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3份法律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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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20xx年1月28日至3月8日,在密云县人民法院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期间参与了一起清理交通事故现场引发的诉讼案件。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谈谈自己对道路交通事故执法处理的看法: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尽快......

法学调查报告3篇20xx年1月28日至3月8日,在密云县人民法院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期间参与了一起清理交通事故现场引发的诉讼案件。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谈谈自己对道路交通事故执法处理的看法: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尽快采取措施恢复交通。”该规定赋予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权力,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下面就该原则在交通执法中的应用和把握进行深入调查。

一、本案主要内容如下

20xx年1月的某一天,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广元贸易仓库(以下简称广元仓库)雇佣司机尹某驾驶东风卡车,从南到北将文具、小百货、小电器等物品运送到我市101国道密云段西桥,卡车右后轮螺丝断裂翻车。两条机动车道(道路上有三条机动车道)和一个紧急停车区被占用。密云交通大队接到报告后,派事故科民警到事故现场清理现场,疏导交通。为了保证道路畅通,有必要迅速清理货物。现场警察紧急转移起重机和拖车,试图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一起整体吊上拖车,但数次失败。此外,卡车在桥上翻车,并将其整体吊起。一旦货物散落在桥下,就非常危险。货物只能先卸,货车和货物可以分开提运。尹和船上的装卸工锯掉捆绑货物的绳索,把货物卸下来。由于现场是101国道主干道,交通量较大,且多为大型货车,警方拒绝了尹提出的人工运输方式。一辆铲车和五辆自卸车被调集,陆续拦截,耗时四个多小时,运输七次。交通恢复了。事故车辆及其货物被运送到密云县的事故停车场,由尹及随车人员保管。在运输过程中,汽车的一些货物被损坏。后来,由于尹等人保管不善,加上阴雨天气,停车场存放的一些货物丢失损坏。三天后,广元仓库在密云县公证处的见证下,和六个货主一起清点了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之后货物全部运回赤峰市。20xx年2月,广元仓库向密云运输大队申请国家赔偿。密云交通大队在同年3月确认事故部门的行为不违法。3月20xx,广元仓库向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事故部门清理行为违法,赔偿损失38万余元。

二、争议的焦点:

事故部门民警在依法履行清理事故现场职责时是否滥用职权,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原告指出,被告在清理现场时,转移叉车、自卸车像铲砂石一样将货物铲到自卸车上,倾倒在密云事故停车场,造成货物大部分损坏,部分丢失,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万余元。被告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违法,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违法行为。交通大队事故科回复,原告车辆在西桥抛锚,导致101国道西桥一带主干道及辅道由东向西严重堵塞;交警及时赶到现场,采取措施清理现场以保证服务和交通畅通,履行了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不构成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诉讼程序

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既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规定,又要符合法律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并尽快采取措施恢复交通。“这项规定赋予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事故现场的权力,也明确了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正确行使上述职权。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职业警察,交通警察在处理现场时,要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事故车辆的型号、损坏程度以及物品的种类。采取适当措施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在此过程中,应避免因行使职权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由于被告未考虑应考虑的因素,仅采取严重、不当的清理方法清理事故现场,对相对人的合法财产造成严重损害,违反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清理交通事故现场过程中应遵循的法律原则。这已构成滥用权力的非法行为。被告因违法清理事故现场造成货物严重损坏的,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20xx年5月作出米辛初66号行政判决(20xx),确认101国道密云西大桥段交通大队事故部门于20xx年2月清理了事故现场;同年5月,作出(i20xx)米辛初67号行政赔偿判决,责令交通大队事故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万余元,诉讼费6497元也由交通大队事故科承担。

交通大队事故科和原告分别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分别作出第177号和第180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交通大队事故科不予受理,于20xx年5月和20xx年6月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审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部门清理事故现场是合法的。当日,被告对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行政赔偿19万元。

法律、法律与社会优秀调研报告

本文是关于大学生犯罪的法律和社会调查报告,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吴斌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邮政编码100026电子邮件:wu_binvip@www.fwdq.com

我院近两年受理的案件中,有一个本不该出现的犯罪集团:大学生。为什么这些生活在象牙塔里备受社会关注的天之骄子走上了犯罪之路,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如何才能减少大学生犯罪现象?带着这些问号,笔者对我院受理的大学生刑事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

