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化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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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随着我县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建设明显加快,我县辖区内被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数量不断增加,而土地征收关系到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平衡。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损害各方利益,导致更多的征地补偿纠纷,进而引发社会矛盾。针对这个问题,县妇联组织干部职工深入星沙、黄骅、拒马、郎里等乡......

土地征收补偿规范化调研报告

随着我县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建设明显加快,我县辖区内被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数量不断增加,而土地征收关系到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平衡。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损害各方利益,导致更多的征地补偿纠纷,进而引发社会矛盾。针对这个问题,县妇联组织干部职工深入星沙、黄骅、拒马、郎里等乡镇。和有关县级部门、单位进行座谈、走访,发放调查问卷,查找原因,分析问题,探索适合人民群众感受、符合民意的解决办法。

一、存在的问题和特点

从妇联系统接办维权案件来看,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征地拆迁补偿等相关问题呈上升趋势。从XX年到XX年,县妇联共收到来信来访238件,其中44件为分配补偿费上访,占同期上访案件总数的19%,其中XX年15件,XX年12件,XX年9件,4月份8件。从县法院受理的征地补偿纠纷案件来看,从XX年XX月至XX年5月共受理68起征地补偿纠纷案件,均已审结。自XX年5月起,县法院暂停了此类案件的立案。目前,拟向县法院提起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当事人主要集中在拱顶、黄骅、朗利等地区,其中拱顶较为突出。据初步统计,目前在法院起诉的案件有100多起,其中金库约占一半。目前有几十个农村妇联婚后向市县妇联投诉。

(一)问题的出现存在于四个方面

一是在承包过程中,明显违法,剥夺已婚、离异、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典型例子有:①已婚妇女承包的土地被强行收回。主要表现为已婚女孩家庭的土地被集体接管,而婚姻的土地不分配给土地。②离异丧偶农村妇女的土地被强行归还集体。在某些情况下,离婚后,无论妇女能否从其家庭或再婚丈夫居住的村庄获得土地,原有的土地都会被收回。

第二,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利润或征用土地补偿时,侵犯了妇女的土地权益。有些地方以村规民约的形式明确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的承包经营权不受保护,不能享受与该群体村民同等的待遇。主要体现在对已婚妇女征地补偿少或者没有。其他的在妇女土地补偿费分配上有很大的随意性。农村妇女能否得到土地补偿是由村里的规章制度和户主代表会议决定的,也就是说,在同一个村庄的相同条件下,往往会有不同的分配结果。

第三,离婚妇女离婚后不能建立自己的家庭,户籍仍在婆家。政府按户主发放征地费后,婆家从中扣钱,离婚妇女很难支付征地补偿。

第四,部分妇女向法院上诉征地补偿后,胜诉比执行容易。然而,由于“已婚妇女”问题的复杂性,很难执行。有的无钱打赢了官司,有的拿着第一批征收款打赢了官司,但第二批征收款被分割,不得不再次向法院上诉。截至目前,县级法院已执行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案件14起,未执行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案件54起,案件执行率达20.59%,不尽人意。

(二)审理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以界定:目前我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何界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地方法院在具体实践中操作不一致。对于“已婚妇女”、“女婿”、新生儿、丧偶离婚妇女、服刑人员、在校学生是否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目前没有统一规范的标准。

二是审理中存在无法采取有效财产保全措施、无法调查取证、无法正常举行听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第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济组织成员不了解有关法律和政策,反对执行法院的生效文件。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合法化”的村民会议剥夺个体成员的权益时,往往会出现征地补偿纠纷。在征地补偿分配过程中,他们否定了“已婚妇女”、“女婿”、新生儿、丧偶离婚妇女、犯人、学生等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多基于自身利益拒绝或拒绝执法。特别是个别经济组织负责人煽动人心,组织经济组织成员阻挠法院取证、审判和执行,造成恶劣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