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担保贷款合同

发布时间:
内容摘要:质押是一种担保。《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态输出物质押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那么在签订质押贷款合同时应该注意什么呢?下面是由范文全集整理的质押贷款合同。请参考。质押担保借款......

质押担保借款合同质押是一种担保。《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态输出物质押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那么在签订质押贷款合同时应该注意什么呢?下面是由范文全集整理的质押贷款合同。请参考。

质押担保借款合同示范文本-本合同各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借款条件

第一条贷款金额和用途

乙方为此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二条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个月,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实际贷款日期和到期日以到期票据为准。到期票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条借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每月%,服务费为人民币。

第四条还款

4.1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以现金方式归还本金,每月初支付当月利息。

4.2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还款均应按照先偿还相关费用后偿还本金的原则进行。相关费用是指利息、担保费、违约金,以及甲方、丙方为收回贷款本息、违约金等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或其他约定的相关费用。第五条提前还款

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和丙方提前还款,已支付的担保费不予退还。(注:最低利息以十五天为限。例:利息少于十五天,十五天结清,多于十五天不满一个月,一个月结清。)第六条罚息

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还款(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甲方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计算复利。罚息利率在第三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确定。第七条贷款担保

7.1丙方自愿为乙方向甲方的借款提供合法有效(担保/质押/抵押)的担保,第三方和借款人也可以向担保人(丙方)提供合法有效(担保/质押/抵押)的反担保。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相关条款。

7.2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针对贷款人和担保人债权的变更,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或担保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另一份经贷款人和担保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或反担保。第八条违约及违约责任

8.1下列任一条款均构成借款人违约:

A.借款人未能完全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b .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

c .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下落不明,或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D.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等。,对其偿付能力产生不利影响;e .借款人的任何其他债务到期后未清偿(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或借款人未能履行其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

F.在第7.2条所述情况下,借款人未能提供贷款人批准的新的担保;

g、在经营性贷款中,借款人经营主体拒绝或不配合贷款人调查、了解、检查其财务和经营状况;

H.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情形。

8.2如借款人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发生其他费用,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丙方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及所发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费用,直至合同终止。如未及时还本付息,丙方可在丙方还款后从乙方处扣除部分或全部违约保证金,超过7日,丙方可采取一切强制措施向乙方及反担保方追偿。

8.3如果借款人违约,贷款人和丙方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法律规定或丙方以民事方式处理的其他措施。

8.4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所欠贷款本息每月支付利息的两倍乘以违约天数。

第九条共同借款

本合同涉及两人以上(含)共同借款的,任何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对所有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贷款人和担保人有权向任何借款人主张和收回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未支付的费用。担保条款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由担保人(丙方)担保,借款人和担保人承诺并遵守以下条款:第十条担保方式10.1甲、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履行期限届满,乙方不履行债务或者违约的,贷款人可以要求乙方履行债务,或者要求丙方在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和担保期限内代为清偿债务。

乙方和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一般担保责任。如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仍未清偿贷款本息,经认定无法清偿或违约,经诉讼或仲裁并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足以清偿乙方财产的,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和担保期限内清偿不足部分。

10.2丙方对超出其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的任何款项不承担责任..

10.3丙方的担保责任随着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或丙方代为还款或贷款人因乙方违约收回贷款而减轻或免除。第十一条担保范围

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一切费用。第十二条保证期间为借款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之日起一个月;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一个月内。第十三条丙方的代位权

丙方根据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在代表乙方履行清偿债务的担保义务后,应替代债权人的地位。

有权要求乙方或反担保人返还丙方垫付的全部款项、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利率:日千分之一),以及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鉴定费、担保费、5%的律师代理费)和损失。第十四条乙方的义务

14.1.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向丙方支付费用,费用应在签订合同时全额支付:

(1)担保费:(2)违约保证金:

14.2.在收到丙方的书面通知后五天内,将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款项全部付清给丙方..上述书面通知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超过五天,丙方有权委托相关银行从乙方账户中扣划相关款项。

14.3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即还款期结束)后,您必须承担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

14.4所有贷款的用途必须符合合同规定,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14.5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资金来源、时间、金额等执行还款计划。14.6未经丙方同意,乙方不得处置质押给丙方的任何货物..14.7应甲方、丙方要求,反映个人或企业生产经营、债权债务、贷款用途、项目进展等情况的财务报表及文件应定期或随时报送丙方,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的检查和监督。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14.8如需借新债或实施其他可能影响丙方作为担保人利益的重大经营决策,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14.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合资、联营、重组、合并、股份制改造、清算等情况。、或实施承包、租赁,或因其他原因改变经营方式和系统改造的,应提前30天通知丙方并征得丙方同意。同时,丙方有权在上述情况下参与编制清产核资、相关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

14.10乙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信托机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提前30天通知丙方,不影响丙方作为担保人的利益。

14.11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或转移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损害丙方权益..

