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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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行为,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第二条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第三条本......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行为,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条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独立法人单位职工劳动合同一经变更,本管理制度不再适用。

第四条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双方应严格遵守员工的岗位说明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公司的员工奖惩制度。

第五条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主要由人力资源部和基层单位劳动人事管理部门承担。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的职责:

一、经总经理授权,负责公司全体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变更、终止和解除的管理;

二、负责办理公司各单位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修改、终止和解除;

基层单位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对本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基层单位劳动人事管理部门的职责:

1.负责本单位所有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变更、终止和解除提出意见,并准备相关材料上报人力资源部。

二、劳动合同管理台帐的建立,本单位职工的基本情况,实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等。进行动态管理,并记录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主要是个人工资、休假、保险福利、加班和奖惩等相关信息。

第三,实行劳动合同管理责任制。指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公司各级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员工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并依法监督双方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应向员工说明其情况、岗位用工要求和岗位职业危害。员工可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咨询或向公司工会寻求帮助,以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确认雇佣关系后15日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后30日内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就业备案和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限由公司根据工作性质的需要、本人情况和意愿,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工作三种。公司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一年、三年和五年。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天;劳动合同期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两年以上的,可以约定三个月以上的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半年。

第十三条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

一、以下人员签订一年劳动合同:1。非管理岗位普通员工;2.自愿要求签订一年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3.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签订一年劳动合同的员工。

二、以下人员签订三年劳动合同:1。非管理岗位的技术或业务骨干;2.管理岗位的一般员工;3.可以与公司签订五年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自愿要求签订三年劳动合同;4.新招收的大专、中专、技校毕业生;5.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签订三年劳动合同的员工。

三、以下人员签订五年劳动合同:1。担任副科长(主任)以上职务或者具有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资格的从业人员;2.公司投资培训取得各种专业技术职称和资格的员工;3.投入脱产学习一年以上(含)的员工;4.新招收的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5.获得公司级以上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优秀干部、优秀员工荣誉称号的员工;6.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需要签订五年劳动合同的员工。

4.下列人员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员工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含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首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如果复员军人通过组织分配到公司工作,我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要与他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含十年),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员工不愿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不予录用。

第十五条公司支付培训费用的,公司与留学人员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只要未达到期限,即继续有效。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短于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规定的期限。

第十六条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照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继续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