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影响调查评估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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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原文:淮南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是指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前,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进行调查了解,并形成书面评估意见的制度。调查评估制度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沿环节。在决定适用社区矫正之前,通过调查和评估,考虑非监禁刑的适用是否符合公共利......

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工作调研报告

原文:淮南司法局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是指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前,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进行调查了解,并形成书面评估意见的制度。

调查评估制度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沿环节。在决定适用社区矫正之前,通过调查和评估,考虑非监禁刑的适用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会对社区安全产生影响,是否能够实现有效监督,是非常重要的。

一、开展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工作

1、制度第一保障强。

为了规范和适用社区矫正的社区影响调查与评估,提高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效果,保障社区矫正的入口。省司法厅会同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颁布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暂行办法》。

从调查范围和评价内容、调查评价程序和方法、调查评价验收、调查评价工作纪律、调查评价法律监督等方面对调查评价工作做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我市先后出台了《淮南市社区矫正影响调查评价程序及评价标准(试行)》。从调查评价程序和方法上看,淮南市适用社区矫正影响调查评价标准,进一步规范我市社区矫正影响调查评价工作。

各县区根据当地情况推出了许多特殊做法:

2017年6月,田家庵区司法局研究制定了《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复核办法》,每周定期对社区影响评估案件进行“二级法院走访”和脉搏咨询,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科学。

该规定明确了司法院在收到地区局交办的委托材料后,应在6日内首先对被评估对象的家庭情况、社会评价和矫正情况进行调查访问,形成初步评估意见。评委会将对评价内容进行审核,最终形成评价意见。2017年6月,我局与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田家庵公安局、山南新区公安局共同制定了《田家庵区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凝聚力实施方案》,明确了社区影响评价时了解被评估对象犯罪记录、与公安机关信息对比的依据。从此,司法厅和派出所的信息比对和通报,不再是过去的“谈情说爱”和“熟悉人面”,而是与系统同座。

丰台市司法局发布了《丰台县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价暂行规定》,建立了一套有效的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机机制,实现了四个统一、一个研究决策。即:

一是侦查文书格式已经统一;

二是规范和统一调查评估内容;

三是做集中审查统一;

四是报告形式和内容统一。

每周一上午以常务会议的形式,由社区矫正大队负责人向县司法局领导小组汇报上周社区影响调查评估的开展情况,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评估结果。有效防止了违规、欺诈、枉法、吃拿卡等事件的发生。在调查和评估中。潘济实施量表评分制的良好做法,构筑了社区矫正的“第一道防线”

2.规范、完善、探索。

淮南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2007年开始至今10余年,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一直由基层所长签字的法院判决;

让当事人直接从法院携带法律文书,邮寄或者直接送交社区矫正机构送交法院;

从只有纸质资料到网上录入和纸质同步;

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工作,从一人裁决到集中审议评估,也像社区矫正工作,从零开始感受过程,从漫不经心的判断到石头过河时的严格监管。

在我市各种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制度的保障下,调查程序的规范化、调查内容的完整性、调查结果的客观性、证据证明的可靠性、文书制作的严密性、调查期限的严格性等方面都有了质的提高和飞跃。

3.高效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2017年至2018年,该市共接收了2,682名社区囚犯,其中728人在评估期间被"隔离"。委托评估2172人,评估2172人,评估率100%。产生了2,172条标准评价意见,其中1,820条被接受,352条未被评价。评价率81%,接受率高达84%。反向(不适合社区矫正)评价意见338条,受理意见158条,受理率47%。有324人被警告违规违纪(其中“人户分离”社区112人),占受刑人的12%,24人因“两提一收”被收监(其中“人户分离”社区10人),占受刑人的0.9%。

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工作流程应当及时、高效、规范,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公正。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制度为法院等决策机关利用社区矫正提供了有价值的重要参考,有效提高了适用社区矫正的风险,进一步增强了适用社区矫正的准确性和刑罚执行的有效性;

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与决策机关的衔接,有效防止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衔接不到位,实现社区服刑人员无缝对接,从源头上避免社区服刑人员脱节和流失现象;

