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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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人们越来越重视合同,合同的地位不容忽视。合同的签订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最佳标准。那么你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以下是边肖编制的旷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欢迎阅读收藏。目前没有统一规定,连续旷工几天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这个问题是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但只有依法制定的规章......

旷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人们越来越重视合同,合同的地位不容忽视。合同的签订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最佳标准。那么你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以下是边肖编制的旷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欢迎阅读收藏。

目前没有统一规定,连续旷工几天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这个问题是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但只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才有效,即企业规章制度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制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按照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然而,雇主应注意,适用这一规定有两个先决条件。一是用人单位遵守法定程序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二是适用时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要提供员工严重违规的证据才能佐证。

上述问题有两种解决方案:

1.建议你单位将旷工数天以上视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员工旷工时适用《劳动合同法》上述规定解除合同,避免经济赔偿纠纷。

2.如果直接规定旷工多少天算自动离职,但不定性为违法行为,实质上可以视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离职协议,属于直接协商解除合同。虽然是由于员工主动辞职(由于实际旷工行为),但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从方便单位管理的角度考虑,建议套用第一种,让单位掌握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动权,第二种是员工想离职就直接缺勤,对用人单位非常不利。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无明确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

先折叠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本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遵守法律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折叠第二个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旦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双方就建立了相对稳定、长期的劳动关系。只要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做了严格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得任意要求或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有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劳动者自愿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经劳动者同意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的主动权掌握在工人手中。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必须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不同意。劳动者同意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况如下:

(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这种情况最基本的内容就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达到十年而未中断。如果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五年,离开到其他单位工作满两年,再回到用人单位工作满五年。虽然累计时间已达十年,但劳动合同期限是间歇性的,不符合“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的条件。劳动者工作不满十年的,用人单位有权不接受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法律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如果一个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就能说明他已经胜任工作,用人单位的工作确实需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愿意,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限期劳动合同,以维持较长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同意的除外。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经协商不一致的内容,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2)合同的形式

用人单位首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者国有企业改革后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合同制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实行雇佣与经济责任制相结合的新型用工制度。1986年7月,中国决定改革国有企业劳动用工制度。从1986年10月1日起,国有企业在新招聘的工人中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随着《劳动法》和《合同法》的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在各企业得到广泛实施。国企改制始于80年代中期,成为90年代国企改革的核心内容。通过改变企业形式、所有制结构和企业基本制度,企业变成了自己的资产组织形式。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之前,或者在国有企业改制之前,用人单位的部分职工长期在本单位工作。新制度实施后,许多老工人难以适应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一旦被允许进入市场,确实存在竞争力弱,难以适应的问题。他们年龄的限制使他们缺乏足够的条件去改善和提高。应该说这是历史原因造成的。他们担心的不仅仅是能不能和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虽然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期限很短,合同到期还没退休,却没有用人单位可以再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在制定法律和政策时,要考虑到为国家和企业做出许多贡献的老工人的利益。因此,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允许劳动者提出为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但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十年的,不属于本项规定的情形。

(3)续订劳动合同

连续订立两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具备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

根据这一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签订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即意味着下一份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当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备订立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慎重考虑。

这种情况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劳动者未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四)劳动者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