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母婴保健技术行政许可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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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以下是2019年母婴保健技术行政许可报告全文,欢迎大家学习!一、行政许可事项扬州市母婴保健专业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人员资格二、行政许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2019母婴保健技术行政许可工作报告以下是2019年母婴保健技术行政许可报告全文,欢迎大家学习!

一、行政许可事项

扬州市母婴保健专业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人员资格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

江苏省实施

母婴保健技术资格许可表

三、行政许可的对象

1、凡在扬州市开展助产技术、结扎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

2.扬州市内开展婚前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申请母婴保健特殊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全部条件:

1、符合扬州市区域卫生规划要求;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取得医疗机构设立批准书;

3、具有与所开展的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4.具备与所开发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5.婚前医学检查应当由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建设标准的妇幼保健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承担。

6、开展母婴保健法规定的结扎、终止妊娠手术服务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达标。

7、分别符合《江苏省婚前医学检查审查规则》、《扬州市结扎终止妊娠手术审查规则》、《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

《基本条件》、《扬州市助产技术审评规则》等要求。

8.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终止妊娠和结扎的医生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资格,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外科临床经验,取得相应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从事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考官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2.从事助产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医学专业资格,并相应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注册护士(或助产士)资格;通过助产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有接生30多个新生儿的经验。

3.掌握与妇幼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技术;

4.通过扬州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母婴保健特殊技术岗前培训、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的人员;从事助产技术人员必须通过全省统一理论考试,并通过扬州市级助产技术实用技能考试。

5.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免于专业培训和考核: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助产技术服务5年以上;三年内无医疗事故。

6.审批合规性:五、申请材料(一)申请妇幼保健特殊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2.母婴保健特殊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申请文件;3、相应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4、开展母婴保健特殊技术服务的规章制度。

(二)申请母婴保健技术的医务人员应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卫生窗口,并提交以下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审批表》或《江苏省助产技术服务免试资格审批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助理医师证书》或《外国医生短期行医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3.人员学历、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4、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培训考试合格证(不含助产技术免试对象);

5、申请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医疗机构出具的接生经历30例以上的证明文件。

不及物动词审批程序

1.申请人提交材料,经办人员出具领取材料的凭据。

2.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人应当在5日内出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证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发出补充材料通知书。

3.市卫生行政部门妇女处负责对申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派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审查小组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审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审核通过的,将及时颁发《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注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具体项目和机构;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结果和理由。

4.市卫生行政部门妇女处负责对从事母婴保健的特殊技术服务人员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合格的,应及时发给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考试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考试结果和理由。

5、相关材料最终统一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生窗口领取。

七.费用(1)工作成本1。10元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含复印件);2.5元(二)《母婴保健技术检查证》收费依据:苏财综(1996)139号

苏家飞(1996)361号

八.办理期限:申请人应当自提供全部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母婴特殊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申请人人员应当自提供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

X.校准制度(1)年度校准制度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内实施。

(2)申请校准时间:各相关机构应在校准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校准手续。

(3)核查提交材料: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核申请书》(一式三份);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复印件;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4.相关母婴保健技术人员名单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5.相关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年度工作总结。(4)验证程序:与上述审批程序相同。(5)核查期:与上述处理期相同。

(六)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行政服务审批中心卫生窗口申请换发;未申请延期的,应当注销许可。

Xi。其他事项

1、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务人员在三年有效期内应接受市或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其他组织的相关技术继续教育,且不少于18小时。

2、经批准开展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必须到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

服务许可项目应根据本程序重新审查和批准。

3、终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申请补发。未申请补发的,视为无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