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劳动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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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用人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标题: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标题:

联系电话:

公司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派遣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标题: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标题:

联系电话:

公司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服务内容

第二条合同期限和人数

1.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按以下条款执行:

(1)固定期限,自(日期)至(日期);

(2)合同到期时,如果双方没有书面要求解除合同,则在签订《劳务派遣续签确认书》后自动延长一整年,以此类推;

2.派遣人员的数量和名单以月报表中的实际发生和报表为准,双方共同核实增减情况。

第三条服务地址

第四条甲方承担的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1.派遣费占每月固定费用的%;

2.每月固定费用收费方式:

(1)以调度员实际人数为基础,按照每月人民币/人的标准计算,包括调度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以当地社保机构核定的年度缴费基数和比例为准;

(2)乙方委托甲方支付派遣人员工资的,甲方应按乙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规定支付,并书面通知乙方已支付的金额,从固定费用中扣除;

3.甲方应于每月日支付上述费用给乙方;

4.其他费用

(一)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二)工会经费和残疾人保障基金;

(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含职业病)后,甲方垫付医疗、赔偿等法律费用,工伤确认后,工伤保险基金依法垫付或报销。

第五条位置和时间

1.工作描述:

2.工作时间:

甲方因工作需要增加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派遣人员补休。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

1.如派遣人员提供虚假身份证、学历证明、简历等文件,或乙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相关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派遣人员并签署合同:

(一)试用期内不符合甲方工作要求的;

(二)派出人员不称职,经过培训或者工作调整仍不称职的;

(3)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劳动定额任务管理的;

(4)不工作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任职期满后,被派遣人员提出停止派遣或者擅自离职的;

3.双方协商确定的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如甲方支付派遣人员的业务和技能培训费用,甲方有权与派遣人员约定与培训相关的违约责任,并提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无异议执行;

5.甲方对派遣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对方有义务提供协助;

6.有权在派遣人员工作前检查其身份证、学历证书和各种资格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7.甲方在本合同第6.2条以外的情况下要求停止派遣或更换派遣人员的,应提前30天向乙方提出书面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停止派遣或更换派遣人员;

8.有权了解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

9.根据双方约定的岗位安排派遣人员的工作;如有变更,应书面通知乙方,并办理用工备案。

第七条甲方的义务

1.出示必要有效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根据合同约定,根据被派遣人员的实际岗位,合理确定被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3.每月日,向乙方提交上月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分配清单;甲方依法缴纳派遣人员的工会经费和残疾人保障金;

4.每月向乙方通报派遣人员的考勤和劳动报酬情况;派遣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可由乙方委托甲方支付,代甲方支付的金额从固定费用中扣除,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乙方应支付派遣人员参加社保的费用。缴费比例参照当地社会保险参保标准,缴费基数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年度参保基数为准;

6.乙方及其派出人员、服务场所、人员、数量、规模、住宿标准以及服务对象中是否有传染病患者或精神病人等应当如实告知;

7.为派遣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工具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8.负责告知和管理派遣人员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和应遵守的纪律;

9.派遣人员因工负伤、患职业病、非因工负伤和患病应当享受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协助乙方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报和理赔;

10.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甲方首先支付医疗、赔偿等相关费用,乙方按照社保规定的程序报销后,按照核定的社保金额全额支付给甲方,甲方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用工企业支付的所有其他费用;

11.甲方必须在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24小时内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办理备案和备案事宜;如因甲方错报、漏报、迟报、证明材料不实等原因,导致甲方未支付社保待遇或工伤认定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由甲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

1.可以委托甲方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和福利。乙方委托甲方支付工资和福利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约定支付工资和福利,并书面通知乙方支付金额,从每月固定费用中扣除;

2.维护派出人员的合法权益;

3.甲方不履行合同的,有权追究违约责任。

第九条乙方的义务

1.甲方应如实告知派遣人员的真实身份、健康状况、受教育程度和服务技能水平,是否接受过培训,是否有不良记录;

2.出示必要有效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3.与派遣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乙方负责劳动用工备案,并负责收集整理档案;

4.负责为派遣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由甲方支付相关社会保险费,由乙方按相关规定计算并书面通知甲方;

5.被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妥善处理,并负责办理索赔申报和理赔;甲方承担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后,乙方负责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或商业保险赔偿部分的申报和理赔;

6.对于派遣人员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派遣人员索赔。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甲方可以与派遣人员解除劳动关系

1.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依法制定并公布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损害甲方利益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十五日以上的;

4.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甲方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安排派遣人员从事其他工作;

5.其他派遣人员不具备工作资格,经过培训或者工作调整仍不具备工作资格的;

6.订立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7.有酗酒、吸毒、赌博、自残等行为;

8.根据本条第4、5、6项解除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甲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派遣人员和乙方。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关系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以搜身、体罚或者侮辱等方式严重侵犯被派遣人员人格尊严的;

3.甲方未按照法律法规或书面协议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二条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所有费用应由乙方正式开具发票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一方擅自解除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的,属于违约;违约方按年度管理费总额的%承担违约赔偿。

第十四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和违约责任。

1.甲方隐瞒本单位经营状况,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有违法行为的;

2.甲方拖欠派遣人员劳动报酬一个月以上的;

3.甲方拖延支付服务费、社保等费用的;

4.甲方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5.甲方忽视派遣人员在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生命安全。

第十五条其他事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的内容可以变更,变更后的内容不得侵犯派遣人员的利益。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两份。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用工单位签字):乙方(用工单位签字):

代表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