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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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机关吸收非专业法官参加审判的制度,是人民司法工作依靠群众的重要形式,是人民司法工作群众路线的具体落实,是实现社会主义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的重要途径和方式。近年来,各级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工作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大胆尝试,推动了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进步。近年来,我院也积极探索......

县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调查报告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机关吸收非专业法官参加审判的制度,是人民司法工作依靠群众的重要形式,是人民司法工作群众路线的具体落实,是实现社会主义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的重要途径和方式。近年来,各级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工作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大胆尝试,推动了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进步。近年来,我院也积极探索评委会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

一、我院人民陪审员的构成及其参与案件审理的情况

1、人民陪审员的组成

我院人民陪审员37人,其中男性25人,占68%,女性12人,占32%;30岁以下2人,占5%,30-40岁16人,占43.5%,40-50岁16人,占43.5%,50-60岁3人,占8%;最小的28岁,最大的56岁;高中学历2人,占5%,大专学历21人,占57%,本科学历14人,占38%;失业人员6人,占16%,农民5人,从业人员9人,占24%,干部17人,占46%。

2.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在20xx年,我们的陪审员参与了872起案件的陪审团审判,调解了426起案件,4人参与了100多起案件的审判和调解。审理案件的服务利率和调解案件的撤诉率超过85%。有效提高了案件质量和效益以及司法公信力。

二、我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一些做法

1.推到前台,保证三方参与。

一、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决定》。对于涉及专业医疗事故纠纷、财务合同纠纷等案件。,以及影响较大、矛盾尖锐、信访风险较大和相关法律法规不明确的案件,要求邀请相关陪审员参加审理和调解。在过去的五年里,他参与了75起医疗事故纠纷和951起金融合同纠纷的审理和调解。

第二,无论是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强制执行案件,只要有条件的调解协调,都需要邀请相关陪审员参与审理和调解。在过去五年中,他参与了138起刑事案件、107起行政案件和120起和解案件的审判和调解。

三是要求邀请相关陪审员参与涉及未成年人、农民工等特殊人群案件的审理和调解。五年来,参与审理调解未成年人案件83起、农民工案件51起、军人权益保障案件13起。从而提高当事人对案件公正性的信任,保证为利益服务的案件结案。

陪审员杨福安,在家乡杨楼、小石店德高望重,知名度很高。他在20xx参与了197起案件,通过调解解决了大量矛盾尖锐的案件。其中,小石店镇四门村23名村民在XX县邮政局保管员傅德成处存入了20多万元的存款40多万。2009年2月,傅德成车祸身亡,家人外出。村民向邮局要求押金,邮局以傅德成出具的凭证是存款单而不是正式的存款证明为由拒绝支付押金。为此,这些村民多次到县革委会上访,并多次堵住邮局的门,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由于此案在当地影响很大,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集体上访。为了查案,他冒着烈日,冒着酷暑,去案发地点10多次,走访了60多名当地群众、村干部、邮局工作人员,组织调解10多次。终于在8月底,双方达成调解意向,双方关系一度缓和。但在具体咨询过程中,双方关系僵化,20多人情绪激动,扬言要上访。为了妥善解决矛盾,杨福安同志担任邮局进一步让步,前往原告村协调。为了抓住机会,防止发生意外,他在当地住了两天吃了饭,挨家挨户做调解工作。经过艰苦的劝说和教育,23名村民最终接受了一揽子调解方案,使这一重大群体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

2.延伸舞台,发挥三大功能。

第一,发挥冲突解决的作用。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各层次、各领域、熟悉社会条件和相关专业知识的特点,从立案阶段就邀请辖区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确保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全院37名陪审员中,有7名陪审员参与了100多起纠纷的审理和调解。其中,陪审员王朝霞参与了121起案件,杨福安参与了197起案件,李晓峰参与了105起案件,陈壮平参与了105起案件。

二是发挥监督作用。除了在审判活动中保障陪审员在庭前、庭中、庭中的知情权、独立投票权、对裁判文书的审查权等权利外,积极邀请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评估、信访案件评估、五分活动等专项执法监督整改,促进各项活动扎实有效,各项监督落到实处。五年来,陪审员共参与评审一审案件3400件,信访案件104件,报销改判案件51件。

第三,发挥年轻警察的传承和帮助作用。邀请长期从事基层法院陪审工作和调解工作的优秀陪审员,就如何做好群众工作和调解技巧,给予年轻法官一对一、手把手的帮助,提高他们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