1.大学生犯罪的特点

(1)犯罪类型:大学生犯罪非常单一。从目前的统计来看,它们只涉及盗窃和故意伤害。调查前,笔者主观认为不存在高智商犯罪;涉案男女大学生比例为7: 1,男大学生主要涉嫌故意伤害罪,女大学生无一例外都涉嫌盗窃罪;

(2)涉案金额(后果):涉嫌盗窃的学生从移动性较强的个人物品入手,如手机、信用卡、随身听等。,涉及金额相对较小,大多在1000元左右。仅一起案件涉案金额7000元(审查结果为不起诉);但是,故意伤害罪的最高犯罪情节是“轻伤”,且多为轻伤;

(三)侵权对象:大学生刑事侵权的对象多为同学,越是熟悉的人越容易成为侵权对象,就像宿舍学生一样。不知道的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只有两起(故意伤害罪1起,盗窃罪1起);(4)强制措施:对大学生犯罪的强制措施主要是取保候审,保证人一般可以遵纪守法,只有一个案件因无法传唤而变更强制措施;

(5)处理结果:处罚一般较轻。不起诉案件占15%,其余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简易程序一般适用于审判程序。

(6)人员构成:在涉及的大学生中,以民办院校、成人教育院校和公办院校的专业为主。在提交人收集的案件中,公立高等学校没有本科生犯罪。

(7)年龄结构:主要是本科一、二年级和大专一年级的学生。大三大四学生犯罪的案例一个都没有。

(8)户籍特点:大多来北京读书。本地学生犯罪的案例只有两起。

(9)犯罪主观故意:这些大学生主观上没有那么恶毒,没有桀骜不驯的情绪,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供述非常稳定。从调查阶段到审判阶段,没有回缩现象。

二、大学生犯罪原因分析大学生法律意识普遍淡漠。

就中国目前的教育体系而言,重点仍然是学历教育,而不是素质教育。虽然“重学历轻质量”的局面有所改变,但离理想状态还很远。中小学教科书中没有关于法制教育的内容。即使在大学,也只在大学一年级开设必修课“法律基础理论”。在这种教育体制下,学生和家长只注重成绩,而忽视素质教育,守法观念非常淡漠。

2.社会环境和学校环境的影响。

大学生虽然是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但是大部分年纪很小就上学,很少接触社会,所以心理状态还没有达到成年人的成熟,周围环境对他们的影响也不容忽视。

从社会环境来看,电视、书籍、报纸、杂志是学生从小接触最多的。港台的一些不良影视作品和杂志,从视觉和灵魂的角度冲击了学生的人生观和道德观,潜移默化地影响了他们的言行。一些长期沉浸其中的学生,在脱离中学的“高压管理”,进入相对自由的大学后,可能会误入歧途。虽然绝大多数犯罪的大学生在犯罪后后悔了,但没有帮助。

从学校环境来看,民办大学在犯罪大学生所属的学校中占有很大比例,其次是成人教育学院。不可否认,一些私立大学在吸收高考失利学生和低分学生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成人教育学院也为那些想在社会上继续深造的人提供了机会。但注重经济效益、实行松散管理的办学模式,也为地方社会治安埋下隐患,不利于大学生成长。

3.大学生犯罪的心理原因分析

(1)运气和冲动。大学生犯罪中,几乎没有打算犯罪的,但大多数是冲动犯罪,即即兴犯罪。犯盗窃罪的大学生往往有虚荣心和寻欢作乐的念头。在运气的驱使下,别人的货像鬼一样被“偷”,只有一种情况是出于好奇和兴奋而偷;犯故意伤害罪的大学生大多头脑发热,容易冲动,伤害他人后会后悔。

(2)受心理失衡和失落的影响。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犯罪主体都是大一大二(含大专),尤其是留学生。外地大学生第一次来北京读书,远离家乡和亲人,周围环境变化较大,心理处于学生向成年人的转型期;再加上他缺钱,心理容易不平衡或者犹豫,孤独感油然而生。自控能力差或者思想懒惰的学生,如果没有人引导,很容易误入歧途。

4.浅析诱发大学生犯罪的“导火索”

诱发大学生犯罪的直接原因,即诱发犯罪的导火索,是受害者自身防范意识不强,给思想不好的学生提供了机会。在盗窃案件中,被盗物品大多由被害人放置在公众视线之外的地方,导致思想不良的大学生盗窃;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对暴力(或醉酒)大学生缺乏防范意识,不知道如何及时躲避,以至于退步,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三、承办人处理大学生案件应注意的问题:在处理大学生犯罪时,承办人应以挽救为主,以打击心为主,针对个别案件制定案件审查方案,针对不同性质的大学生犯罪采取不同策略。对于一直表现不错,只是一时迷茫的大学生,要给予适当的安慰,鼓励他们继续学业(或者继续学习);对于真正主观恶毒,劣迹斑斑的个别“害群之马”,承办者也要注意区别于普通罪犯,仔细审查后做出适当的结论。

