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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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用人单位,以下统称与劳动者建立或......

上海劳动合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用人单位,以下统称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工会在劳动合同方面对劳动者给予指导和帮助,监督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依法维护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起草。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或者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中外文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工作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果双方就生效的期限或条件达成协议,则以此协议为准。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半年后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三年后,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当事人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用人单位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限。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也可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已知状态后,保密条款和保密协议中约定的内容自动失效。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限或者保密协议,但提前通知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措施解除秘密。

第十六条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自行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竞业限制的,可以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限。

竞业限制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违约设定违约金的,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协议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

违约金的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签订。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

无效劳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部分确认无效的,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