促进有意愿接受社区矫正的人树立自觉主动提前服从监督的意识,有效提高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教育和改造质量,为今后社区矫正的教育和管理奠定坚实基础。所以社区矫正是“入口”,社会评价效果好。

二是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存在问题

(a)系统

两院两个部门发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监狱需要调查社区矫正对被告人和罪犯的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由于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是一个不必要的前置程序,在工作实践中存在先判断后委托的情况。特别是委托机关不知道,给鉴定对象或家属错误的指导,导致“过来给我盖个章”“快点,法院给你发这个材料”。有些基层单位甚至考虑人员和经费问题,让打算判社区犯人的人找人出具自己的评价意见。社区影响评估是随机的,不够认真。

(2)联系与合作

1、核实居住地

两院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协调管理的意见》规定,裁决或决策机关应当核实拟使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或罪犯的居住地。实际上,委托机关在核实居住地时并不谨慎,委托书上写的地址是当事人随意提供的地址。司法学院评估后,发现评估对象不在辖区内,再予以退回。法院会变更居住地并发出委托书,司法学院会重新评估。这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没有体现刑事诉讼的严肃性。

2.材料交付

参众两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协调管理的意见》规定,调查评估委托书不得通过案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转交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实践中,评估材料的转移经常发生。对评估工作影响很大,甚至导致评估意见失真。

3.调查期

《关于进一步加强两院两部门社区矫正工作衔接协调管理的意见》规定,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调查评估委托书及所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并提交评估意见。适用刑事案件快速审判程序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并提交评估意见。在实践中,委托机关往往通过被调查人或其亲属催促司法局尽快办理社区影响评估,不利于评估结果的质和量以及刑事诉讼的严肃性。

4.机密

《安徽省社区影响评价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查人员不得随意披露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和调查评估意见,并注意保护知悉调查的当事人的隐私。在实践中,侦查人员基本都会遵守,法院会向鉴定对象反映侦查情况,尤其是具体的侦查结果,导致鉴定对象来司法机关纠缠的事件。

(3)工作发展

1、人员不足,

因此,审前评估的质量不高。

目前,调查评估工作由司法机关独立承担,不仅承担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日常工作,还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做好政务中心工作。此外,司法人员很少,大多数是两个人的,甚至更多的是一个人的。司法工作复杂,人员少,必然给调查评估带来很大影响,以至于大部分调查评估内容雷同,质量不高,无法达到调查评估的真正目的。

2.时间不够。

结果,评价工作变得形式主义,失去了实际意义。

调查评估是由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向县、区司法局发出调查信,然后由司法局派人到各司法机关完成对罪犯的调查评估,形成委托社区矫正评估意见报告,作为重要参考。

但有些决策机关往往给予的评估时间较少,尤其是国外法院,通过邮件发送委托书,导致司法机关在收到委托书时,只在开庭前一天或半天,或者在周末开会时,司法机关根本没有时间准备调查,在法定时间内完成详细的调查和评估为时已晚。这就导致大量的侦查工作,只是对罪犯个人情况的一般了解,侦查范围相对有限,侦查意见的内容有失偏颇或者缺乏真实性,更有甚者,决策机关还没有收到委托侦查函,或者在司法机关的侦查评估过程中发现决策机关已经做出决定,使得侦查评估工作失去了现实意义。

3.专业不足,

因此,审前评估的质量不高。

调查评估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根据规定,每份评估报告都需要走访调查评估对象的家庭、社区、邻居和单位,向辖区派出所了解犯罪记录,听取受害者及其家庭和所在村(社区)的意见。它需要工作人员花足够的时间来实施,但司法工作人员大多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只根据评估意见的内容进行简单的评估。

4.宣传不够。

导致周围人对社区矫正的审前社会调查不了解、不热心。

社会调查很难了解真实情况。在鉴定对象亲属看来,公安、检察、法院等单位已经履行了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理判决等程序。,但他们此时并不了解调查和鉴定,并没有足够的支持和配合。但由于社会关系、人情等原因,被调查的其他个人或单位只是笼统地反映情况,很难了解真实情况。

