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租赁合同模式
出租人:签约地点承租人:签约日期:年月日YY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管理合同管理条例》,为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地址、结构、房数、面积、质量、用途。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年月,出租人应按年月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并按年月收回。
第三条:租金及租金支付期限
第四条:租赁期内房屋装修。
房屋修缮时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应每月(或每年)对房屋及其设备进行认真检查和维修,确保承租人的生活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修缮房屋时,承租人应当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确实无法修复的,可以与承租人协商共同修复。届时,承租方支付的修缮费用将用于抵消租金或由出租方分期偿还。
其他协议:
第五条: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变更和解除。
1.在租赁期内,出租人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的,租赁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权人继续有效。
2.出租人在出售房屋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合同期满后,出租人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权。
3.承租人因工作需要将租赁房屋转让给第三方出租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
4.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一)承租人擅自转租、转让或者出借房屋的;
2 .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已拖欠租金数月。
第6条;违约责任
1.出租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负责支付人民币违约金。
2.出租人未按时(或按要求)修缮房屋的,应负责赔偿违约金方人员的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并负责赔偿损失。
3.承租人未支付租金的,除全额支付租金外,还应当支付违约金。
4.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租赁房屋转让给他人的,应当支付人民币违约金;租赁房屋因此受到损坏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7条;豁免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造成房屋损坏或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承租人在租赁期间防范不力造成的经济损失或损害,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因承租人管理不善造成房屋损坏的,房屋修缮费用由承租人支付。
第八条;解决争议的方法
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选择约定的解决办法之一(只能在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良好的一般解决办法中选择)
第九条;其他商定事项
第10条;如果双方愿意在规定的租赁期限内延长租赁期限,应重新签订合同。
本合同未尽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补充,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复印件送单位备案。
出租人(盖章):承租人(盖章):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