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到期后如何处理装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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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李与王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同意将李的店面房租给王开酒店,为期一年。王在酒店运营期间对房子进行了装修,李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由于合同中对一般装修的处理没有明确约定,合同期满后,双方就装修补偿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承......

如何处理租赁合同期满后的装修纠纷

李与王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同意将李的店面房租给王开酒店,为期一年。王在酒店运营期间对房子进行了装修,李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由于合同中对一般装修的处理没有明确约定,合同期满后,双方就装修补偿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中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良或者增加其他物品。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良或者增加其他内容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王对该房屋的装修可视为对租赁物的改善或增加其他东西。这种行为并没有得到李的同意,王也知道合同期限只有一年,他投入了大量的装修,没有考虑投资回报。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由自己承担,王无权要求李赔偿。

另一种意见是李应该给王适当的赔偿。原因是租赁后的房屋用途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李应该知道,开酒店需要进行必要的装修,在合同期内,李既没有对王的装修进行阻挠,也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同意或默许王的装修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六条规定,非财产所有人对他人财产的使用增加附加物,财产所有人同意附加物。财产返还时对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拆除,并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返还给产权人;给产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李应赔偿王,但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房屋的增值部分。

这种情况下需要讨论装修的性质。租赁店面已装修完毕,装修权属王所有,房屋权属李所有。两者可以区分,但又是一体的,不可分割的。强行拆除装修,财产损失。可见,装修的本质是民法理论中的依附,是一种依附行为,即不同业主的客体紧密结合成为一个新的客体。它的特点是所有人的东西都可以区分,但很难分开。

装饰的动产依附于不动产。根据民法上的所有权人取得从属财产的原则,租赁合同终止后,装修的所有权应由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即李取得。但在确定了附加物的归属后,必然会导致受益方对受害方的经济赔偿问题。这里需要区分依恋行为是善意行为还是恶意行为。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赔偿应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出租人明确同意承租人的装修行为,或者知道但不反对;二、房屋因装修而增值,且租赁关系结束后仍存在。本案中,虽然双方未就一般装修问题的处理作出明确约定,但合同签订后,王装修房屋时,李在合同期内并未阻拦或提出异议,应视为默许,符合第一前提。其次,装修后,房子的价值增加了。既然装修是依附于房子的,那两者就不能分开。租赁合同终止后,李将获得装修的所有权,因此李应赔偿王的装修费用,但不得超过房屋的增值部分。

笔者认为本案两种不同意见适用的法律并不矛盾,但《合同法》第223条强调承租人有义务保持租赁物原状,旨在保护出租人的利益。但是没有规定承租人要求报销费用,所以不能适用本案。关于装修补偿的法律适用问题,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六条,本着装修价值最大化原则和公平原则,责令李对王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