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调解工作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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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抓好城市法院司法调解工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部署,市人大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和部分市人大代表12人组成调查组,于9月初对城市人民法院司法调解工作进行调研。调查报告如下:一、基本信息1.法院非常重视调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

人民法院司法调解工作情况调查报告

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抓好城市法院司法调解工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部署,市人大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和部分市人大代表12人组成调查组,于9月初对城市人民法院司法调解工作进行调研。调查报告如下:

一、基本信息

1.法院非常重视调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工作要求,坚持提高审判质量、构建调解制度,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构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联动机制,将民商事案件调解率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促进司法调解发展,有效化解大量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2.不断创新调解工作方法。法院立足审判工作实际,将调解作为实现“利益诉讼、停止纠纷”的重要手段,细化工作措施,提高诉讼调解成功率。一是坚持以调解开展工作的原则,从立案开始到庭前、庭内、庭后阶段加强调解工作,将调解贯穿于诉讼全过程。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的优势,熟悉社会状况和舆论,创造性地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在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利用诉讼服务窗口和交通巡回法院开展诉前调解和诉前联动调解,积极开展立案调解、诉前调解等调解工作;二是完善民商事诉讼调解机制,运用法律理论和实践经验做好法律解释和当事人理解工作,使调解适应发展现实,创新家事审判和调解工作方式,突出关爱理念,通过“说服、认可、谈话、教导”相结合,努力解决当事人心结,在婚姻、家庭、邻里纠纷调解中取得良好效果;三是充分发挥派出法院在乡镇开展基层调解的作用,通过广泛设立便捷的司法联络点、创建“家庭巡回法院”、“法官进村”、“周四下乡”等方式,积极接受群众监督和法律咨询;四是及时探索总结新形势下调解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提炼出许多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既解决了当事人的“法律结”,又解决了当事人的“心理结”。

3.扩大调解范围,注重调解效果。结合新形势下诉讼调解工作的特点,拓宽调解适用领域,将诉讼调解从民商事审判延伸到刑事附带民事行政协调,缓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困难,通过调解协调行政关系和“执行难”,有效整合资源,引导和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与村社基层组织、工会和妇联的联系和协调。对社区工作者、基层女工、工会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动员人民陪审员、社区工作者、村委会干部等人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全社会动员参与的联动调解。

第二,存在问题

1、市法院长期存在案件过多的问题,部分新法官工作经验和生活经验相对不足,调解效率和调解能力有待提高。

2.对人民调解的指导有待深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仍存在薄弱环节。调解工作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对接不够深入。

3.外部环境有待改善。个别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因代理收入而抵制调解,不积极协助当事人促成调解,影响调解工作的开展。

4.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实施调解的细则不够明确,容易导致调解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

第三,一些建议

1.要进一步明确司法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增强“调解与审判相结合、调解优先”的意识,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法院和社会各界充分理解、共同支持调解的社会氛围。

2.坚持公平公正调解和双方自愿调解的原则,注重灵活的调解方法和技巧,提高调解质量和案件成功率。办案人员要深入实际,认真了解案情,拿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在加强调解工作的同时,要规范调解,防止长期优柔寡断,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要创新机制,整合资源,完善和总结诉讼调解的有效制度和经验,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结合。一是要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参与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引导如何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妥善解决各种矛盾纠纷;二是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和组织的密切配合,通过协调协商的方式做好调解工作;三是建立和探索法院、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联合调整机制,在依法开展司法活动的前提下,加强与代理诉讼双方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协调,共同做好诉讼调解工作。

4、完善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调解指标在各项指标评价中的比重,将调解作为司法工作和法官评价的重要内容。

5.要加强办案人员素质建设,采取专业培训、经验交流等形式,努力提高法官整体素质,提高调解能力,确保司法调解等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