5.安全性不足,

很难进行审前调查和评估。

淮南是一个农业大城市,有大量农村居民在社区服刑。农村的村庄比较分散,很多偏远地区的村庄道路狭窄,交通不便。在雨雪等极端天气下,很难在农村工作。此外,人员不足和资金保障不足也阻碍了审前调查和评估工作。

6.家庭分离,

住处不确定,

导致审前调查和评估难度很大。

在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许多农民进城打工是一种普遍现象。回到户籍所在地,只过年过节,有的甚至好几年都不回。导致很多邻居对自己的日常表现不甚了解,很难通过调查评估得到真实情况。

7.反向(不适合社区矫正)

评价接受率低。

2017-2017年,发布反向评价意见338条,受理158条,受理率仅为47%。

8.未评估和“人与家庭分离”

社区犯人很难监管。

2017-2017年,社区接收了510名未经评估的囚犯。126人中有25%被警告违纪,占被警告违纪总数的39%。接受了728名"人户分离"社区的囚犯。违纪违纪警告112次,占违纪警告数量的39%;10人因“两取一收”入狱,占因“两取一收”入狱总人数的42%。违章违纪罚息率高。

三、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团队建设

实现社区影响调查和评估的专业化。

各县区依托社区矫正中心建立社区影响调查评估专业团队,直接参与评估。

一是可以充分解决我市基层司法机关人员、基层经费、交通保障不足的问题;

二是可以节省委托基层司法机关评估的中转时间;

第三,有利于提高社区影响调查和评价的质量。

2.加强培训,提高水平和质量。

社会调查评估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调查评估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调查评估的质量。因此,在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的基础上,要重视和加强对员工的业务培训。对社会调查程序、调查规范、综合分析和评价意见进行系统培训。从而进一步推动社区影响调查评估的规范化、标准化,从源头上为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奠定基础。

3.加强宣传引导。

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社区矫正的调查和评估是广泛的,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通过正面宣传,引导社会各界了解和支持社区矫正和社区影响调查评估。为了打消被调查人的顾虑,有意识地向社会调查人员反映被告的真实情况。

4.完善部门间合作机制。

加大对社区矫正的投入。

为了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提高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应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联系与合作,争取社会各界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广泛动员社会各种力量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稳步深入发展。

5.在立法上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这一制度通过《社区矫正法》纳入法律。将社区影响调查和评估作为必要的程序。2017-2017年,社区接收了2,682名囚犯;评价2172人;510人没有被评估。324人被警告违规违纪,126人未被评估,占未评估人数的25%,被警告违规违纪人数的39%。24人因“两提一收”入狱,13人未经考核,占未评人的2.5%,占“两提一收”的54%。

这说明社区影响调查和评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制度的具体内容、启动程序、调查主体、调查时限、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由立法确定,使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制度成为人人遵守的法律制度,促进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工作真正走上法制化轨道。

6.探索提出的人户分离社区矫正处罚的评估机制,实行双向调查评估制度。

2017-2017年,在“人户分离”社区服刑728人,被警告违法违规112人,占违法违规总数的35%;10人因“两提一收”入狱,占因“两提一收”入狱总人数的42%。因此,“人户分离”社区对服刑人员的监督教育不容忽视。社区矫正决策机关在决定罪犯在社区的管辖范围时,应当充分考虑工作和生活的便利性,按照罪犯的意愿和便于矫正和监管的原则确定服刑场所。因此,建议社区矫正决策机关在委托评估中遇到“人户分离”情况时,实行真实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双向同步评估机制。

也就是说,相互分离的被告人和犯罪分子,应当分别在其住所地和居住地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和评估。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主要对被告人和罪犯的成长经历、一致表现、家庭和社会关系进行调查,并提出评价意见。

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主要对被告人、罪犯的工作、生活、生活状况,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社区的影响,监管条件等形成评价意见。决策机关通过考虑“双向”评估意见,慎重决定社区服刑人员的管辖范围,强化认定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场所的责任,禁止将户籍所在地简单定位为社区矫正场所,防止真正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相互推诿,实现决策机关与社区矫正部门的有效衔接。

1.《社区矫正评论》第八卷出版

2.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交流微信群成立

3.最初的初稿支付报酬

4.社区矫正宣传网络工作室成立

淮南司法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