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工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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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工商企业自查自改内容(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以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能机构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

2020年工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材料

一、工商企业自查自改内容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以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能机构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和实施;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国外施工队伍(承包商)的安全监督等。

(三)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的缴纳、职工保险费的缴纳等。;依法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四)安全培训教育。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体系和经费保障情况;对企业全体员工(包括农民工)的培训、教育和考核;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5)应急管理。建立专职(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及维护;应急救援计划的制定和演练。

(六)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建立事故报告制度;按照“四个保证”的原则,对已经发生的事故要认真吸取教训,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整改。

二、非煤矿山企业自查自改内容

1、爆破作业时,爆破安全距离按照《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执行爆破作业设计和操作规程,预防危及人身安全事故的措施,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实行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偿还登记制度。

2.露天矿自上而下分层开采,台阶高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的要求;露天边坡稳定性的定期监测;深坑内配备专用防洪设施。

3、是否存在越界采矿、滥采等违法行为。

三、化工生产经营企业自查自改内容

1、化工生产企业

(一)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重要生产车间、原料储存区、供电供水等重点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2)工艺技术管理系统、仪表联锁管理系统和设备维护管理系统的制定和实施;工艺技术是否合规,运行条件是否合理,主要联锁和自动保护设施是否正常,反应器、分馏塔、重要装置、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重要设备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生产设备正常开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建立和实施,开车前后确认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4)检修作业中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空作业、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在生产建设作业中,应建立并严格执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防串料的安全管理制度。

(5)防雷、防洪、防台风、防建筑物倒塌等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企业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队伍;事故条件下化工企业防止“清洁污水”污染措施的落实情况,是否设置了污水储罐,是否具有污水处理能力。

(7)岗位操作人员熟练掌握和熟悉岗位职责、工艺流程、危险有害因素、技术指标、操作规程、设备仪器使用、应急处置方法,严格执行企业巡视制度。

(八)新项目审批、安全设施审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审查;工程竣工验收、调试和试生产安全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2.化工企业

(1)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是否超出许可经营范围,是否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安全技术规范和化学安全标签)制度。

(二)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查验登记了剧毒化学品购买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和运输车辆安全标志。

(三)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距离、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设备是否符合要求;储罐区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定期罐检制度和操作规程;储罐是否设有液位报警器,是否有超储现象,仪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雷、防雨、防洪、防倒塌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是否取得运输资质,驾驶员和押运员是否取得资质证书;运输车辆、槽车和配载集装箱是否取得检验合格证,并实行车辆二次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配备应急设备和防护装备的运输车辆;安全监控车载终端(gps和行车记录仪等。),运输车辆上安装的标志灯和标志符合要求。运载剧毒化学品的车辆是否标明名称、型号、救援方法等。,是否携带运输通行证并以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