陪审员李振林,祖籍* * * *河,担任* *河镇政府村办主任多年。他有广泛的人际关系,熟悉当地的风俗习惯,工作相当。自从他担任陪审员以来,他已经为法院解决了许多请愿案件。20世纪90年代,石寨村、* *河镇村民李云贤、孙因宅基地权属发生纠纷,先后提起民事、行政诉讼,包括行政诉讼一、二审,均发回重审。两个官司打了10多年,邻居成了敌人。双方同时不停的上访,给法院施加压力。20xx年,两家因为宅基地只有30 cm宽发生了纠纷,聚众斗殴。后来,李云贤起诉孙,要求孙拆除已完成的混凝土基础,并返还他占用的30厘米土地。孙认为30厘米的土地使用权属于自己,不会拆除。因为两家恩怨很深,双方的证据都不是很充分。如果单纯以证据为判断依据,肯定会导致当事人的来信来访。如果调解解决方案是最好的,但是双方家庭都拒绝接受调解,那么承包商暂时就有麻烦了。后来经了解,原被告认识陪审员李振林,法院立即通知李振林参加调解。李振麟到庭了解情况后,以个人身份单独对原被告人进行了批评,然后又煞费苦心地向原被告人讲述了作为陪审员的各种利益及相关法律法规。最后,原被告同意陪审员提出的调解方案,原告同意被告继续建房,被告赔偿原告500元。但在制作调解笔录时,双方因为一句话的争执而反悔刚刚达成的协议。被告不同意调解书中被告占用原告30 cm土地的说法。原告坚持必须这样表述,待解决的纠纷似乎功亏一篑。李振麟立即将原被告分开,视情况分别进行调解,避免双方情绪激动时一方言论对调解的过度影响。经过反复推敲和协商,最终表述为位于… 30 cm土地,原由原告李云贤管理使用,现由被告孙管理使用…原被告接受,并表示此后双方已起诉近20年。经过这次调解,案件已经完全结案。

3.搭建平台提升三种能力。

首先,通过要求陪审员参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再教育,参与弘扬传统、增强信仰、为民执法等教育活动,可以增强人民陪审员的法治信仰和把握大局的能力。

第二,通过参与更高层次的教育和培训、内部法官夜校以及为陪审员购买专业法律参考书,我们将提高陪审员适用法律的能力,并确保陪审团审判中对适用法律的准确理解。近年来,为陪审员购买了300多套法律书籍,并举行了7次专业技能培训。每次培训前都认真准备了教案,并提前邀请了相关专业人士备课。20xx年秋,我院邀请* *中级人民法院专家法官何志同志作为主旨发言人,对陪审员进行了为期三天的第七次专业技能培训,有效提高了他们参与庭审的能力。

三是通过举办多种形式的经验交流会、调解技能竞赛、庭审等形式,努力培养和提高陪审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使人民陪审员以坚定的信念、过硬的作风、过硬的能力赢得群众的理解和信任。

4.做好后台,解除三大烦恼。

一是建立人民陪审员绩效档案,从德、勤、诚等方面加强管理,将优秀的人民陪审员提交人大继续聘任和表彰,增强其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解除政治上没有前途的陪审员的后顾之忧。

第二,陪审团办公室成立。在法庭办公空间紧张的情况下,为陪审员分配了3间办公室,购置了6套办公桌椅、3台联网电脑和300多套法律参考书,解除了陪审员在法庭无处办公、无条件工作的后顾之忧。

三是申请专项资金,每月向陪审员提供适当的财政补贴,积极协调兼职陪审员在陪审团审理过程中的待遇和时间冲突,增加对陪审员的财政补贴和照顾,减轻其生活和工作上的后顾之忧。近五年共筹集陪审团经费21万元,其中20xx年筹集6万元为陪审员提供经济资助。

5.鼓励拆台,打三个兼职。

第一,发挥主管的作用。我院明确规定了陪审员必须参加审理的案件种类和数量,同时赋予陪审员监督权。规定如果发现审判程序违法,法官私自接待当事人或接受食物等违法违纪行为,可以直接向监察室举报或向院长举报。同时,他们还每年以专题会议的形式听取陪审员的意见和建议,有效地促进了审判纪律作风建设。