2、承办人员要及时与学校和家庭沟通,深入挖掘犯罪大学生的思想根源,不能草率结案。大学时代是学生心理从幼稚走向成熟的转折点,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如果在办案中忽视了对犯罪大学生周围环境的了解,就不可能做好预防大学生犯罪的工作。组织者应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学校(主要是民办学校)完善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校风,特别是做好新生入学后的引导工作,加强大学生的日常法律基础教育,加强对大学生的管理,使学校在教育产业化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3.承办人在办理完案件后要特别注意回访。犯罪的大学生主观上并不恶毒,大多是轻罪。一般一年左右刑满会重返社会,很多被判缓刑的大学生会在更短的时间内重返社会。在很短的时间内,这些大学生就经历了自己人生中最痛苦的一课,靠自己的努力很难“站得住脚”,所以需要身边的亲朋好友的帮助。但也有部分学生家长“恨铁不成钢”,断绝家庭关系,冷嘲热讽孩子出狱归来,进一步打击了犯罪大学生的生活信心。这些大学生很有可能再次陷入犯罪的深渊。组织者要关注大学生自己办理的刑事案件,通过写信、打电话了解他们的现状,鼓励他们改过自新,帮助犯罪大学生及时打消消极思想,重新扬起生活的风帆。

4.承办者应及时调查大学生刑事案件或类似案件,找出相似之处,及时联系高校,通过讲座、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增强大学生的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要求大学生平时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钱,遇事要沉着冷静,不要感情用事等。,所有这些都可以在预防犯罪中发挥很好的作用。

大学生法律与法学会调研报告

我院近两年受理的案件中,有一个本不该出现的犯罪集团:大学生。为什么这些生活在象牙塔里备受社会关注的天之骄子走上了犯罪之路,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如何才能减少大学生犯罪现象?带着这些问号,笔者对我院受理的大学生刑事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

1.大学生犯罪的特点

(1)犯罪类型:大学生犯罪非常单一。从目前的统计来看,它们只涉及盗窃和故意伤害。调查前,笔者主观认为不存在高智商犯罪;涉案男女大学生比例为7: 1,男大学生主要涉嫌故意伤害罪,女大学生无一例外都涉嫌盗窃罪;

(2)涉案金额(后果):涉嫌盗窃的学生从移动性较强的个人物品入手,如手机、信用卡、随身听等。,涉及金额相对较小,大多在1000元左右。仅一起案件涉案金额7000元(审查结果为不起诉);故意伤害罪的最高犯罪情节是& ldquo轻伤是重伤。绝大多数是轻伤;

(三)侵权对象:大学生刑事侵权的对象多为同学,越是熟悉的人越容易成为侵权对象,就像宿舍学生一样。不知道的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只有两起(故意伤害罪1起,盗窃罪1起);

(4)强制措施:对大学生犯罪的强制措施主要是取保候审,保证人一般可以遵纪守法,只有一个案件因无法传唤而变更强制措施;

(5)处理结果:处罚一般较轻。不起诉案件占15%,其余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简易程序一般适用于审判程序。

(6)人员构成:在涉及的大学生中,以民办院校、成人教育院校和公办院校的专业为主。在提交人收集的案件中,公立高等学校没有本科生犯罪。

(7)年龄结构:主要是本科一、二年级和大专一年级的学生。大三大四学生犯罪的案例一个都没有。

(8)户籍特点:大多来北京读书。本地学生犯罪的案例只有两起。

(9)犯罪主观故意:这些大学生主观上没有那么恶毒,没有桀骜不驯的情绪,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供述非常稳定。从调查阶段到审判阶段,没有回缩现象。

二、大学生犯罪原因分析

1.大学生法律意识普遍淡漠。

就中国目前的教育体系而言,重点仍然是学历教育,而不是素质教育。尽管已经有人多次呼吁& ldquo重教育轻质量。情况有所改善,但远非理想状况。中小学课本里没有关于法制教育的内容,甚至大学里也没有,只是大学第一年的必修课& ldquo法律基础理论;。在这种教育体制下,学生和家长只注重成绩,而忽视素质教育,守法观念非常淡漠。

