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报告】对我县“人民办事处协助”保护历史文物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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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武夷组织者经过八个多月的大规模调研工作,我县各乡镇、街道、部门紧紧围绕中心工作,立足自身职能,深入基层一线调研,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需求为导向、以效果为导向,积极探索新措施、新机制,在实际运用中,撰写并形成了一批高质量、有价值的调研报告。县大学研究室会发表一些精选的研究报告,供各......

【调研报告】我县“民办公助”保护历史文物的思考

武夷组织者

经过八个多月的大规模调研工作,我县各乡镇、街道、部门紧紧围绕中心工作,立足自身职能,深入基层一线调研,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需求为导向、以效果为导向,积极探索新措施、新机制,在实际运用中,撰写并形成了一批高质量、有价值的调研报告。县大学研究室会发表一些精选的研究报告,供各单位参考。

本期发表武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董三君同志撰写的《关于民政救助保护历史文物的思考》。

对我国“民政救助”保护历史文物的思考

武义县被誉为全省“文物大县”。县政府一直非常重视文物保护。近年来,通过申请国家保险和省级保险专项资金,积极争取县级财政资金进行重点文物修缮,采用“民政救助”方式筹集民间资金,积极推动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民营化救助”是以群众为主体,政府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兴办各项社会事业的建设模式。以文物保护修缮为例,就是要变政府主导为政府主导,财政补贴为辅,以文物所有者自筹资金为重点,吸引民间资本,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用好财政资金妥善解决修缮问题。

第一部分

武夷文物资源现状

我县有国民保险3家,省级保险10家,县级保险67家,文化保险点78家,入境点1457家,共计1615家;全国历史文化名村2个,浙江省历史文化村镇6个。在按标准登记的1615件不可移动文物中,有40处古遗址、25座古墓葬、1155座古建筑、9座石窟寺和石刻、380处近代重要历史遗址和代表性建筑、6件其他文物。其中古建筑占总分布的71.5%,现代代表性建筑占总分布的23.5%,这两类建筑占总分布的95%,成为文物修复的重点和难点。由于人为和自然因素,这些建筑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许多建筑甚至处于破坏的边缘,保存状况令人担忧,需要紧急救援和保护。

为了加大对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力度,2006年以来,我县尝试以“民政救助”的形式对文物进行抢救修复,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经过几年的探索,2017年,我县出台了《武义县文物古迹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方案》和《武义县文物古迹保护利用工程实施细则》,加快了我县文物古迹保护利用工程和“民政救助”工程的建设。十年来,我县修复补助文物260余处,补助资金650多万,民间资金3500多万。随着我县文物古迹保护利用工程和“人民办事处帮扶”工程的实施,我县文物保护现状得到了很大改善。许多修复后的祠堂和古民居被改造成传统文化遗产基地、廉政教育基地、文化馆和老年活动中心等文化体育场馆,实现了保护与利用的有机结合。

第二部分

提倡“政府援助”,

保护历史文物的困难

近年来,在“政府援助”的推动下,我县的文物保护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快速提高,文物保护仍然存在很大的障碍和困难。笔者在多年文物研究的基础上,以我国古建筑相对集中的地区如豫园、郭栋、夏堡、陶村、绿潭为例,发现其中存在一些共性问题:

01

保护意识与经济发展的矛盾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加快,村庄建设如火如荼。在这个过程中,一些历史遗迹被拆除和重建,对古镇、古街、古建筑等历史风貌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坏。与此同时,人们改善生活条件的愿望越来越迫切,许多古建筑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生活的需要。由于忽视文物资源的保护,严重缺乏文物保护意识、法律法规,缺乏“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社会责任意识。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重要的文物逐渐遭到破坏或消亡。

02

产权归属与保护修缮的矛盾

根据我县文物产权分析,全县不可移动文物62.2%为私人所有,29.6%为集体所有,7.6%为国有。根据文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可移动文物按照“谁使用,谁修复”的原则进行。但是在实践中很难实施。人们认为文物保护是政府的事情,应该由政府投资。他们不愿意按照《文物法》的有关规定投入维修资金。尤其是一些私房的产权涉及的人很多。如果没有人带头或者不能达成一致,维修方案就搁浅了。很大一部分集体所有的建筑逐渐成为村民堆放杂物的公共建筑,没有人保护或修复,导致许多文物建筑严重损坏。

