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诉讼中需要解决的问题的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
内容摘要: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司法理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以打击犯罪为刑事司法制度基本价值取向的片面价值,到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的多元平衡价值,从强调实体正义的正义观到程序正义,从侦查中心的司法观到审判中心的司法观, 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到证明事实的办案观,从强调证明力的自然证据观......

刑事诉讼中需解决问题调研报告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司法理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以打击犯罪为刑事司法制度基本价值取向的片面价值,到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的多元平衡价值,从强调实体正义的正义观到程序正义,从侦查中心的司法观到审判中心的司法观, 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到证明事实的办案观,从强调证明力的自然证据观到强调可采性的证据观。 这些变化必然会给刑事诉讼过程带来一些变化,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第一,证据接受问题

1、非法证据的排除

所谓非法证据,是以暴力、胁迫、利诱、欺诈、非法拘禁等手段取得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口头证据,以违反法定程序的手段取得物证。所谓排除非法证据,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排除上述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在任何国家的现代刑事诉讼法中,都禁止违法取证。但是,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能否取得证据能力,存在着共识、不同意见、不同处理。

美国是实施非法物证排除规则的主要国家。通过一系列判例,确定通过非法、无根据的搜查、没收取得的证据,以及通过非法收集的证据(派生证据)发现并收集的证据,应当排除在外。

英国、德国、法国等西方国家与美国的态度不同,这些国家一般不排斥非法取得的物证。而是要注意违法性的严重程度,消除非法证据对国家利益的损害,平衡利益,赋予法官一定的证据选择自由裁量权。

在中国学术界,有以下观点:

首先,它提倡把& ldquo非法取证& rdquo和& other非法获得的证据& rdquo相比之下,非法取证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处理。情节恶劣,严重触犯刑法的,可以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不能因为手段违法就否定& ldquo客观事实。证据价值。

二是主张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任何以违反诉讼程序的手段取得的证据,即使查证属实,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三,主张排除非法取证直接获得的证据,但我们可以以这些证据为线索,根据这条线索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收集证据,即允许我们采用所谓& ldquo有毒树上的果实& rdquo作为最终决定的基础。

我们认为,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的意义在于遏制刑事诉讼中的非法取证,非法取证的动机是获取证据。只有根据这一动机消除非法取证的利益,才能有效消除非法取证。因此,第一、第三种观点不能取消非法取证的动机,难以遏制非法取证。

2.瑕疵证据的完善

这里所说的瑕疵证据是指存在补充证明可以弥补的不完全因素的证据,如证明被告身份的证据,只有其身份证而没有其注册地公安机关的证明,或者价格鉴定结论依据不足,受害人提供的货物没有购货发票等。身份证本身是公安机关向公民发放的证明其身份的合法有效的证件。然而,社会上存在大量的伪造身份证。有的人因为年龄小,想提前领身份证,有的人为了某种目的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的身份证必须被认定为公安机关出具的真实有效的证明,才能作为确定其身份的依据。在一些盗窃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对赃物的描述是一致的,但被害人不能提供购买发票原件,价格鉴定结论只是根据被害人陈述提供的购买时间、品种、型号做出的。这样的证据是有缺陷的,所以被害人的陈述要补充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真实性(如同事的证言和相关部门的登记材料等)。),这样才能形成证据链才能被接受。如果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都同意,但不能提供详细的证据进行认定,只能认定犯罪事实,不计算盗窃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