2.社会环境和学校环境的影响。

大学生虽然是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但是大部分年纪很小就上学,很少接触社会,所以心理状态还没有达到成年人的成熟,周围环境对他们的影响也不容忽视。

从社会环境来看,电视、书籍、报纸、杂志是学生从小接触最多的。港台的一些不良影视作品和杂志,从视觉和灵魂的角度冲击了学生的人生观和道德观,潜移默化地影响了他们的言行。一些长期沉浸其中的学生即将离开中学& ldquo高压管理& rdquo进入相对自由的大学后,如果放松心态,可能会误入歧途。虽然绝大多数犯罪的大学生在犯罪后后悔了,但没有帮助。

从学校环境来看,民办大学在犯罪大学生所属的学校中占有很大比例,其次是成人教育学院。不可否认,一些私立大学在吸收高考失利学生和低分学生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成人教育学院也为那些想在社会上继续深造的人提供了机会。但注重经济效益、实行松散管理的办学模式,也为地方社会治安埋下隐患,不利于大学生成长。

3.大学生犯罪的心理原因分析

(1)运气和冲动。大学生犯罪中,几乎没有打算犯罪的,但大多数是冲动犯罪,即即兴犯罪。犯盗窃罪的大学生往往有虚荣心和寻欢作乐的念头。受运气驱使,人们& ldquo偷羊& rdquo只有一种情况是出于好奇和兴奋而偷窃;犯故意伤害罪的大学生大多头脑发热,冲动,伤害他人后再后悔。

(2)受心理失衡和失落的影响。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犯罪主体都是大一大二(含大专),尤其是留学生。外地大学生第一次来北京读书,远离家乡和亲人,周围环境变化较大,心理处于学生向成年人的转型期;再加上他缺钱,心理容易不平衡或者犹豫,孤独感油然而生。自控能力差或者思想懒惰的学生,如果没有人引导,很容易误入歧途。

4.引诱大学生犯罪& ldquoFuse & rdquo分析

诱发大学生犯罪的直接原因,即诱发犯罪的导火索,是受害者自身防范意识不强,给思想不好的学生提供了机会。在盗窃案件中,被盗物品大多由被害人放置在公众视线之外的地方,导致思想不良的大学生盗窃;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对暴力(或醉酒)大学生缺乏防范意识,不知道如何及时躲避,以至于退步,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三、承办高校学生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1.在处理大学生犯罪时,承办者应以挽救为主,以打击心为主,针对个别案件制定案件审查方案,对不同性质的大学生犯罪采取不同的策略。对于一直表现不错,只是一时迷茫的大学生,要给予适当的安慰,鼓励他们继续学业(或者继续学习);对于那些主观上确实很恶毒,有不良记录的个人& ldquo败家子& rdquo,承包人还应注意将其与普通罪犯区分开来,并在仔细检查后做出适当的结论。

2、承办人员要及时与学校和家庭沟通,深入挖掘犯罪大学生的思想根源,不能草率结案。大学时代是学生心理从幼稚走向成熟的转折点,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如果在办案中忽视了对犯罪大学生周围环境的了解,就不可能做好预防大学生犯罪的工作。组织者应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学校(主要是民办学校)完善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校风,特别是做好新生入学后的引导工作,加强大学生的日常法律基础教育,加强对大学生的管理,使学校在教育产业化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3.承办人在办理完案件后要特别注意回访。犯罪的大学生主观上并不恶毒,大多是轻罪。一般一年左右刑满会重返社会,很多被判缓刑的大学生会在更短的时间内重返社会。在很短的时间内,这些大学生经历了自己人生中最痛苦的一课,这是靠自己的努力难以实现的& ldquo无论你在哪里跌倒,都要站起来。,更需要身边亲友的帮助。然而,一些学生的家长& ldquo恨铁不成钢& rdquo,而且断绝了家庭关系,还对从监狱里回来的孩子不利,进一步打击了犯罪大学生的生活信心,很可能促使这些大学生再次闯入犯罪的深渊。组织者要关注大学生自己办理的刑事案件,通过写信、打电话了解他们的现状,鼓励他们改过自新,帮助犯罪大学生及时打消消极思想,重新扬起生活的风帆。

4.承办者应及时调查大学生刑事案件或类似案件,找出相似之处,及时联系高校,通过讲座、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增强大学生的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要求大学生平时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钱,遇事要沉着冷静,不要感情用事等。,所有这些都可以在预防犯罪中发挥很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