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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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第一条为了明确《劳动法》中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一条为了明确《劳动法》中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者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侵害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补偿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照其本人应得的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收应得工资收入25%的补偿费;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劳动者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劳动者遭受工伤和医疗损失的,除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和医疗待遇外,还应当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劳动者赔偿费用;

(四)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健康受到损害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在治疗期间提供医疗救治外,还应当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补偿费用。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a)雇主为招聘和雇用该雇员而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按协议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补偿费用。

第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费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对劳动者承担直接责任外,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的份额不得低于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总额的70%。赔偿原雇主的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赔偿,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执行。

第七条因赔偿发生的争议,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