14.12本合同签订前,企业抵押给丙方的抵押物由保险公司投保并缴纳保险费,丙方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14.13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如变更借款用途),不得擅自将债务转让给第三方。14.14乙方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5.1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贷款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如需赔偿,乙方还应自赔偿之日起承担日利息的千分之一。给丙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包括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全部费用)。

15.2如果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利息,丙方将扣除部分违约保证金。逾期不超过15日,丙方将向乙方收回本金及应承担的全部费用,并立即执行合同及买卖协议中的其他条款。

15.3如果乙方未能及时偿还本金,丙方将扣除所有违约保证金。逾期长达7日的,丙方将立即执行合同及《买卖协议》中的其他条款。质押抵押反担保条款

借款人或第三方(丁方)为本合同项下贷款向丙方提供质押担保物反担保时,抵押人、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均承诺并遵守以下条款:

第十六条反担保方(丁方)应向丙方支付人民币(小写:¥元)作为反担保保证金,并提供丙方认可的质押物..保证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并在收到丙方书面通知后三日内,向丙方清偿为履行担保责任垫付的全部款项、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第十七条质押式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质押抵押的反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支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一切费用,由丙方在履行担保义务时代为偿还。第十八条质押式抵押的反担保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债务到期日起两年。第十九条质押抵押反担保方式: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二十条质押物抵质押物

20.1质押抵押人和反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向丙方担保的贷款提供质押抵押反担保。详见质押担保品清单。《质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质押物清单》中关于质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丙方行使代位权处分抵押财产时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20.3丙方质押抵押权的效力与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不良利益及其从属性、从属性、依附性、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有关。20.4质押抵押反担保期间,质押抵押人或反担保人为质押抵押物和反担保物的合法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隐瞒质押抵押物的权属争议、共有、查封、扣押、质押抵押或租赁。未经丙方同意,不得擅自将质押物转让、转移、出租、出售、赠与、再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不得实施任何降低质押物价值的行为。

20.5因质押抵押人或反担保人的行为导致质押抵押反担保物价值减少的,丙方应在5日内向丙方提供相当于减少价值的新担保。

20.6本合同项下的登记、公证、保险、鉴定、运输、仓储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质押抵押人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质押抵押物,确保其完整性。抵押人在抵押还款期内将抵押物出租的,应通知丙方并将质押事实告知承租人,租赁期限不得长于借款期限。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物的,应当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并告知买受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质押抵押的事实,所得收益用于提前清偿或清偿贷款及费用。第二十一条质押式抵押柜台抵押物登记

21.1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应及时到相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载明在贷款全部还清前由丙方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抵押人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乙方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21.2借款人按照本合同履行完所有义务后,丙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注销登记或将相关权属文件返还出质人。

21.3出质人应向丙方交付质押物或权利证书,丙方验收合格后向出质人出具质押证书,出质人承担质押物保管费用。

第二十二条质押抵押的实现

22.1乙方或反担保方在丙方履行代偿义务后3日内未清偿债务的,三方应协商以质押反担保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押反担保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2.2质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仍不足清偿的,丙方有权继续向借款人或反担保人、利害关系人追偿不足部分。22.3抵押人在处分质押抵押的反担保物时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决定拍卖、变卖或者清偿债务后,抵押人应当主动腾退抵押人及其扶养人在本合同项下居住的房屋。处分质押物过程中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应当先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保险

当事人申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保险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第一受益人为丙方..第二十四条违约责任

24.1如丙方因违反本合同而遭受损失,丙方应按丁方反担保金额的2%向丁方收取违约金,丙方将丁方支付的定金扣除违约金后归丙方所有..丁方还应赔偿丙方所有费用。

24.2如果乙方和丁方未能按时支付利息,丙方将扣除违约保证金。逾期长达15天,丙方将向乙方收回本金及应承担的全部费用,并立即执行合同及《销售咨询函》中的其他条款。

24.3如果乙方和丁方未能及时偿还本金,丙方将扣除所有违约保证金。逾期长达7日的,丙方将立即执行合同及《买卖协议》中的其他条款。其他术语

第25条转让

甲方或丙方行使代偿义务后,未经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他人。转让时应通知借款人和反担保人,通知可采取书面通知或在公共媒体上公告的形式。因权利转让需要变更抵押或者质押登记的,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六条公证经协商,各方应强制执行本合同的公证(未公证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乙方、丙方、质押抵押人和反担保人(丁方)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可执行。乙方、丙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甲方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丙方已经履行对乙方的赔偿义务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二十七条独立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有效性。

第28条争端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九条其他

29.1贷款人未能行使或部分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29.2本合同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三十条补充规定

30.1各方共同申请公证处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并承担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担保费、5%的律师代理费等实现现有债权产生的费用。

30.2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已被各方充分、准确地理解,各方确认对本合同的内容不存在任何误解或疑问。

贷款人(甲方):

付款人(乙方):共同借款人(签字):

担保人(丙方)(公章):

反担保方(丁方):

抵押(质押)财产所有人:

年月日

抵押质押清单

抵押品清单

认捐清单

抵押(质押)财产所有人签字:

