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工业意外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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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1、工业事故发生后,现场受伤人员或相关人员应立即向相关班组负责人、项目部或公司及安监部门报告。2.当项目部或公司负责人受到重伤或死亡时,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报告。3、应尽可能保护好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4.特殊情况需要损坏现场时,应对......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2篇 1、工业事故发生后,现场受伤人员或相关人员应立即向相关班组负责人、项目部或公司及安监部门报告。

2.当项目部或公司负责人受到重伤或死亡时,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3、应尽可能保护好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4.特殊情况需要损坏现场时,应对现场进行标记或记录。

二、工业事故调查与分析

1、轻伤和重伤,由公司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经理组织安全、技术、生产等部门和工会成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对于上级部门介入的事故,公司应尽最大努力积极协助调查。

3、所有参与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向有关人员回答有关问题,提供有关证据和证言。不要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

4.在我公司处理的工业事故调查中,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5、召开事故分析会议,确定事故处理预防措施的意见。

6.写事故调查报告。

三.工业事故的处理和归档

1.对于我公司处理的工业事故,必须在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处理。

2、事故处理结果应向全公司干部职工公布。并将整个事故处理情况书面报告相关部门。

3.事故处理必须公平合理,不得迁就、回避和事故& ldquo三不放过& rdquo。

4.如果对我公司的处理不满意,可以提出异议,向上级机关起诉。

5.事故处理结束后,公司安全部门负责收集和整理所有相关材料,并存档建卡。

6、必须办理工伤审批手续的,由公司办理。

工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

1.目的

为了做好各类工业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积极采取各种有效的防护措施,避免或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文件,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大众(包括上海以外的工厂和上海上汽大众销售有限公司)工业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管理。

3.定义

3.1工伤:本规定所称工伤,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1.1未遂事件:指符合事故条件,或虽发生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

3.1.2捆绑/急救事故:在药箱内或单纯在医务室接受药物治疗后,无需在医院进一步治疗即可继续工作的伤害事故。

3.1.3可记录事故:指受伤经医院治疗后,暂时难以继续原工作,但第二个工作日的伤害事故未发生损失的伤害事故。

3.1.4轻伤事故:根据《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损失工作日在1天以上105天以下的伤残工伤事故

3.1.5重伤事故:指根据《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损失工作日等于或大于105天的伤残工伤事故。

3.2职业病: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引起的疾病,属于国家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法定职业病范围,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疾病。

3.3事故处理& ldquo四不放过& rdquo: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的;没有预防措施;那些负有责任的人还没有被处理。

4.责任

4.1消防安全(msf)是公司内部调查处理工业事故的主管部门,组织或参与公司内部工业事故的调查、处理、整改跟踪和管理。

4.2安全保证计划与控制(msp)负责工伤认定的申请和工伤假期及工伤档案的管理。

4.3职业健康(msh)是公司职业病和工伤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职业病和工伤医疗救助、工伤康复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管理工作。

4.4人事(mp)是工伤职工待遇的主管部门,负责工伤职工待遇的管理。

4.5各级部门是事故处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抢救事故现场、报告事故、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提交工伤材料、安抚工伤职工及其家属、落实整改措施等。

4.6工会参与和监督各类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处理和善后处理。

4.7上海市外工厂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或配合)报告、调查、处理、整改落实、医疗救助、工伤认定申请、工伤假管理、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职工及家属安抚等工作。

5.规定

5.1工业事故报告

5.1.1发生工业事故后,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其k2部门报告,涉及人员伤亡的还应向上海以外的msh/工厂行政部报告,并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 . 1 . 2 k2部门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k1/r1部门、工会、分工会议、msf、mp或上海以外的工厂行政部报告,并在工伤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将工伤报告发送至公司msf。

5 . 1 . 3 k1/R1部门、msf、mp、分工、上海以外工厂行政部门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后,应直接或逐级电话上报,直至公司总经理、工会主席。

5.1.4公司总经理、工会主席接到重伤以上报告后,根据事故性质及时向SAIC安监中心、区安监、公安、检察、工会等有关部门报告,SAIC依法向市局有关行政部门报告;上海市外工厂负责人和工会主席接到重伤以上报告后,应根据事故性质及时向上海大众总部报告,并依法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当地公安部门和人民检察院报告。

