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动合同模式(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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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集体劳动合同模式公司名称:单位住所:注册类型:员工人数:让文本为人所知1.本集体合同所指的甲方是用人单位,即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乙方为员工。2.甲乙双方有义务根据对方的要求,及时、真实地向对方提供与签订集体合同有关的信息和资料。3.经协商一致同意的集体......

集体劳动合同范本(标准版)

集体劳动合同模式

公司名称:

单位住所:

注册类型:

员工人数:

让文本为人所知

1.本集体合同所指的甲方是用人单位,即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乙方为员工。

2.甲乙双方有义务根据对方的要求,及时、真实地向对方提供与签订集体合同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3.经协商一致同意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4.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甲乙双方签订;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推选的代表与甲方签字..

5.集体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立即生效;如有异议,甲乙双方应协商修改异议,并在履行集体合同签订程序后重新提交。

6.甲方应在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员工公布。

7.这份集体合同是一份示范文本。使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删除章节和条款,并可就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事项另行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8.本集体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集体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等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劳动就业管理

第一条甲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条甲方制定、修改或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并与工会或乙方代表平等协商。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执行过程中,如工会或乙方认为不适当,有权向甲方提出,经协商修改完善。

甲方应将上述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全体员工。

第三条甲方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甲方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报酬及其他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以本合同规定为准。企业规章制度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五条甲方单方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天通知工会原因,工会应当在天内及时反馈;如工会有不同意见,甲方应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在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会结果;职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六条甲方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时,应事先与乙方进行集体协商。

第七条甲乙双方每年根据自身利润、劳动生产率、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化,协商确定年度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办法和职工工资总额。

经协商确定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人民币元,工资总额增长率不低于%(或职工工资随单位经济效益提高正常增长,挂钩比例为:单位利润总额增长%,职工工资总额增长%)。

年度工资总额增量按以下方法分配

第八条甲方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计件工资标准时,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提出方案,并提前与乙方协商。确定和调整后的劳动定额应使本单位同一岗位90%以上的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双方同意:

1.职位名称劳动定额(工时单价/计件工资)

2.职位名称劳动定额(工时单价/计件工资)

3.职位名称劳动定额(工时单价/计件工资)

第九条单位对在职职工给予津贴和补贴,双方同意:

津贴名称支付标准

补贴名称的支付标准

第十条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第十一条本单位职工加班工资基数的确定方法为。

第十二条本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不得低于人民币(或高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的%)试用期内每月最低工资不低于人民币元(或高于当地政府下达的最低工资的%)。

第十三条甲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每月前通过银行工资专户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员工工资。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十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单位应当实行岗位(工种)不定时工作制和岗位(工种)综合工时制。

第十六条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本人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在保证员工健康的情况下,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甲方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甲方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且不能同时安排补休的,应在天内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双方约定本单位带薪年休假为

第四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八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标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落实劳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甲方对员工实行劳动安全教育制度,并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培训。其中,从事特种岗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自觉接受工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甲方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劳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处理情况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每年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工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机构,督促和支持甲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发生工伤事故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甲方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的防暑降温、防寒保暖措施。工会或工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得到研究。

第五章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第二十三条甲方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原劳动部《女职工禁止劳动范围规定》等规定,对女职工实施特殊保护。

第二十四条甲方在组织岗位竞争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女性员工参与或提高女性员工的竞争标准,但不适合女性员工的岗位或岗位除外。

第二十五条甲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分娩、哺乳等原因降低其工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甲方不得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变更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应当征得女职工的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甲方应当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职业特点,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给予特殊保护。孕妇、哺乳期女工不得加班或从事禁忌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妇女确有上班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经甲方批准,可依法享受相应的产前、哺乳假。女员工休假期间的月薪由甲方确定。

第二十七条甲方应当建立女职工定期健康检查制度,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每年组织全体女职工参加一次妇科病、乳腺疾病普查和治疗,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甲方应按标准定期支付女职工保健费。

第二十八条甲方支持女职工参加政治、业务和技术培训,在晋升、晋升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方面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

第六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九条甲方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每年向乙方公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工会有权监督甲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条甲方应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双方约定住房公积金的年缴存比例为%。

第三十一条甲方办理下列保险和福利事项(企业年金、补充保险、医疗和休息等)。)针对其员工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等。

第七章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二条甲方应根据岗位特点、条件和要求,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资金,建立职业培训体系,为员工提供有计划的职业技能培训。

甲方制定的职业培训经费使用计划和培训计划,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决定,其中管理人员职业培训经费不超过总额的%,一线职工职业培训经费不低于总额的%。

第三十三条甲方每年应对从事岗位(工种)的员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四条甲方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员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和违约责任。

第八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年,到期终止。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甲乙双方协商续签集体合同。

第三十六条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适用集体合同的集体协商程序。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本合同。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条款无法履行的,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一)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修改或者废止;

(2)不可抗力;

(3)双方同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其他

第三十八条甲方尊重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基本职责,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每月日前向工会拨付经费。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谈判代表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谈判代表因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协商代表任职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但个人有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重大过失、退休或者不愿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除外。

代表任职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调动工作、解除职务或者降低级别。

第四十条甲方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合同的履行情况,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的工资条款或相应附件的履行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

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的任何问题或提出的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向双方首席谈判代表报告,以便共同研究和协商。如遇重大问题,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本集体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份。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附件包括

甲方首席谈判代表和乙方首席谈判代表

(签名和盖章)(签名和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