、诉讼都需要专业律师参与。

实习,顾名思义,就是通过实践来学习。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都需要实践才能熟练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