二是发挥信访的作用。医院根据上访者所在社区和村街的实际情况,联系社区附近的陪审员,为上访者提供法律解释,争取利益投诉;同时,邀请了几位经验丰富、功底深厚的陪审员参与法院信访接待工作。对于可能有问题的案件,鼓励陪审员站在请愿者的立场上为他们说话。通过陪审员共同处理来信来访,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是发挥宣传者的作用。我院不仅通过各种渠道提高陪审员的法律意识,而且重视他们在法律宣传中的作用,鼓励他们向所在单位和周围人普及法律知识,鼓励陪审员在法律宣传过程中与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深入接触,大胆揭露可能存在司法不公的案件,直接向院长报告,以赢得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增强司法机关的社会公信力。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人民陪审员来源不够广泛。目前我院人民陪审员组成中,机关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职工比例比较大,其他领域人员较少。具体案件的审理,尤其是一些涉及专业领域的案件,几乎没有选择的余地。有很多陪审员都有自己的工作,不能随意挑选,以获得立即参与审判的效果。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公民参政意识不高,积极申请人民陪审员选任的人很少,没有选任的余地。

第二,推荐人民陪审员的单位或基层组织,大部分是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大部分是工会、妇联、共青团、武装部、法院和人民法院所在地附近的镇、村、社区,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受到一定限制。

2.陪审员缺乏专业素质。

第一,人民陪审员普遍缺乏法律知识,履职能力不高。《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五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意见》中也有规定,法院退休人员、检察院退休人员、退休律师不适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极大地限制了法律专业人才的选拔。人民陪审员几乎都是非法律专业人士,大多缺乏法律知识。虽然与专业法官享有同等的评议和投票权,但缺乏法律知识、需要提高专业素质的陪审员害怕自己的观点不专业、缺乏说服力,往往被法官的判决所说服。在审议和表决中有许多一致的意见,但很少表达不同的意见。于是,一种相信权威的心理自然产生,未能充分发挥陪审员应有的作用。

第二,有的人民陪审员不知道陪审团工作的重大意义,责任心不够,参与审理案件的积极性不高。甚至有的在职人民陪审员把陪审工作当成额外的负担,遇到审判案件经常推脱。我院选出的8名人民陪审员在任职期间从未参与过案件审理,占人民陪审员总数的21%。

3.管理上有缺陷。

一是人民陪审员经费不到位。《决定》虽然明确规定了对陪审员工作的经济保障,但在执行过程中难以执行。为了保证陪审团参数案件,不得不挤出办公费用,造成管理上的困难和尴尬。

二是入职培训不规范。人民陪审员的继续培训不在计划之内。虽然我院组织的陪审员独立培训已经做了精心准备,但由于没有统一的培训方案,资金困难,我们不得不根据实际工作和特点进行诉讼实践培训、廉洁司法教育和司法礼仪知识培训。时间短,内容粗糙,甚至培训被会议代替,难以满足人民陪审员入职培训的要求。由于没有延伸培训,人民陪审员往往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一无所知,极大地影响了其履职能力。

第三,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的确定方式不科学。目前我院实际情况是:37名人民陪审员中三分之二是在职公务员。因为在职公务员比较忙,参与陪审案件的时间比较少。审判法庭为了保证开庭时间,通常会优先考虑业余、积极性高的陪审员,而其余不常参加陪审案件的人民陪审员淡出陪审案件工作,客观上背离了我国建立人民陪审制度的初衷,削弱了人民陪审制度的重大意义。

第四,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没有法律依据。《决定》虽然在人民陪审员产生方式、任免程序、权利义务、经费保障等方面做出了相应规定,但并未明确其管理关系。通常的做法是,人民陪审员在法院参与案件审理时,应当参照《法官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但审理结束后,管理将中止。陪审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也应该具有与法官同等的义务。他们在审理案件中违反法律法规的,也应按照法官违反法律法规的问责办法进行处理。但目前对陪审员的管理制度并不完善,对陪审员违法审判也没有相应的问责方法和程序。特别是人民法院无权对其进行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陪审员的陪审义务。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除了对陪审员案件的选聘、培训和给予补贴外,没有更多的内容。由此,一些人民陪审员认为陪审团案件在法庭上几乎是计件工作,抹杀了人民陪审员的荣誉感,使人民陪审员逐渐失去了工作的动力和热情。

第五,人民陪审员激励机制不完善。虽然《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对在审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但是这个规定太原则性了,应该由哪个法院或者哪个机关来推荐,而且不是每隔几年就规定一次。在20xx年的工作总结表彰大会上,我院尝试将优秀陪审员纳入表彰范围,共表彰4名陪审员。

4.法官不太了解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少数法官不理解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大意义。他们把人民陪审员作为法官短缺、缺乏内在尊重、案前沟通少、案后没有沟通的补充,这也是陪审员参与审判质量低的重要原因。

