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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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劳动合同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以下是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为大家精心准备。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局发布的《北京市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北京市劳动局[1995]118号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部门,计划单列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北京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劳动合同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以下是北京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为大家精心准备。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局发布的《北京市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北京市劳动局[1995]118号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部门,计划单列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在北京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若干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颁发单位:北京市劳动局

编号:京劳发[1995]118号

各区县劳动局、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局、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若干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跟他们走。

附件:北京市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

1995年3月8日

北京市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规定》(1995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包括劳动合同的起草、实施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条企业厂长(经理)应当与用人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制的厂长(经理)及相关管理人员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与其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精神病人在专科医院诊断为丧失劳动能力期间,以及在约定期限内出国和正在服兵役的,应当中止签订劳动合同,维持原劳动关系。

第四条劳动者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含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五条用人单位合并、合并或者分立后,原单位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视同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与本单位工作时间一并计算。

第六条已复员或转业的复员军人和已转入建设用地的劳动者初次分配工作,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述人员首次参加工作,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第七条用人单位出资培训、进修(包括境外培训、进修)和(后)人员,按有关规定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只要仍然有效。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短于服务合同或者其他协议未履行的期限。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也可以签订岗位协议或者聘用协议,约定其岗位(工种)、工作数量、质量标准和劳动报酬等内容。劳动者因病或者其他原因长期离开生产(工作)岗位的,应当签订专项协议,约定双方在特定条件下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暂时中止。“协议”是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条为避免劳动合同无效,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合同鉴证部门进行鉴证。

第十一条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应当随之变化。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2.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4.劳动者退休、退职、辞职、死亡。

第十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条例颁布以来,劳动合同未解除的,劳动者在19XX年12月31日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劳动者请求变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所在单位应当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正在审查其他问题的,依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义务兵役期间;

2、复员退伍军人,退伍后第一次参加工作不满三年的;

3、被征地农民首次参加建设工作不满三年的。

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中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收取或约定各种形式的抵押金;经济合同和合同不得代替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赔偿和医疗期间,按照劳动部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企业工会组织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基础良好。职工和企业有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签订集体合同。

第二十条自《条例》颁布之日起,《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京劳企发[1990]327号)、《补充意见》(京劳企发[1992]50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