年月日

质押贷款合同示范条款2合同编号:

出质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质权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为保证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将其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质押。经审查,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财产质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使用& ldquo质押财产清单。(附件)所列财产已质押。

第二条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为(大写)元,贷款期限为(日/月)至(日/月)。

第三条甲方保证依法享有质押财产的所有权或经营权。

第四条甲方应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并向乙方支付人民币保管费。

第五条质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元、利息、违约金(含罚息)、赔偿金、质押托管费用及实现贷款债权、质押权利的费用(含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担保贷款合同。借款合同的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与评估、鉴定、保险、仓储和运输有关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质押期间,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因乙方过错致使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应当:(1)借款人全面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2)借款人未完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的,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履行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销。

第九条质押期间,甲方应为质押财产办理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是乙方..保险单据由乙方保管..

第十条质押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质押财产保险范围丧失或者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者损害赔偿金作为质押财产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任何一方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非因乙方过错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甲方应当在30日内向乙方提供相当于减少价值的担保。第十二条质押期间,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其他损害的,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捐赠、转让、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第十四条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提前清偿对乙方的担保债权。

第十五条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仍未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质押财产拍卖、变卖、变现所得优先受偿,实现质押权利。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押权利、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或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或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

3.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解散、擅自变更企业制度,导致乙方贷款债权失效、改变贷款用途、涉及或即将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以及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第十七条因隐瞒抵押物被共有、有争议、被查封、被暂扣或被抵押等情况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不足部分。乙方有权用甲方存款账户内的资金直接冲抵违约金和赔偿金。

第十八条乙方依法处分质押财产的收益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欠乙方的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欠乙方的贷款本金、违约金(含罚息)及赔偿金;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条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甲方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口: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根据质押合同(附录号。:):

质押财产清仓表

出质人:(公章)质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质押担保贷款合同示范文三合同编号。: _ _ _ _ _ _ _ _ _ _ _.

Hip付款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贷款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出质人:

由于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经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各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主要贷款内容

1 .贷款金额、用途、类型、利率和期限:

2.本合同项下贷款按日计息,利息按_ _ _ _ _ _结算。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提款和还款

1.分期提款及还款计划:

2.借款人应在提款前向贷款人提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书面文件说明贷款的合理用途。

3.贷款人应按照提款计划办理贷款凭证手续,并在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本合同期限内,实际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实际借款金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4.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主动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贷款;如不主动归还,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除。

第三条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使用但不限于以下资金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第四条质押内容

出质人自愿将_ _ _ _ _ _(详见抵押物清单)等动产和权利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质押,并将其质押给贷款人。主动质押担保的内容如下:

1.质押担保期限: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

2.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贷款人实现债权、质权的费用。

3.该质押物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抵押的效力延伸至抵押物、抵押物的权利和孳息。

4.质押没有其他担保,权属无争议。

5.出质人应在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为安全和方便起见,贷款人也可将质押物委托给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方保管。

6.质押担保期间,出质人办理财产保险,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损失的,保险理赔款作为质押财产存入与贷款人相对应的专用账户或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担保。

7.根据《担保法》规定,质押合同应当登记的,出质人应当按规定到主管部门办理质押登记等法定质押手续,登记的质权存续期间应当与质押担保期间一致。

8.未经贷款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质押物或允许他人使用。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或价款,应提前清偿对贷款人的担保债权。

9.质押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评估、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10.贷款到期,借款人无力偿还或未能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变现所得价款优先偿还质押财产,实现质权。赔偿不足的,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索赔。

11.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时,有权按照第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2.当出质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涉及或即将涉及诉讼纠纷,或以其他方式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债权。

13.在本合同的担保期内,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借款人财务状况发生变化、涉及借款人与贷款人的本合同条款无效而受到影响或免除。

14.出质人应赔偿贷款人因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并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的%。

第五条违约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账户管理和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收回部分或全部已提前发放的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收回部分或全部已提前发放的贷款。同时按日利率_ _ _ _ _ _计收利息。

3.贷款逾期且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的,贷款人应按日利率对贷款逾期部分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信用制裁措施,包括停止发放贷款和收回已提前发放的贷款。

5.借款人变更承包、租赁、合并、分立、合资等经营方式的,最迟应在变更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和防范措施,防止贷款遭受损失。

6.借款人不得擅自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保证政策性贷款的安全。任何外部担保,借款人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且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和防范措施,防止贷款遭受损失。

7.借款人发现危及贷款人债权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8.贷款人应根据本合同第二条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如未能及时提供贷款,则应向借款人支付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9.借款人有权向其上级银行举报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因贷款人违约造成损失的,贷款人有权要求赔偿。

10.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清偿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出质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决定是否展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未经授权,各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4.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和保证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和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7条争端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合同附件

借款人和出质人要求贷款人提供的贷款申请书、贷款证明、延期还款协议、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抵押物清单等相关材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其他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借款人、贷款人、出质人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订日期: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签署地点: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