03

资本投资与维修成本的矛盾

我县文物修复主要采取“财政投入”和“民政补助”两种形式。2017年以来,县财政每年拨款300万元,民政救助费用约100万元。与我县丰富的文物古迹资源相比,财政资金缺口巨大,只能部分补助。文物大多位于不发达的山区,经济基础薄弱,无法承担日常维护和修缮工作。同时,社会资金投资渠道狭窄,靠群众集资,资金量有限。很多文物面临着“没钱修,没人修”的困境。

04

开发利用与循环保护的矛盾

随着历史文化村、传统村落等项目的发展,许多历史文物得到了修复,但也面临着一个难题。进行修复保护后,由于缺乏有效利用,没有旅游,没有资金投入,往往闲置,修复效果无法长期维持,容易形成不良循环。出资者没有相应的回报,修复的融资渠道越来越窄,只能靠政府投资。

第三部分

深化推进“民政救助”

关于文物保护的建议

“民间援助”是缓解历史文物保护问题的有力探索。针对早期推广中面临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深化,使“民办帮扶”项目能够带来更好的社会效益。

01

进一步推进项目实施

针对我县文物资源丰富、修复困难等困难,要加强政府办帮扶项目的推广,加强财政补贴的引导,利用杠杆效益,激发农民的积极性和优势,变政府主导为政府主导。指导农民做好日常维护和抢险抢修。对于古建筑来说,如果能够做好日常维护,可以大大减少大规模的雨水渗漏、霉变、坍塌等问题,延缓衰败的速度。对于暂时不具备综合修缮条件的古建筑,这样的修缮是非常必要的。

02

进一步增强文物保护意识

培养和提高人们的文物保护意识比修复文物重要得多,这也是实施其他文物保护具体措施的重要前提。通过采取各种有效的宣传形式,借助文化遗产日、节日等宣传平台,文物工作可以看到人、事、神,增强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文物保护仅靠政府是无法有效实施的。还需要促进全社会对文物保护的认识,使人们充分认识到文物在展示形象、改善环境、提升品位、促进发展方面的重要推动作用,培养自觉的保护意识,从而有效避免盗窃和出售古建筑构件、拆除和建造古建筑等违法案件。保护文物是每个人的责任。

03

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

民间政府援助的目的是通过点面辐射,吸引民间资本投资,振兴文物资源。但面对古建筑多、维修规模大、成本高的问题,按照目前的资金比例,支持范围非常有限,无法扩大覆盖面,调动积极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按一定比例安排落实文物抢救修复和日常保护经费,进一步扩大政府救助的实效,花小钱赚大钱、长钱、绿钱。同时,要增强文物的“造血功能”,积极动员和引导各部门、各单位、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投入文物保护。

04

进一步解决产权问题

政府和村集体可以通过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的方式购买古村落古建筑和房屋的产权,为古建筑最终进入市场提供了可能性。古建筑原有居民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宅基地建设,解决原有居民拆除旧房、新建新房对古村落造成的破坏,化解被保护古村落与农民新建住宅的矛盾。比如苏州市依靠社会力量对公房直接管理的古宅进行修缮保护,允许和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购买或租赁公房直接管理的古宅,实现产权多元化、修缮保护社会化、运营市场化。比如金华荔浦镇,30年的使用权以“多余订单”的形式换来了100万元的修理费,这是一种麻烦产权的企图。

05

修理和保护应遵循相关原则

我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文物和古建筑进行修缮和维护时,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和古建筑原状的原则。不同历史时期的古建筑都有各自的特点和价值。一旦改变原貌,就失去了自己的特色,科研价值就会大大降低。要达到修旧不改原的效果。目前,从历史文物的修复和检查来看,仍有一些修复不符合要求,不能列入补助名单。在今后的古建筑修复过程中,要注意避免对古建筑主体结构和构件的破坏,保持古建筑原有的风格和施工工艺。

06

进一步加强文物的有效利用

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古建筑的保护只是第一步,如何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其社会功能,是文物工作的最终目标。利用好古建筑,不仅要充分挖掘其历史文化内涵和观赏价值,还要合理突出其物质功能作用,从而促进保护和利用的顺利发展。经政府修复后,要积极探索修复后的利用,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功能,形成良性循环。一方面,它可以用作民俗博物馆、文化礼堂、游览场所等。另一方面,它也可以与旅游开发相结合,享受纪念和商业服务等场所。通过综合考虑古建筑的文化价值、社会影响和人文环境,科学确定延续原有功能,赋予新的功能,永垂不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