5.1.5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

事故部门概述;

事故的时间、地点和现场;

事故简介;

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控制和采取的措施;

应报告的其他情况。

5.1.6如发生新的事故,应及时补充报告。新情况主要指:

伤亡人数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发生变化;

(二)自道路交通意外及火警发生之日起7天内,伤亡人数有所变动。

5.1.7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损坏事故现场或销毁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在事故现场移动物体的,应当制作标志,拍摄或者绘制现场草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

5.1.8在紧急情况下,所有相关人员都可以向上级报告。

5.1.9接到事故报告后,无国界医生应根据公司的规定或领导的要求,将报告发送到两个办公室,并指示和督促工业事故调查领导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5.2工业事故的现场处理

5 . 2 . 1 k2部门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亲自或指定人员赶赴现场,保护事故现场,做好标记,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5.2.2发生工业事故后,k2部门应立即组织事故现场作业人员,召开现场会议,汇报事故情况,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总结事故教训,做好继续生产的准备。

5.3工业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5.3.1未遂事件、包扎/急救事故、可记录事故由k2部门牵头,并组织k2部门工会、生产、技术、安全专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

5.3.2轻伤事故由k1/r1部门牵头,组织k2部门与k1/r1部门工会、分工等相关生产、技术、安全专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

5.3.3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区安监局、区总工会、监察机关、检察院、公安局等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于上海以外的工厂,当地人民政府将牵头组织当地安监局、工会、监察机关、检察院、公安局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公司负责人或其指定部门牵头组织k1/r1部门、分工会议、公司工会及相关生产、技术、安全专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协助小组。

5.3.4如果工业事故涉及到外来单位,海事局(或上海以外工厂的行政部门)将牵头组织事故部门、该部门工会和外来单位代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3.5事故调查组相关部门和上海以外msf/工厂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保护现场,组织救援。工业事故调查牵头部门应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和事故善后处理小组,并指定负责人主持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5.4工业事故调查

5.4.1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工业事故调查组应通过现场摄像、摄影、访谈、绘制事故图表等方式进行现场调查。,并填写《事故现场调查记录表》。

5.4.2工业事故调查组应尽可能独立调查三个以上事故当事人和事故现场人员,并填写《事故调查记录》。事故当事人和现场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如实接受调查。

5.4.3在每个被调查人的调查中,必须有两名调查人员参加,事故调查记录必须由被调查人核实确认,然后由被调查人签字。

5.4.4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应在第一时间收集其他可能与事故分析有关的事实材料,包括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记录、检查记录和设备运行维护记录等。

5.4.5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指定事故部门组织召集专业部门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并做出书面结论。

5.4.6事故调查取证后,事故调查组应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议,根据事故调查材料,实事求是,科学分析事故原因,包括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明确事故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提出防止类似事故的措施和建议,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指定专人记录和填写""

5.4.7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分析的结论,编制《工业事故调查报告》,经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字后,将调查报告及相关事故调查材料提交工业事故调查领导部门经理审批,再提交msf审批。

5.4.8如果工业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和责任的分析不一致,可报公司msf裁决,如仍有不同意见,可报公司安全保证(ms)提出结论性意见。对于涉及外国单位的,经ms作出结论意见后仍有不同意见的,可提交相应的国家行政部门裁决。如属上海以外的工厂,应报上海以外工厂的安全保卫部门裁决。如仍有不同意见,可报上海以外工厂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结论性意见。涉及境外单位的,经上海市外工厂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结论意见后,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报请相应的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裁决。

5.4.9重伤及以上事故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公司事故调查协助小组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5.4.10公司或公司k1/r1部门(包括上海以外的工厂)组织的事故调查报告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5天内提交海事局审批;特殊情况下,经公司msf批准,可适当延长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天;

5.4.11在对未遂事件、包扎/急救事件和可记录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后,应在事件发生后15天内填写《危险事件报告表》,并向公司msf报告。