5.陪审员参与案件执行需要规范。目前对陪审员工作的理解是参与审判,很少尝试让陪审员参与工作的执行。对陪审团工作的理解不应局限于陪审团一词的字面含义,而应从构建司法民主的高度来理解。陪审员参与执行。

一是可以加强执行监督,有效监督案件执行的各个环节,起到消除地方干扰、增加执行透明度、保证执行完整的作用。

二是促进和谐实施。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是因为他们来自群众。熟悉社会状况和舆论,更容易被老百姓接受。协助实施法官说服教育,可以帮助执行人减少心理阻力,从而积极配合法院实施,提高和解率和自动执行率。

第三,加强执行力。案件多,一线执法法官压力大,这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司法问题。将人民陪审员制度引入法院执行工作,可以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讨论、执行和解等方面的作用。,间接加强执法队伍,有利于提高法院执法效率。第四,坚决落实信访。在某些情况下,执行率低和执行率低是法院查访的重要原因,影响了司法机关的社会认同。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时,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向社会宣传执行工作,消除外界对执行的误解,增强司法权威。

第四,一些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明确身份,提高认识。《决定》虽然对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做了简要说明,但其地位仍处于不明确状态。许多人对参与陪审团工作并不积极。如果自己的工作和陪审团的工作有任何冲突,他们就会推卸自己的陪审团职责。甚至有人把陪审员当成一种荣誉,并没有真正认识到权利义务统一的本质。这些都表明法院对陪审制度的宣传不到位,普通公民没有深刻认识到做陪审员的神圣使命和重要性。因此,在明确陪审员地位的同时,必须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在人民陪审员中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大张旗鼓地予以表彰。可以结合法院各种专题实践活动,将陪审员参加的案件带入群众,形成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积极支持;大家踊跃报名,积极参与的氛围。

2.严格选拔,加强培训。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拔机制,从源头上引进一批热爱陪审事业的人民陪审员,是充分发挥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的关键因素。在选择人民陪审员时,应制定科学的选择程序,明确选择标准,并将道德标准、社会经验、文化素质和法律素养作为选择的重要内容。在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乡镇法院,可以适当降低文化水平和法律素养标准,选举一批在当地威望高、道德素质好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在选择过程中,既要考虑合法性,也要考虑合理性。在达到工作标准的同时,还应该选择一些了解社区情绪的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定期教育培训陪审员。定期组织陪审员学习法律知识,参加法庭观摩、专题讲座、研讨会等活动,让陪审员学习和掌握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考核,持证上岗,不断提高陪审员的素质和履职能力,确保人民陪审员在陪审过程中真正发挥作用。

3.建立人民陪审员考核机制。同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对陪审员进行监督,NPC机关(如法律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或设立人民陪审员监督管理机构对人大负责。对在审判活动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有违法行为的人民陪审员,受其行为损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检举,然后由人民陪审员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查处。人民陪审员因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玩忽职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像职业法官一样对待。人民法院职能部门应当会同业务法院定期对各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工作、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进行考核。并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考核结果,提出批评或表彰建议。

4.建立专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参照律师协会的方式方法,可以建立专门的人民陪审员管理机构,实现管理、监督、保障一体化的职能地位,协助NPC审批人民陪审员,监督法院任命陪审员,保障陪审员的财政补贴,监督陪审员参与审判权利的行使。专门机构还可以定期举办专业培训活动,规范陪审员教育,既减轻了法庭培训负担,又增强了陪审员的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使整个陪审团管理模式进入正规化轨道。

5.调动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法院应改善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我院虽然为陪审员提供了办公室、桌椅,基本满足了法官的办公条件,但在很多方面做得还不够。为了使陪审员真正履行陪审义务,法院还应认真贯彻合议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和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权利平等的原则,充分尊重陪审员在合议庭的发言,邀请陪审员参与案件的调查和阅卷。这样做,陪审员就有了责任和权利,有利于增强陪审员的责任感和积极性。

6.构建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工作的机制。第一,加强立法。通过完善立法,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权利,从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角度选择人民陪审员,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义务和权利;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范围,比如规定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涉及约谈的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的案件、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涉及专业技术类的案件,解决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任意性。第二,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机制。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保障机制,根据人民陪审员的职业特点和调解能力,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能力和优势,提高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效果。在裁定异议执行等案件符合公开审理条件时,要保证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和人民陪审员在执行中的独立性。

总之,人民陪审制度作为一项充满生机的法律制度,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如何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真正发挥其积极作用,需要各级法院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当今社会转型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和司法公正的要求更高,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探索和拓展人民陪审员的职能,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为促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