5.5事故善后处理小组

5 . 5 . 1 k2部门牵头记录和跟踪事故,并组织工会等相关人员。

5.5.2轻伤由k1部门牵头,组织k2部门、部门(k2)工会、分工会议及中心人事(mpc)相关人员(上海以外工厂由行政部门参加)。

5.5.3 mp领导重伤及以上事故,组织k1/r1部门、分工会议和公司工会;上海以外的工厂由行政部门领导。

5.5.4事故发生后,事故康复小组应配合医务部门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治疗,并配合医院做好受伤员工的治疗和护理工作。原则上由工伤职工所在部门和工会负责派人解决护理问题。医疗费用由工伤职工所在部门向公司财务部(cf)办理垫付手续,并将垫付记录报mpc备案,上海以外的工厂报行政部备案,在结算费用时使用。

5.5.5事故发生后,事故康复小组应及时了解受伤员工的家庭情况,以安全、适当的方式通知受伤员工家属,做好对员工家属的安抚工作,并根据需要合理安排家属的接待工作。

5.5.6发生死亡事故时,事故善后小组应掌握国家法律法规,与员工家属做好沟通,并做好善后赔偿。

5.6工业事故的处理

5.6.1轻伤(含轻伤)以下事故由k2部门处理;重伤事故由k1/r1部门处理;死亡(包括上海以外的工厂)由公司执行管理委员会或其指定部门处理;国外单位的事故由ms(或上海以外工厂的行政部门)代表公司处理。公司执行委员会或其指定部门可根据需要直接参与或负责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6.2工业事故处理部门负责人接到《工业事故调查报告》后,应成立事故处理小组。事故处理小组由事故处理部门负责人、工会专职人员、同级安全员和相关技术人员组成,具体负责事故处理工作。

5.6.3事故处理小组应根据事故调查组提交的《工业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的要求,举一反三,及时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当事人及相关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并根据调查报告的建议和公司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事故处理小组或其指定部门应跟踪事故处理的实施情况。

5.6.4工业事故处理结束后,事故处理小组应根据事故处理情况,在5天内编制《工业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由事故处理部门经理审核签字,然后将《工业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事故处理材料、《工业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材料提交工业事故领导部门审核,领导部门经检查核实后提交公司msf严重伤害和以上事故应由无国界医生组织向SAIC报告;上海以外的工厂须向管理部门申报,管理部门须向海事局备案。

5.6.5上海以外工厂的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按& ldquo四不放过& rdquo对事故的处理应根据“一个原则”进行认真审查。对违反公司规定,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打击报复,未认真查处事故的,责令相应部门重新查处,并按公司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7结束工业事故

5.7.1海事局应在收到公司k1/r1部门调查的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天内给予答复;

5.7.2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后,msp(上海市外厂办)根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申请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定义的工伤)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定义的工伤)的,按照公司《工伤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5.7.3 msp/上海市外工厂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工业事故档案管理制度,事故处理结案后,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备查。

5.8补充规定

5.8.1对于可记录及以下事故,可采用简单的调查处理方法。事故调查和处理结束后,应在事故发生后15天内填写《危险事件报告表》并报msf备案。

5.8.2在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的过程中,计划部门应派人协助调查。

5.8.3经上海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上海市/上海市外工厂医疗卫生诊断机构诊断出职业病的,由上海市/上海市外工厂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的调查和治疗;工业事故调查处理涉及医疗问题时,卫生部应派人协助调查。

5.8.4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如果发生其他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工伤保险定义的工伤),造成上海大众员工伤亡的事故,相应事故的职能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后,向msf报告事故结案材料,msp按有关规定办理工伤(工伤保险定义的工伤)认定手续。上海以外的工厂,由《工厂工伤管理条例》中的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另行制定。

5.8.5在上海大众工作的外国人发生的工伤事故,由双方工作部门、msf和外国人管理(ce)按有关规定分别处理。

5.8.6如果上海大众的员工被派遣到上海以外的工厂或其他单位工作,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原则上由他工作的单位按其规定处理;公司各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

5.8.7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规定。事故发生后,如有违反本规定,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不报的,将按公司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